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2016年底,陈女士去一家银行取了10000元现金,然后又去了南京路逛街,花掉了原先就在钱包中的700元。当天下午陈女士回到家以后发现钱包丢了,钱包内有存折、两张信用卡和一张500元左右的交通卡,另有现金10000元左右,小米手机一部。事发后,陈女士去派出所报案。一年后的2017年底,陈女士通过马路上的视频监控辗转找到了捡到钱包的人,并通过监控确定就是张先生,于是陈女士找到张先生要求返还钱包中的现金和手机等,但对方拒不返还。
陈女士多次索要未果,于是将张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张先生返还现金10000元、小米手机一部和500元的交通卡一张。张先生不同意陈女士的诉讼请求,其称只看见地上有一个钱包,钱包里没有现金,只有一个存折和信用卡。“捡到钱包后我还站在原地喊,是谁的钱包。没有人回答,之后我就将钱包扔进路旁的绿化带了。”
各方意见:
陈女士方:表示钱包里有10000元现金,并提供了当天在取款机上取款的银行凭条,还有购买手机的发票以及交通卡充值的发票。并且视频里可以清楚看见是张先生捡到的钱包,所以张先生应该赔偿上述损失。
张先生方:否认陈女士的说法,认为捡到一个没钱的钱包,然后带着钱包离开,过了几条马路后,把钱包扔进的绿化带,所以不应该赔偿。
拾得遗失物后未妥善保管应承担责任,本案中张先生拾得钱包后,应该返还陈女士,在无法知道失主的情况下,应当妥善保管钱包直至将钱包送交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然而,张先生擅自将钱包丢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法院认为陈女士已经完成举证责任,而张先生主张已经将钱包丢弃,但张先生并非打开钱包后立即丢弃,而是将钱包带离现场,并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确已将钱包丢弃,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陈女士的诉求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返还陈女士现金10000元,小米手機一部,500元交通卡一张。
在此,本律师提醒大家,拾到贵重物品以及钱包等一定要及时归还权利人或者交给有关部门,否则轻则要被告上法庭赔偿损失,重则还有可能涉嫌侵占罪名,面临牢狱之灾,到时候可得不偿失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