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后视角看资管新规

2018-05-19 07:10白昊
财经 2018年11期
关键词:投后项目风险资管

白昊

经过长达半年的酝酿和消化,资管新规终于在4月27日出台。在笔者看来,相关文章大多集中于资金募集、结构设计、产品合规等等热点问题,大体归类为投前阶段。而新规的核心要义是加强监管,强调投后阶段同样不容忽视。

关于资管产品投后管理,业内并没有文件进行准确定义。笔者认为,资管产品募集的资金从交付融资主体开始,到资金回收完成的过程中,采取的持续性、多维度管理手段的集合,包括风险监控与风险处置等工作内容。

资管业投后管理现状

投后管理是任何金融机构风控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但“重投前、轻投后”始终是业内长期存在的共性问题。对此,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经济上行惯性带来的认识不足。中国自2001年加入WTO,到2011年的11年时间里,GDP的年平均增速为10.7%,值此黄金年代,就好比“大盘全线飘红时买股票,闭着眼睛都赚钱”,而金融业整体情势也是如此,风险爆发率处于低位时,投后管理的作用和价值无从体现。直至经济增速放缓,风险集中爆发时,投后管理体系的搭建却已经滞后。

二是生存压力带来的重视不足。金融业虽然整体发展势头良好,但金融从业者背负的压力普遍很高,体现在意识形态层面,就是时刻将生存、发展、继续壮大作为任务目标。为此,加强产品研发和创新能力、开拓资金募集与投放渠道始终是第一要务,这就导致人、财、物的资源配置过分向投前阶段倾斜。另外,一个机构的存量资产达到一定规模需要时间过程,极少有机构为投后预设岗位或提前布局,这更加剧了投前、投后资源配置的不均衡。

三是行业迅猛发展带来的人才不足。投后专业人才通常需要有金融、财务、法律等方面的复合性知识,并在实战中不断成长,因此相关领域人才培养并不容易。与之相对应的却是金融行业的蓬勃发展,新机构不断涌现,更凸显了投后管理人才储备的短板。

在笔者看来,投后管理水平整体低下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金融行业的风险防控能力。监管部门显然也意识到投后管理方面存在一定问题,所以在资管新规的条款设置方面,加入了对金融机构开展投后管理方面的具体要求。

资管新规隐露投后管理

资管新规通篇没有出现“投后管理”的字眼,但是细致解读不难发现,以下条款暗含着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在投后管理工作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金融机构勤勉尽责原则与投资者保护

新规第八条,要求金融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并进一步具体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办理信息披露、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其他法律行为。仅从投后角度看,这里包含几方面工作:

其一,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应当是指整个风控条线制度的完善,包含投后管理流程体系的制定和落实。投后管理体系是整个风控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如果这一环节缺失或缺乏具体行动方案,就如同一张渔网没有收口,任何风险都可能从投后端口显现、放大,直至难以收拾。任何举措都需要制度先行,所以制定一套完善、可行的风险管理制度,是金融机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前提。

其二,对投资者实时披露项目风险。关于对投资者披露项目风险,资管新规第十二条作出了更细化的规定,这里只强调一点,实时披露项目风险作为卖者尽责的具体表现,将直接关系到金融机构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足见其重要意义。

其三,行使诉讼权利和其他法律行为。关于该条款的解读,通过研究金融机构向投资者履行赔偿义务的相关案例,我们发现,金融机构会否被判令赔偿,关键点不在于金融机构最终是否行使了诉权,而是在于其采取法律手段是否及时、恰当。假设金融机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即便抵押物灭失的结果无可挽回,但金融机构应当免责。从上述案例可见,及时、有效采取投后检查、风险筛查与风险处置等工作,不仅是监管部门提出的要求,同时也是金融机构能否免责的重要衡量标准。

2.金融机构应当披露项目投资风险

新规第十二条,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告知项目风险。该条款创新性在于项目存续过程中金融机构应当实时对项目风险进行披露,这样不仅在资金募集阶段金融机构应当揭示风险,当项目进入投后阶段发生现实风险,金融机构同样要履行披露义务。要想做到信息披露的及时性,需要加强自身投后管理能力的提升。否则,风险爆发而不自知、不告知,金融机构亦可能被判赔偿责任。

另外,值得探讨的问题是,资管新规强调金融机构对投资者主动、及时披露信息,笔者认为其作用是激发投资者对金融机构监督的主动性。提及“监管”二字,通常理解是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然而面对多如牛毛的金融机构,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始终存在片面性和滞后性。在此情势下,投资者本身就是一股强大的监督力量,只是之前投资者对其知情权等自身权益的认识并不到位。而通过资管新规的激发,投资者维权意识觉醒,金融机构也必须加强项目操作全流程的规范透明,包括投后管理水平的努力提升,才能应对双管齐下的监管趋势。

3.向监管部门统计报告制度

新规第二十五条提到了“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的远景规划。目前笔者对该系统的结构设计尚不得而知,但結合新规关于实时监管、全面监管、动态监管的原则,不排除监管部门要求金融机构在项目爆发风险之初就及时上报,并扩大对风险项目的统计范围。

众所周知,银行贷款五级风险分类标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其中后三类为不良资产,并以该标准统计和上报不良率等指标,目前信托等部分资管行业也同样采取上述方式统计不良率。然而,不良率的统计固然有其合理性,但并不能完全体现资管行业的整体风险状况,例如某些风险项目采取展期、续贷方式进行处置,无形中就掩盖了项目真实风险,让监管部门无从监管,更无法准确预测金融领域总体风险发展趋势。而实时上报制度与及时披露原则一样,都要求金融机构对项目投后风险要进行全面监控和排查,因此这也是对金融机构加强投后管理的现实要求。

加强投后管理的作用

资管新规中不仅多处体现出对于投后管理方面的具体要求,同时在新规出台后,投后管理工作作用也会越发凸显。

1.适应监管要求的提升

在去刚兑、破除资金池等硬性要求之下,个别金融机构采取“借新还旧”等手段掩藏项目风险的操作空间将越来越狭窄。与此同时,监管部门一方面加大对金融机构及责任人违规操作、知情不报或失职不察等问题的处罚力度,另一方面则在项目风险爆发之初即采取实时监管、全面监管、动态监管,这些都表达了监管层面对全面及时了解金融风险全貌的决心。因此,强监管态势下,各金融机构自身也必须做好投后管理工作,做到心中有数和处置有方。

2.应对投资者保护趋势的加强

在去刚兑等监管政策要求下,投资者对金融机构提起的诉讼案件必然呈爆发趋势。笔者注意到,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新规第一段落增加了“经国务院同意”四字,这无疑是在四部委联合发文的效力基础上又加重了一道砝码。

与新规颁布几乎同时,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必新在担任审判长的上诉人福建伟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州天策实业有限公司等营业信托纠纷一案中,直接引用原保监会的部门规章,以危及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从而突破了“最高院合同法解释(一)”关于认定合同无效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的界限。因此在强监管趋势下,资管新规必然成为法院审理金融投资者维权案件的一个风向标,新规第八条关于金融机构是否尽到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的具体衡量标准,也毫无疑问地将成为定案依据。金融机构开展投后管理是否到位,将成为其能否免责的关键。

3.吸引投资者的重要考量因素

加强投后管理制度建设并付诸实施,不仅是被动应对监管部门的监管和投资者维权诉讼,同时也是主动取得投资者信任、保持資金募集顺利的重要砝码。无论机构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在拥有更高知情权的情况下,势必将更大程度地参与到项目全流程监控中来。因此从取得投资者的信任角度而言,不仅要在资管产品设计、合法合规性、投资渠道选择等方面下功夫,建立健全投后管理制度,并切实加大投后阶段的资源配置,同样决定投资者的态度。

尽管“重投前、轻投后”现象存续已久,提升投后管理水平需要一个时间过程,后续不排除监管进一步重视与政策完善。时不我待,有关投后管理方面的制度建设、团队搭建、资源配置、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等等一系列问题,确实需要各个金融机构尽快统一认识,并全面落实,从而应对新形势下来自监管部门和投资者的双重压力。

(作者为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编辑:龚奕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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