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修 张鑫
摘要: 大学学术权力的异化实质上是指在大学学术管理中,原本保障学术活动和学术事务顺利运行的强制性力量异变成为限制、甚至阻碍学术发展的现象。学术权力的异化将会削弱学术权力在公众心理的信用度,降低办学治学的运行效率进而影响学者的学术发展。大学学术权力异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政府力量的干预、高校行政权力钳制、学者的价值观扭曲等。防范大学学术权力异化就要厘清政府与大学的关系,明晰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界限,回归大学学术权力本源,建立大学学术权力监督机制。
关键词:学术权力;异化;原因;对策;学术管理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717(2018)01-0026-07
收稿日期:2017-11-26
基金項目:吉林大学廉政研究项目“大学学术权力的异化及其治理研究”(2017LZY014);吉林大学廉政建设专项研究课题“诚信文化视域下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学术道德研究”。
作者简介:李洪修(1980-),山东沂水人,吉林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教授,主要从事课程与教学论、高等教育管理研究;张鑫,吉林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硕士研究生。
学术权力是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大学学术权力的良好运行,有利于维系大学内部权力生态、推动学校学术事物的顺利开展。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时期的到来,大学学术权力也受到行政权力、经济利益等相关因素的干扰,学术权力异化的现象屡见不鲜。学术权力的异化,偏离了大学学术逻辑的轨道,损害了大学办学的学术声誉,严重影响了大学学术水平的提升及未来发展。
一、大学学术权力异化现象的解读
(一)学术权力
什么是学术权力呢?学术权力就是指全体学术人员所拥有并能对学术事务做出决策、提议的权力[1]。它源于中世纪大学时期所倡导的“学术自由、教授治校”等思想,学术自由的追求应该是大学的价值最高引领。中世纪大学所彰显的“百家争鸣”、“各抒己见”等独立、民主的学术精神是发挥学术权力实施的重要前提,这种学术自由思想也成为了学术权力运行的关键一步。伯顿·克拉克认为,从事高深学术研究的学者应该具备一种内在的权威性,可以通过所拥有的权威性去促进自身的学术成长[2]。一般而言,学术权力来源于学者的专业素质水平,而不是管理者“上级支配下级”的专业组织结构。
学术权力是相对于行政权力而言的。它与行政权力是一个对立统一的概念体系,行政权力的主体是拥有权力实施者的领导型人才,而学术权力的主体不分职位等级、不分学术名望高低,凡是在学校学术性组织内有着科研及教学水平的群体都有其实施的能力。学术权力的实施关键点是“力”的发挥而非侧重“权”的政权色彩。学术权力的开展着重于学术团体的学术造诣和以人为本的学校发展观念,它通过学者所拥有的权力进行分配与使用,从而合理规范学校的学术标准,妥善安排治学管理的学术事务,推进学校学术发展突飞猛进。大学学术的发展提倡学术自由、民主、科学,学术权力恰恰可以保障其顺利开展实施。学术权力的有效合理使用及运行对大学学术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大学学术事务的顺利开展,就需要合理处理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确立学术权力的界限,还原学术权力存在的空间,才能推进学校学术发展。
(二)学术权力异化
什么是学术权力的异化?异化就是指主体经过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在发展过程中改变了原有的内在属性,反而成为了钳制主体发展的最大制约点。而学术权力的异化主要是指原有的学术精神、学术道德、学术制度发生了本末倒置的变化,原可以加强大学内部学术发展及学术活动顺利进行的强制性力量演化为相反阻碍的形式[3]。众所周知,学术权力的行使主体是学者,学者在在行使权力的活动中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使其原本推进学术繁荣发展、促进学校学术自由的功能发生了性质上的异化,背离了学术权力的初衷和运行轨迹。事实上,在政府权力制约、高校内部行政权力的钳制干涉、学术权力主体价值选择等因素的影响下,大学学术的发展面临诸多严重问题。大学是知识的拓宽基地、人才培养的高级单位,它应该是致力于高深学问的延续及发展,传承并创新学术的学术性组织结构。但目前,在大学学术性组织结构中,诸多因素弱化了学者所拥有的权威性,学术权力的运行遭遇了很多因素的妨碍,从而影响了大学治学管理的实施,遏制了大学学术的良性发展。
(三)学术异化的表现形式
(1)迫于外部压力。政府通过对大学财政拨款,对大学治学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同时,对学校的治学管理也进行了干预。当政府与大学在大学内部治学管理中的一些决策发生冲突时,大学学术团体通常失去了原有的辩论、协商、民主角色的色彩,却对政府惟上是从。这就出现了对大学的治学管理上更多以政府的行政力为主的现状。政府往往会根据学科排名、学科发展的综合实力、有重要影响力的学者称号或者各种各样的获奖等指挥棒,来进行学校建设资金的分配,希冀以此来引领学校办学水平的提升。外部权力的影响,使大学学科建设经费不能得到合理安排,往往仅能用在学校建设重点学科或者学科群。学校也会做出一些相应的学术评价制度安排,引导学者注重学术产出,争夺省级、部级、国家级人才称号。“急功近利”的学术生态由此而在高等教育中蔓延。
(2)屈服于行政。目前,大多数高等院校都采用了“科层制”管理、“一元性”领导管理的通用模式。在学术组织设置方面,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领导人往往不是通过民主方式选拔,而是经过学校的管理制度使学校管理者获得合法性的管理席位。大学创新力源于教师之间平等的沟通交流、思维碰撞、独立思考,而不是依靠行政力量去布置任务去实现教学目标及学术的安排,否则必将导致学术的弱化[4]。而实际上,学术组织的构成和运行,很大程度上受到行政权力的叠加与渲染。部分高校缺乏对真正学术生命意义的理解与认识,使得在学术事宜上的安排强调个体服从上级、自上而下的工作体系,严重偏离了自身的发展内涵轨道[5]。学术权力的异化将会直接影响大学在公众群体心中的公信度,从而降低学术组织的权威性,当这种信任度降低到一定程度,就会导致学术权力存在的合理性遭到社会群体的广泛质疑和否定。
(3)示弱于权威。大学治学管理中,学术权力的实现经常会转变为学术权威、学术掌门的自留地。在大学内部的学术组织结构中,学术权威通常居于金字塔的顶端,这些顶尖者在人事安排、学术资源配置和学术成果评价上具有话语垄断权。在这种话语权被垄断的学术组织中,学术权威的“霸占”与“学术资本家”的“垄断”不仅影响着学术研究的领域和方向,更严重地阻碍着学术交流与创新。毋庸置疑,这种霸权式的学术权力已经颠覆了学术权力原有的性质。这种权力异化之后,公共的学术利益也便成为少数学术霸权者或学术小集团的私利,他们依靠手中掌握的权力去谋取自身或自己团体的利益所需的学术资源,导致了学术主体内部学术资源配置的不公平占有,从而降低了学术组织的运行效率。
(4)诱于利益。在大学行政管理中,行政权力追求的是高效率作業原则,当把高效率原则逐渐渗透于学术权力的运行过程中,就会出现学术追求高产出低质量等不良学术现象。比如,在大学教师管理中,职称的评定及甄选、工资的收入差别等个人利益都与学者发表学术论文的数量、论文发表的刊物等级的高低、申报国家课题的层次等直接相联系在一起,这就造成了大学内部学术真正精神的消失,所有学者都更加注重学术的数量及成果的展示,学术上的欺骗与弄虚作假现象越来越激烈上演。在利益化时代,当学者可以通过学术权力的行使而获取利益之时,它将很可能把用于科研的学术资源放在了无意义甚至有害的学术活动行为之中。这就可能泛化学者的原有的学术观、道德观、人生观等,抹杀了青年学者致力于创新的科研信仰,甚至还会诱使无权、无钱、无势的弱势学者群体以非理性的方式解决问题,诱发夸大学术成果、虚假署名等各种学术失范问题。
二、大学学术权力异化的成因分析
(一)政府对学术权力的钳制
大学与政府存在着社会化的必然联系。回顾过去的教育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发现,政府对学校的治学管理仍然通过各种形式进行监督控制并掌管学校的活动安排。由于政府潜移默化的行政色彩已经渗入学校之中,再加上政府对大学内部管理者(校长)办学治学的“不放心”,总是抱有过分关心治学管理的心态,因此大学并没有在实质上彰显自主性。政府的“不放手”必将会引起对学术生命力的压制。首先,政府在学术决策上会彰显强势地位。虽然国家文件上明确赋予大学治校的自主性,并且下放学校人员配置决策中的权力以及避免学术会议决策时的命令性。然而,在决策运行过程中,当面临与学术人员观点发生冲突时,政府通过手中掌握大学的财政拨款权去赢得控制其决策的能力,致使学术权力的作用受到了极其限制[6]。大学组织结构更多选择服从或规避政府,到最后,政府仍然掌握着大学内部绝大部分的学术管理权力,对大学的学术事务安排、教学目标方案设计及科研方向的导向问题有着强大的主宰力量。作为主宰大学发展的力量之一,政府正通过其强大的行政力量干预大学的自主运行与发展。
其次,政府还会制定出许多对学术进行评估的政策,从而按照不同的绩效来对大学的经费予以分配,同时还监控着经费的支出与使用等。习惯了金字塔式的运行管理轨迹,政府的科层制管理模式逐渐渗透大学治学管理之中,使学校的管理趋同于外界社会化的管理模式。哈罗德·珀金曾说过,大学追求学术自由的思想时,它一定缺乏学术资源,反之,当拥有众多资源之时便失去了原有的学术自由性[7]。这也就意味着,政府与大学之间存在着难以梳理的关系纽带,从而直接制约了学术权力的有效运用。现代大学本质上是一个学术性组织机构,开展学术活动成为了大学内部的基本需求,学术性的彰显是大学的本质要求,继而成为学术权力顺利实施的关键点。赋予大学学术权力是大学自身性质所决定的内在要求,而非外界社会化力量所敦促而成的一种外在权力。所以,大学在治学办学管理上也赋予着自主权,而非受到外界力量的制约。
(二)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桎梏
学术性组织结构中,学术权力的“自主性”本应该是为了保障学术活动自由地发展,使专业的和资深的学者有权对学术事务进行充分地研究探讨,学校学术管理相关人员应该在尊重研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做出相对应的决策。然而,目前大学治学管理中,除了核心学术权力以外,还有行政权力的存在。管理者没有厘清二权的界限,致使两种权力都会过度叠加到对方权限之内,导致出现学术权力“行政化”的局面,也就是指高校在学术主体分配、学术活动管理等方面会呈现出被行政权力“压制”的特点。在大学内部学术资源分配规划中,学术资源理应被所有学者共享和配置使用。但是,当面临校内行政管理部门的介入情况时,对学术资源配置等学术事务的安排都将会采取管理主义的意向,行政权力影响到学术资源的公正分配。比如,在当前大学治学管理团队中,往往存在着学科和学院的代理人,学校管理者往往凭借自身的特殊身份地位,把学术资源优先分配到自己所从属的专业和专业团队中。这种学术资源分配不公平的现象,也折射出了行政权力在时时刻刻影响着大学学术发展的现状。
当前我国已跨入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大学所承担的事务日渐繁重复杂。这时就需要专门的组织机构对大学的合理运行与发展进行科学有效地管理,这无疑为行政权力的参与和干涉提供了牵引条件。虽然学术研究人员拥有精深的专业知识,但对于如何把科研成果转化为效益、如何协调科研项目与需求之间的关系,可谓知之甚少。因此,大学往往会设置诸多等级不同的高效管理部门,并扩充行政管理人员,使其治学管理模式更趋于社会化——“由上而下”的管理路线,采用行政化的方式来配置学术资源。于是,这就形成了大学内行政管理部门所掌管的事务过于越位的场景,甚至会出现在科研申报或者审批等学术事务时,不会因为真正的学者研究需求而去正确分配学术资源的盲区,学术事务决策上过于夸大了行政管理部门所拥有的权力范围。这样,学术权力的弱化将成为必然趋势。
(三)学术权力主体的学术失范
基于人情或利益关系而形成的关系网一旦渗透进学术性组织结构中、当每一个学术主体都可以面临选择“钱或者权”挂钩时,很容易使学术性的精神支柱被击垮,学术权力从而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异化。一旦学术主体缺乏了学术本身该有的学术精神、学术道德、学术责任及学术涵养等,当人的贪婪私欲在学术活动中涌现之时,学术发展道路上必然会出现异化的可能性。当前学术权力主体在面对外界利益诱惑做出的诸多“失范”行为,就是由于缺乏对大学学术发展的责任担当。学术责任在学术经济利益化背景下日益淡漠,人性的自我贪婪私欲行为不断促使对学术权力的滥用。当学术权威作为有学术道德和责任的学者时,追求的是学术发展利益的最大化;当学术权威作为经济人时,追逐的是其个人或学术小团体的“私”利最大化。由于学术研究人员自身缺乏该有的学术自律性,所以才会出现学术事务及学术活动中的功利色彩、学术失范以及学术不端的表征,因而学术团体缺乏自身学术素养的迹象随之加重。
学术权力异化成少数集团或学术利益群体的私权力。一是权力执行者利用学术权威关照自己学术团队的成员或身边其他亲近的人员,助其获取各种学术资源,比如,利用师长身份垄断课题申报等;二是学术团体中的其他成员利用学术权威的学科影响力或学术公权力为自身谋求学术私利,获取学术地位的提高。在学术权力缺乏制约的情况下,一些学者便滥用自身拥有的学术权力去谋求个人学术利益或者小集体利益,并通过学术地位的不断提升改善自身的经济收益和社会地位。这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大学内部学术性组织结构没有合理健全的运行规则,导致学者迷失了学术方向,丢弃了原有的学术灵魂,学术权力随之而削弱了自身的权威性。
(四)学术权力监督体制不健全
大学内部运行管理中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仍然处于冲突的现状,不单单是由于各自的职能及目标不同,最根本的是大学内部协调两权关系的监督体制不完善。学术性组织与行政部门虽处于同一个共同体之内,但是所要处理的工作事宜终究有着质的差异:学术性组织以学术的发展为根本点,而行政部门则是注重整个大学的运行是否有效进行及合理化。若大学内部监督体制不健全,就会促使两权关系的模糊从而影响大学内部管理运行状态。遴选学术人员要遵循“在学术性组织结构内可以发挥推动学术发展成果的都有资格参与”的原则,不能因为行政人员有着高官威望就弱化其他学术群体,需时刻谨记学术成就最终推动学术发展而带动大学的整体学术风貌。
当今在大学内部学术活动中经常会出现学者道德失范等学术问题,这不单单是由于学者自身的道德素质的降低,而且还缺乏强有力的学术规范监管机制。在学术活动中,管理者尽管出台很多针对于学者自身的清规戒律,但是仍然改变不了根本性原因:制度的缺失、学术性组织的零散及评价机制的不合理性安排。学术权力的工作导向与大学内其他职能部门并不相同,当前我国高校内的学术性组织仍然处于架空虚设状态,非实质性的存在。由于学术权力主体对权力的使用并不积极争取,这给行政权力的挤压带去了更多的机会,致使学术组织运行学术权力尤为困难,这就更突显出高校内部学术权力监督体制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另外,在学术权力运行的过程中,学术话语权和决策权往往专属于资深的学术掌门或者具有行政职务的学者,其他弱势学者往往集体失语,被剥夺了自身的学术权力。而今我国大学的学术决策权在法律上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这导致了在现实中难以敦促权力的有效实施。因此,在学术评议上应健全法规条例,明确学术权力的法律地位,制定相应的制度和规则来保障学术权力的高效运行。
三、大学学术权力异化的防范策略
(一)厘清政府与大学之间的权力边界
政府与大学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何协调好政府与大学的管理权力边界问题,成为了大学学术权力实现的重要议题。现在,政府与大学之间的关系已发生转变,政府不再是大学的唯一举办者,大学要有一定的自治权,充分发挥自身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政府在治学管理上理应通过拨款财政、行政提议等方式对大学进行监督提议而非控制[8]。作为大学的举办者,政府应采取宏观的治学管理模式,而非所有大学内部决策事宜上都唯政府马首是瞻,政府通过规划大局方向及未来发展的格局来对大学进行指导及监督。在高校管理中,双方应按照章程办事,不能超越各自的权限范围,保障办学治学的自主性得以体现。具体而言,政府应该走出以往过度干涉学术的误区,在大学的治学方向上起到引领及指导的作用。在学校内部管理中,尤其要保障学术群体成员发挥所拥有的学术权力来推动学校的学术进展,充分地给予学者民主自由的学术空间来对大学的改造、创新提议献策。厘清政府对大学的管辖权限以及明确大学是否真正实施办学自主的关键是要制定纲领性文件——大学内部管理章程。大学内部管理章程是在大学办学治理过程中为了避免与外界管理权发生冲突时难以解决的突发性局面而形成的一种文件[9]。内部管理章程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在文件上明确说明下放政策,给予大学民主自由的治学权力,而且应深入、系统地阐明政府与大学的关系,以及二者分别在各自的权力范围内对大学的发展实施承担自己的学术管理责任。
(二)规范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
在大学治学管理体制中,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相互交融,维护了学校的学术发展。因而,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将会影响大学的内部协调稳定运行及大学的长远发展。
目前,大学组织内部对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界限相对模糊,在学术事务安排、学术决策等活动中经常会存在两权相互越位的状况。因此,规范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以及对两权界限的明确界定成为解决学术权力异化的关键点。大学内部管理体制务必协调好学校学术活动中的所有因素,以此来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及推动学校的学术发展。其一,调整学术权力的空间。须将学术事务的管理权限重心下移,将治学权力下放到投身于学术研究的负责人身上,让学术领域中的学者体会到学术的精神所在,从而使大学内部的学科领导者积极地在科研上带动其他学者共同谱出学术的精髓曲调。其二,完善协调好行政部门权力主体的功能。对于行政权力的实施并不可以全盘扼杀,大学毕竟是一个具有公共性色彩的学术性组织结构,它的学术活动范围、原则等都要受到政治性的约束及规范[10]。比如,对于教育治学管理中公平问题、利益保障问题等就需要行政权力的制约才能得以保障。但是,行政权力的实施功能并非霸权控制而是服务推动的作用,让其行政权力淡出学术研究领域,使学术研究者做学术的真正主要载体。
解决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分别明确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地位与作用,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首先,明晰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职权范畴。在处理大学学术事务过程中,两权理应公平实施权力的能动性,而非行政权力压制学术权力主体。特别是学校行政管理部门成员,应该抛弃官本位的思想,应对学术组织发挥维护、并促进学术发展的助力作用,协同推进学术发展,树立为学术事务服务的理念,从而合理地行使大学的行政权。学术权力的行使应集中在对学术事宜的评议、审定等学术性事务相关方面。其次,建立完善的学术权力组织。学术权力组织是运行学术权力基本单位,通过学术组织可以约束学术人员在运行学术权力时趋于合理化。同时,在对大学的一些学术资源共享、分配等方面可以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及民主地优化配置。这也符合大学发展的内在逻辑与学者不断追求学术独立与自由的理念。因此,大学应注重完善健全学术权力组织,让学术基层组织去承担大学内部的一部分学术事务,发挥该有的民主评议审判功能[11]。
(三)回归学术本源
目前,部分科研学者淡化了自身内在的学术素养及学术道德,被大数据时代所产生的利益化所迷惑,就会犯下因学术权力使用不当去谋取自身或小团体利益的大错。“学术资本化”逐渐成为一种渗透性很强的力量,左右着学者的学术研究取向。追求学术自由和学术独立的思想是学者自身最内在的学术精神所在。但是,在夹杂了经济利益或是当社会出现可以将学术产出转化为经济利益甚至决定个人利益之时,学者逐渐忘却了原有的学术初心和学术道德,从而辗转为争抢学术成果的多与少来决定带给自身的利益大小。学术的长远发展关键在于不断修养学术精神,而学术精神的精髓在于保证学者独立自主地进行科学研究。学者应将个人、小团体等经济利益置身之外,追求“求真务实”的科研态度、恪守学术中学者的道德规范,以及提高学者自身的学术人格素养。
因此,大学应尽快改变学术急功近利的现象,回归最初学者的学术本源,淡化学者追逐个人利益的观念,从而确保学术权力的正确行使。这就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高校应正确引导学者遵守学术道德,加强学术道德修养,回归追求真理、创新知识的学术研究之路。大学应让学者自省悟出“不问名望高低、淡泊名利、静心修学术”的内心境界,深化自身的道德标准,培养在利益诱惑的年代里能够自觉遵守学术规范的控制力,维护好学术界的尊严,坚决抵制学术权力主体失范的现象蔓延下去。另一方面,完善学术评价体系。学者的学术失范也正是缺乏积极向上的学术研究思想,这种思想与学术量化考核有着密切的关系。大学学术评价应该打破以往凭借作品数量参考的制度,改变原有的学术激励条件,在落实保证每一位学者自身利益的前提条件下,不要将学者的学术贡献与金钱、岗位、地位及职称硬性地相联系,应促使学者遵循学术发展的规律性,创新出学术研究领域的新天地,回归学者原有内在的学术本源。
(四)建立大学学术权力的监督机制
首先,要加强内部监督。内部监督的有效实施可以保证大学学术权力进行合理化运行。目前保障大学学术权力有效实施的内部监督机制可从两方面进行考虑。一方面,实行程序公开。大学进行所有学术事务的活动中,应当要求进行审查、评议、评价等多种人员参与,保障学术人员参与程度的公平性,公开评议的程序以及允许教师甚至学生参与学术事宜的可能性。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态度去接纳学术组织结构中的一切事务运行,从而在学术群体中增加其权威性和信任度。另一方面,实行申诉和复议,强化学术权力在运行管理中的内部评判公平性。学术权力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存在客观性差错或问题,这就需要重新进行审议评判,尤其是学术界学术群体的差异性相对悬殊,要保障评议过程中不按人员地位办事,开通多种途径方便不同学者进行复议或申诉,维护学术界弱势群体的学术权益。
其次,要加强外部监督。学术权力得以有效实施不仅依靠学术权力主体的自身约束能力以及大学内部的学术权力制度,而且还需依靠外部力量来协同监督。第一,加强国家权力的监督。国家是大学办学的委托人,也就意味着具备对大学的监督治理权,国家可以通过建立学术性组织的监督机制从而规范主体对所拥有学术权力的运行。比如,制定相关运行学术权力的约束章程,设立专门的学术权力运行管理机构。制定学术性章程是规范学术权力的有效手段,学术权力组织章程是大学学术权力运行的指导性规范,集中规定了组织成员的权力与义务、运行机制等。不同等级层次、类别的学术权力组织均应有相对应自身的章程规范,从而规范学术权力的运行轨迹。不同等级的学术性组织结构不仅要遵循独自的学术规范章程,而且还有遵循上层学术组织的章程管理与指导。加强学术章程建设主要从两方面入手,其一要提升行使监督权力的高效性。保证行使监督权能够有效督促学术权力的运行合理化;其二将监督制度的内容具体化,规范学术权力运行的决策方式手段、公开明确学术事务决策的程序方案以及不同层次等级的学术性组织间的关联度。第二,平衡大学内部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监督范畴,强化内部行政权力的推动作用,这是目前大学内部管理制度的关键点。强化学术权力主体的学术性考核,从而提升学术权力在校内的运行效率,继而维护学术界学者群体的根本性学术利益。第三,加强社会权力的监督。迄今为止,我国大学外部的评估体系尚不健全,学术权力的运行得不到社会评价主体的多元化参与,社会监督相对困难。因此,对于学术性组织的监督机制不断完善问题,有待于通过制度体系来提高学术权力在大学内部的运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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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陈剑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