浅谈员额制对法官的影响

2018-05-21 08:56周然林
世界家苑 2018年4期
关键词:司法改革

周然林

摘 要:在中国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逐渐丰富之后,大众的司法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司法环境发生显著变化,司法工作出现以前没有的新矛盾,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中国人民的物质水平提高之后,其上层建筑尤其是司法体制方面的问题逐渐凸显,需要在改革中逐步完善和发展。中国从自下而上以及自上而下的方式收集群众对司法管理的态度,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方针,从法律制定和执行的特点出发,使得司法机关的体制更加完善、使得职权划分更加明确,相互协作的同时又相互牵制,从而使得司法机关运作更加高效。然而近期的员额制引发了大家的激烈讨论。

关键词:司法改革;精英化;遴选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白皮书表示,建立法官员额制,就是要通过严格考核,选拔最优秀的法官进入员额,并为他们配备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确保法院85%的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员额制的本意是实现检察官法官精英化,让入员额的人真正到办案一线去。员额制效果不理想及运行不畅的原因是制度设计不合理,员额制引发了民众激烈讨论,可以看出员额制有利有弊。通过利弊对比分析来检测法官员额制对法官的影响,从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保留员额制中的精华部分,不合理的地方继续改进,使其符合我国司法改革的精英化、专业化目标。

一、员额制目标偏差的表现

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院、检察院办案的数量大幅度的增长,但是真正存在着案如果通过员额制改革,把有效的、积极的办案力量吸引到一线去,办案效率相应就会提高,案多人少的相对问题也就迎刃而解。

谢鹏程说:“这就意味着员额制将使得司法的生产力得到解放。”员额制的原意是将办案的生产力解放出来,原本是模仿借鉴国外的体制,员额制在国外虽好,但是却不太适合中国,原因则是忽略了中国国情和中国文化对体制的影响。对此应该将司法改革和中国特色主义结合起来

我们国家检察官在非业务部门工作,大部分法院和检察院中约有40%的法官、,而真正在一线办案的人少之又少,因而造成 “法官人员数量减少后无法适应” 的假象。

主要是年輕人入不了额看不到希望,以往法院检察院很多人都有法律职务,但都不办案子。可以说除了一堆辛辛苦苦办案子的,其他都是管着办案子的人,甚至一个法院检察院办案子的反倒占了少数。这一方面及忽略了办案的主体,另外也使得分工不均,真正办案子的法官分工众多,但是不办案子的就非常清闲。设计方案和现实有很大差别。

第一,现在办案的往往是一些年轻骨干。员额怎么分配肯定是很大的问题。第二,一些地方案件压力比较大,案件通过员额制将事情分给一小部分人,加重了办案人员的工作负担。第三,我们的辅助人员、书记员和法官的具体办案职责能不能分得清,实践中,法官和辅助人员甚至书记员可能是倒挂的,也就是辅助人员或者书记员不够,法官不得不干一些本来应该由辅助人员办理的工作。现在这种员额比例下,辅助人员依然是少数,因此职责即便分得清但实践中辅助不够或者干不好的,法官还是会去干。第四,我们的法院检察院其实和普通的党政部门没有什么差别,一些专项行动,理论学习都是不得不做的事情。刚刚进入单位的年轻法官往往因为入门,所以容易被不正之风带偏。

二、员额制目标偏差的原因

不能保证法官员额制选取方式的科学性、客观性。法官员额制的意思是让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具备专业判案能力的人进入判案前线。但是,却没有表明精英或者优秀法官的标准和条件。讲究论资排辈的现状是入额的多数。多数人帮少数人干活,少数人署名员额制前,好歹还有署名证实多数人在办案,员额制后,这些多数人因为没有办案资格只能干办案的活儿但无法署名,年度考核办案数从几百变成零,催生了办案资格行政化和阶级化,并未让人各尽其才,而是让多数人为他人做嫁衣,早已违背改革初衷。

在员额法官遴选期间,存在徇私和权力攀附现象。可能一些法官法律知识和办案能力并达不到经营法官的要求,但是,他可能是院级领导的身份,法院上层领导组织因此借着员额制的纰漏,从而使得自己在员额制中能够优先入额。可以说,员额制一旦掺杂了个人利益就变得不再纯粹。当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相冲突,二者利益就可能呈现出对立状态。从而那些有能力有知识的年轻法官就得不到人额的机会,从而使得法院办案能力低下,年轻法官离职等现象。

法官之间相互笼络,导致法院成为部分法官的“熟人社会”,在遴选法官时,往往会倾向于和自己关系紧密和利益趋同的法官,因此又导致青年法官的不利地位。一个专业真正的标志是其出色的工作,而且这种工作出色与否,只能由同行来判断……遴选法官所判案件是否合法及适当,最重要的方法之一是通过同行的审核,也就是通过法院外法官专家组的介入,以专业的评判或者考核代替行政性的法院领导层的考核(虽然不能排除法院领导层也可能属于法律专家,但是,进行考核的专家应当是不附加特定利益的专家)。对于法律理论的考试,其相对具有客观性标准。

三、员额制下法院制度的反思

员额制带来的担心那些问题不是该不该改革的问题,而是是否要坚决彻底的问题。既然要实现法官检察官精英化,就应该按照严格公平的程序,设置门槛、考试、面试,把真的懂业务、水平高,又热爱办案工作的人选拔出来,而不是既要选拔,又人为对老同志大领导放低标准,打着尊重历史的旗号搞通融;既要选拔,又把研究室纪检组甚至案管办之类和业务沾点边的纳入员额内,连办公室也得照顾几个员额,把员额制当成福利发,搞平衡。

改革之后的法官也许责任很大,但工资会相对高,或许仍然比不上律师,但对于一个学法律的人来说,那样的位置相对优越。其次,假如不能进入员额,很可能就是担任助理,或者司法辅助人员了——辞职的可能更多是这部分人。你也可以根据情况比如入额预期等等,做一些选择。

总之,员额制改革的初衷是为了解放发展司法体制的生产力,其中有精华也有糟粕,应该保留其中精华的部分,然后将其不合理的地方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结合起来,逐渐完善与发展。

参考文献

[1]金锋:“布伦塔诺价值哲学之心理学基础———表象与意向性问题分析”,载《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07 年第11 期。

[2]群峰:“律师向左 法官向右:那些“下海”的法官们,现状如何?”,载《中国新闻周刊》2016 年总第 764 期。

[3]屈向东:“‘成本—收益视角下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博弈问题”,载《理论探索》2016 年第 3 期。

(作者单位:长江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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