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真,孙彩霞,戴 芬,郑蔚然,于国光,姚佳蓉,王 强
(浙江省农业科学院 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浙江 杭州 310021)
葡萄是浆果类产品中贸易量最大的品种,种植范围广阔,形成了各具地方特色的品种。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高端水果的需求量逐年增加。我国在大量出口葡萄的同时,也从国外大量进口。葡萄作为植物源产品,农药残留是影响其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也是影响我国葡萄出口的主要技术性贸易指标。为提高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消费者健康,增强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保障农业产业持续发展,自2017年6月18日起实施的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对葡萄中的农药残留作出了更全面的规定[1]。本文对新标准中涉及葡萄或浆果类水果规定的变化进行了归纳,并与国际上的相关标准进行对比,旨在为有关产业的发展提供参考。
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基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规定:保留GB 2763作为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标准号,每2年更新一次,只更新年代号,标准号不变[1]。在此背景下,为提高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消费者健康,增强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保障农业产业持续发展,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农业部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代替GB 2763—2014。GB 2763—2014规定了3 650项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MRL),GB 2763—2016规定了4 140项MRL,较2014版新增490项,基本覆盖我国居民消费的大宗食品种类。作为我国食品监管中涉及农药残留的唯一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的不断更新健全,为规范科学合理用药和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使用和滥用农药行为,提供了更为全面严谨的法定技术依据,对保证“产”出安全食品和“管”出安全食品提供了落脚的技术依据。
根据GB 2763的食品分类,关于葡萄的限量标准有70项,关于浆果类水果的限量标准有50项,二者合计,与葡萄有关的限量标准共120项,涉及136种农药。
GB 2763—2016中与葡萄相关的农药残留限量规定有120项,较2014版的106项增加了14项(表1),内容涉及8种杀菌剂、5种杀虫剂和1种植物生长调节剂。其中,对三乙膦酸铝和唑嘧菌胺规定的是临时限量。
与2014版相比,GB 2763—2016对涉及葡萄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修订了4项指标(表2),其中,除草剂百草枯在浆果和其他小型水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被修订为临时限量,而硫环磷、氯唑磷、杀虫脒3种杀虫剂的最大残留限量则由临时限量修订为正式限量。
GB 2763—2016中与葡萄相关的120项指标中,有106项推荐了相应的检测方法,共涉及22项国家标准:GB 23200.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果和蔬菜中500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GB 23200.14—2016《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果蔬汁和果酒中512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法》、GB 23200.1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果和蔬菜中乙烯利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 23200.4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四螨嗪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GB23200.4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醚甲环唑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GB 23200.5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氟硅唑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GB/T 5009.19—2008《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20—2003《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02—2003《植物性食品中辛硫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03—2003《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05—2003《黄瓜中百菌清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31—2003《植物性食品中亚胺硫磷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44—2003《植物性食品中甲基异柳磷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45—2003《植物性食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GB/T 5009.146—2008《植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201—2003《梨中烯唑醇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218—2008《水果和蔬菜中多种农药残留量的测定》、GB/T 14553—2003《粮食、水果和蔬菜中有机磷农药测定的气相色谱法》、GB/T 20769—2008《水果和蔬菜中450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770—2008《粮谷中486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3584—2009《水果、蔬菜中啶虫脒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3750—2009《植物性产品中草甘膦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9项农业部行业标准:NY/T 761—2008《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NY/T 1096—2006《食品中草甘膦残留量测定》、NY/T 1277—2007《蔬菜中异菌脲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NY/T 1379—2007《蔬菜中334种农药多残留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和液相色谱质谱法》、NY/T 1434—2007《蔬菜中2、4-D等13种除草剂多残留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法》、NY/T 1453—2007《蔬菜及水果中多菌灵等16种农药残留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联用法》、NY/T 1455—2007《水果中腈菌唑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NY/T 1456—2007《水果中咪鲜胺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NY/T 1680—2009《蔬菜水果中多菌灵等4种苯并咪唑类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14项商检行业标准:SN 0150—1992《出口水果中三唑锡残留量检验方法》、SN 0157—1992《出口水果中二硫代氨基甲酸酯残留量检验方法》、SN 0192—1993《出口水果中溴螨酯残留量检验方法》、SN 0346—1995《出口蔬菜中α-萘乙酸残留量检验方法》、SN 0592—1996《出口粮谷及油籽中苯丁锡残留量检验方法》、SN 0654—1997《出口水果中克菌丹残留量检验方法》、SN/T 0134—2010《进出口食品中杀线威等12种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T 1114—2002《进出口水果中烯唑醇残留量的检验方法》、SN/T 1737.6—2010《除草剂残留量检测方法 第6部分: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测定食品中杀草强残留量》、SN/T 1923—2007《进出口食品中草甘膦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T 1976—2007《进出口水果和蔬菜中嘧菌酯残留量检测方法 气相色谱法》、SN/T 1990—2007《进出口食品中三唑锡和三环锡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气相色谱-质谱法》、SN/T 2228—2008《进出口食品中31种酸性除草剂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气相色谱-质谱法》、SN/T 2320—2009《进出口食品中百菌清、苯氟磺胺、甲抑菌灵、克菌灵、灭菌丹、敌菌丹和四溴菊酯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气相色谱质谱法》,以及1项烟草行业标准:YC/T 180—2004《烟草及烟草制品 毒杀芬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其中,对49种农药的检测方法进行了调整或补充,对于原先没有推荐方法的氟虫腈也列出了推荐的检验方法,对敌百虫、萘乙酸和萘乙酸钠、氰戊菊酯和S-氰戊菊酯等项目,由原来的一项检测方法增加为多项。
表1 新增农药及其最大残留限量规定Table 1 Newly added pesticides and their maximum residue limits
ADI,每日允许摄入量,以体重计。“*”表示临时限量。下同。
ADI,Acceptable daily intake based on body weight. “*” indicated temporary MRL. The same as below.
表2 修订最大残留限量的农药Table 2 MRL revised pesticides
我国在葡萄上登记的农药有74种,包括61种杀菌剂、8种植物生长调节剂、2种除草剂和3种杀虫剂,复配登记的有13种。已经登记的农药中,有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规定的有38项,涉及40种农药(表3)。这部分农药的限量标准相对较宽松,除氯吡脲的限量标准为0.05 mg·kg-1、噻苯隆的临时限量标准为0.05 mg·kg-1外,其余农药的限量标准都在0.1 mg·kg-1以上。
表3 葡萄上已登记农药在GB 2763中规定的限量Table 3 MRLs specified in GB 2763 of the pesticides registered on grapes
在果树或葡萄上禁限用的农药有29种(表4),这部分农药的限量标准比较严格,一般设置在0.01、0.02、0.03、0.05 mg·kg-1。
GB 2763—2016中规定我国豁免制定最大残留限量的农药共有33种:苏云金杆菌,荧光假单胞杆菌,枯草芽孢杆菌,蜡质芽孢杆菌,地衣芽孢杆菌,短稳杆菌,多黏类芽孢杆菌,放射土壤杆菌,木霉菌,白僵菌,淡紫拟青霉,厚孢轮枝菌(厚垣轮枝孢菌),耳霉菌,绿僵菌,寡雄腐霉菌,菜青虫颗粒体病毒,茶尺蠖核型多角体病毒,松毛虫质型多角体病毒,甜菜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黏虫颗粒体病毒,小菜蛾颗粒体病毒,斜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棉铃虫核型多角体病毒,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三十烷醇,诱蝇羧酯,聚半乳糖醛酸酶,超敏蛋白,S-诱抗素,香菇多糖,几丁聚糖,葡聚烯糖,氨基寡糖素。
主要考虑以下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一是对国际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有影响的,如欧盟、日本、美国;二是与我国葡萄等农产品贸易比较频繁的,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简称澳新)、韩国等;三是对国际农产品贸易具有准绳作用的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表4 果树或葡萄上禁限用农药在GB 2763—2016中的限量规定Table 4 MRLs specified in GB 2763—2016 of pesticides prohibited or restricted on fruit trees or grapes
如表5所示,与我国GB 2763—2016规定的120项与葡萄有关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相比,农残限量标准数量最多的是欧盟,其次是日本和韩国,其中欧盟的限量标准规定最为严格。欧盟和日本都是农产品进口主导国家,这反映了其对进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严格管理。GB 2763—2016与CAC农残限量一致的农药品种最多。考虑到CAC在国际贸易中的准绳作用,我国在农药残留国家标准制修订中积极采纳国际标准。相比之下,美国和澳新对葡萄农残的规定数量比我国少,且限量相对较宽松。总体来说,与其他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相比,GB 2763—2016对葡萄及浆果中农药残留限量的规定是较为严格的。
按照限量标准的宽严程度进行分类,具体分为农残限量在0.01 mg·kg-1及以下、0.01~0.1 mg·kg-1(包括0.1 mg·kg-1)、0.1~1 mg·kg-1(包括1 mg·kg-1)、>1 mg·kg-1四个等级(表6)。可以看出,欧盟的农残限量要求最为严格,大部分在0.01 mg·kg-1以下,占限量规定总数的45.8%;而GB 2763—2016对葡萄的农残限量规定大部分集中在0.01~1 mg·kg-1,占比57.5%。
欧盟禁用的农药总计320种,涉及我国正在生产、使用及销售的农药有62个品种,包括杀虫杀螨剂30种、杀菌剂8种、除草剂20种、植物生长调节剂3种、杀螺剂1种。欧盟豁免农药残留名单主要有微生物农药6种、无机化合物12种、防腐剂2种、植物生长调节剂2种、生物农药26种、趋避剂4种、其他1种,共计53种[2]。
表5 国内外(国家、地区、组织)葡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对比情况表Table 5 Comparison of limits on pesticide residues in grapes at home and abroad (country,region,organization)
表6 葡萄农药残留限量分类对比Table 6 Classification of pesticide residues in grapes
美国联邦法规第40章第180.2节列明了美国的豁免物质,包括微生物67种、植物源农药(包括植物引诱剂)15种、食品添加剂12种、昆虫信息素15种、无机化合物31种、有机化合物37种、生长调节剂9种、矿物源农药2种、氨基酸2种、天敌1种、表面活性剂4种,共计195种物质(其中有5种为临时豁免)[3]。
澳大利亚农药兽药管理局(APVMA)对农药和兽药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其范围进行了限定,澳大利亚豁免农药残留物质名单共计143种[4]。新西兰由农林部对农药和兽药进行统一管理,并作出使用范围的限定,新西兰的豁免农药残留物质共有28种[5]。
日本在2006年“肯定列表”制度颁布之初就规定了15种不得检出物质,后经过修订又增加了4种,总计有19种不得检出的物质。此外,日本“肯定列表”制度还确定了豁免物质名单,共包括66种豁免物质(氨基酸9种、维生素15种、微量元素和矿物质13种、食品饲料添加剂16种、生物农药9种、无机化合物1种、有机化合物1种,其他2种)。
韩国已禁用的高毒农药有:磷化铝、丙硫克百威、甲基内吸磷、敌敌畏、苯硫磷、硫丹、甲胺磷、杀扑磷、灭多威、溴甲烷、久效磷、磷胺、氧乐果、三唑磷,还禁用其他危险和危害的农药(如百草枯、三氯杀螨醇、禾草敌、苯氟磺胺、甲苯氟磺胺、异丙草胺、四溴菊酯等)。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局于2014年10月发布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列出了可以豁免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的农药名单共57种[6]。
在目前各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管中,除了禁用物质和豁免检查的物质,以及已经设定最大残留限量的农兽药之外,还有一些可能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而未纳入管理的药物。日本“肯定列表”制度中称之为“一律标准”,并采用了0.01 mg·kg-1的限量指标。
以0.01 mg·kg-1为“一律标准”的概念最早出现在欧盟,根据1991年发布的91/414/EEC指令的要求,欧盟于1993年7月26日起对欧盟市场内使用的农药进行重新评估,至2004年底已经先后发布了86项指令与多项法规,撤销了503种植物保护化学品的登记,欧盟对已撤销登记的产品一律采用0.01 mg·kg-1的最低检测标准(LOD)。
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也采取了“一律标准”的形式。加拿大的“一律标准”限值目前正在修订中,暂时采用0.1 mg·kg-1;新西兰采用的也是0.1 mg·kg-1的“一律标准”;美国虽然对于“一律标准”无统一限值,但在实际中多使用0.01 mg·kg-1或0.1 mg·kg-1的标准。2015年韩国食药厅(KFDA)颁布《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和《农药肯定列表制度》(PLS),即“一律标准”(0.01 mg·L-1),提高了进口食品农产品准入条件和口岸检验检疫标准。
“一律标准”是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空白,也是国际标准的发展趋势,我国应考虑在适当时候引入“一律标准”,完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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