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希燕
[提要] 股权众筹作为一种基于互联网平台的新兴商业金融模式,以其自身融资渠道广、融资效率高、参与范围大的特点,为小微企业、创业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本文从股权众筹的概念特征入手,介绍我国股权众筹发展现状,分析其潜在风险,并提出一些有效可行的风险防范措施。
关键词:融资渠道;运营模式;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8年3月14日
引言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和创新,股权众筹以其草根性、普惠性的优势得到迅速发展。股权众筹把传统融资和互联网紧密结合,不仅增加了投资者的理财方式,让天使投资变得更加便利,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也为小微企业增加了全新的融资渠道,同时对于我国创新创业、推动经济结构转型都具有重要意义。尽管近几年股权众筹在我国发展迅速,但它仍处于起步阶段。为了减少我国股权众筹行业在发展中的试错成本并维护我国股权众筹平台的正常发展,当务之急就是针对潜在风险实施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措施,让我国在股权众筹飞速发展的浪潮中抓住机遇。
一、股权众筹概述
股权众筹这种融资模式最早是在美国兴起,它的特点是风险稍高、期限稍长。它指的是筹资项目的发起人在互联网上公布筹资项目的具体相关信息,并用股权作为回报来进行资金募集的融资模式。股权众筹的特征有:(1)融资效率高,融资成本低;(2)打破地域限制,进行免费的市场推广;(3)创业者拥有更大的自主权。其主题架构包括:(1)融资者;(2)投资者;(3)众筹平台;(4)资金托管机构。股权众筹运营模式分为三类:个人直接股东模式、基金间接股东模式和集合直接股东模式。
二、股权众筹发展现状
(一)股权众筹平台数量。2011年上线的天使汇和创投圈是我国最早开展股权众筹运营的平台。随后在2012年的时候大家投、天使基金网等平台也相继上线并开展股权众筹运营业务;在2013年的时候又新增6家股权众筹平台;2014年平台数量实现井喷式的增长,僅一年时间就新增54家;根据众筹之家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6月底我国国内共有175家股权众筹平台在正常运营。
(二)众筹平台区域分布。截至2017年6月底,我国国内共上线过众筹平台808家,其中正常运营的为439家,分布于全国25个省级行政区中。其中,经济较为发达的沿海地区分布较多,如北上广、浙、鲁、苏等地,其中北京众筹平台数量最多,有85家;其次,按平台数量依次排序为广东、山东、上海、浙江、江苏;六个地区的众筹平台数合计共占全国众筹平台总数的80.2%。其余87家则分布于我国其他省份。
(三)股权众筹项目发展概况。根据人创咨询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我国股权众筹项目在2017年上半年共有688个,其中众筹成功项目有434个,剩余项目中除202个项目仍在众筹外,其他52个众筹项目均失败。同时,与2016年上半年相比,成功项目数同期减少了107个。2017年的股权众筹项目的成功项目实际总融资额为15.50亿元,比2016年同期减少16.65亿元;2017年的股权众筹项目的成功项目总投资人次约为3.36万人次,比2016年同期增加0.02万人次。由2016年、2017年这两年上半年数据可以看出,虽然2017年上半年成功众筹项目数、成功众筹项目实际总融资额均有所减少,但成功众筹项目总投资人次几乎持平。
三、我国股权众筹风险分析
(一)涉及法律风险。我国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涉及无证监会核准的非法公开发行风险;二是项目出资的股东有可能会超越200人或者有限合伙50人的限制。股权众筹所面对的投资群体大部分是广大的普通投资者,也就是说所募集的每笔资金都不太高,而且需要汇聚大众的力量。而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可以多于200人,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多于50人的人数限制远远不能满足股权众筹的融资模式的需要。
(二)涉及投资失败风险。投资失败风险是投资活动的固有风险,而股权众筹这种融资模式的风险特别高。股权众筹可以看作是Venture Capital(风险投资)和Angel Investment(天使投资)的互联网化现象,能够让广大的非专业普通投资者也能够通过跟投的方式参与到投资活动当中。在众筹平台上参与筹资的公司大部分都是发展前景无法准确预期的初创企业,因此广大投资者的收益也就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
(三)涉及资金风险。股权众筹模式下所筹集到的金额大部分在时间和额度方面都有所限制,而且大部分资金都是由众筹平台划转给各初创企业,所以可能会涉及三个方面的资金风险。首先,为防止项目所要募集的资金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募集完成,因此在募集资金之前股权众筹平台会和初创企业签订唯一委托融资的协议,如果未能融资成功,便会造成资金短缺风险;其次,募集的金额设定是由筹资者、领投人和股权众筹平台共同商议决定的,所以部分众筹平台所决定的筹资金额并不是固定的数目。除了上面提到的可能会融资不足外也可能会出现超募现象,继而给市场带来的风险会更大;最后,在集资的过程中,会把所募集到的资金放置在“资金池”里,在存放过程中也涉及资金风险。
(四)涉及欺诈风险。股权众筹的运作主要有三大主体:筹资者、投资者和众筹平台,欺诈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筹资者对投资者的欺诈,参与股权众筹的筹资者绝大部分都是初创企业,这些初创企业通过股权众筹平台所发布的关于项目的介绍或者公司的介绍可能也是不全面的,可能会存在欺诈的风险;另一方面当下我国大部分平台实施的都是“领投+跟投”模式,领投人通常是具有专业投资经验的天使投资人或者投资机构,而跟投人是广大的普通投资者,他们对于项目的投资一部分是因为自己的兴趣与判断,而另一部分则是基于对领投人的信任。这样又会存在一个问题,如果领投人和初创企业之间存在不当的经济利益关系,二者私下恶意串通达成某种交易,那么对于跟投人就会出现合同欺诈。
(五)涉及项目退出风险。我国股权众筹平台也存在退出机制不合理的问题。由于股权众筹是以互联网为基础运行的,因此在进行项目投资时比较便捷,但在资金募集成功后,想要退出并不是很容易实现。我们都知道股权投资通常都是长期投资,大部分股权众筹的退出机制都是所投资企业上市或并购,而本身这一过程就可能期限很长。投资期限长面临的风险就较大,广大普通投资者可能蒙受的损失就更大。
四、我国股权众筹风险防范措施
(一)建立健全法规,以明确股权众筹的合法性。美国的《JOBS Act》免除了非上市企业通过私募方式募集资金时不能公开宣传的限制,但是规定全权参与的投资人都要是认证投资人,所以这种集资方式是不会因为面向公众公开宣传就被轻易当作公开集资。这对于我国的启示,就是要先解决股权众筹在我国的合法性问题。
(二)健全投资者核准制度和项目审核制度。由于股权众筹面对的更多的是广大的普通投资者,因此为了确保筹资项目的顺利进行以及对投资者的保护,一方面应该健全投资者核准制度。股权众筹平台应该寻找专业的评估机构作为合作伙伴,按照一定条件将普通投资者划分成不同的等级,在此基础上为他们推荐不同的投资项目,最大限度地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另一方面还要健全项目审核制度。由于可能会存在合同欺詐的风险,股权众筹平台应该加强对初创企业以及企业想要融资的项目的审核。
(三)不断完善对平台的监管制度。股权众筹平台是筹资者和投资者的连接桥梁,提供技术支持以及相关的投融资服务,因此加强对平台的监管制度显得尤为重要。首先,证监会应该负起主要责任来建立健全股权众筹的相关监管规则。一方面要明确划定股权众筹的红线边界;另一方面又要留出相应的创新余地。其次,地方金融办也要承担起自己的职责,主要职责就是监督各股权众筹平台是否合法经营。最后,应成立股权众筹行业协会,接受政府监管制度的指导,并对各股权众筹平台在具体方面的执行进行实时监督管理,还应设立各种扶持服务。
(四)不断加强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所针对的主体主要有两个,即筹资者和股权众筹平台。针对筹资者的信息披露,就要求股权众筹平台不断加强对所需要进行融资的初创企业的资信情况的了解掌握。股权众筹平台要承担起审核责任,严格审核筹资者的信息、相关融资项目的成熟度等。针对平台的信息披露,就要求平台提供相关项目的投资风险解释等;还要在规定的对所有投资者股权出售日之前,向所有的潜在投资者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机构提供所有应该披露的信息。
(五)加强投资者教育,树立科学的投资观念。首先,众筹平台要发挥好自己的宣教职能,要向投资者强调股权众筹的风险,要让他们在投资之前有风险意识,才能树立科学的投资观念,做到审慎投资;其次,投资者本身在了解了股权众筹的基本信息和运营模式之后,也要对自己的专业知识有一个提升过程,要确保自己的分析预测能力处于持续提升状态,才能降低项目投资风险;最后,众筹平台可以在网站显眼位置设置警示语,可以在确认跟投交付保证金后留有几天冷静期,在冷静期内均可放弃投资。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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