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诚
本文在对农村金融市场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从非完全竞争条件出发探讨影响利率定价的因素以及利率定价与信贷投入的关系。调研结果表明,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性造成利率定价偏高,借款人对于利率定价改革产生错误认识。提出了建立合理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并严格执行, 加大市场化利率改革的宣传力度等政策建议,以期改善农村信贷市场效率。
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金融機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断放宽。继2004年1月1日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之后,中国人民银行从2004年10月2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并放宽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对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贷款利率下限仍为基准利率的0.9倍。对金融竞争环境尚不完善的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以调整后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6.57%)为例,农村信用社可以在6.57%~15.111%的区间内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根据企业的信誉、风险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贷款利率,并逐步形成按照贷款风险成本差别定价的格局。借鉴国际经验,放开利率浮动空间,让信用条件比较差的借款人通过较高的利率获得借款机会,而让信用条件较好的借款人享受优惠利率以及下浮的好处,保护优秀客户资源。以利率差别待遇,激励客户群向优质客户转变,并让不同类型客户承担相应的贷款成本,实现农信社的商业化经营,是政策推行的目标所在。
那么,新一轮农村信用社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成效如何,能否在西部达到支农目标,改善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状况呢?我们在辖区8县2市1区,共发放农村信用社信贷投放情况调查问卷700份,全部收回;农户贷款情况调查问卷700份,收回589份;个体工商户贷款情况调查问卷144份,收回124份;中小企业贷款情况调查问卷73份,收回63份。通过调查,试图了解上述问题的答案。
一、农信社利率定价以及信贷投放概况
我市共有农村信用联社11家,2012年末分支机构210个,工作人员1404名。其中,基层社198个,1373人;储蓄所12个,31人。辖区总共有农户550312户,其中个体工商户39663户;注册企业15823个。
(一)利率定价及执行情况
在人民银行下发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办法之前,各信用社都基本制定了利率定价管理办法,但不完善。后来根据下发的农村信用联社贷款定价模板中的一般模板,重新制定了利率定价管理办法,基本上都能按照管理办法执行。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基本在10%以上,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8%-10%之间。农信社贷款利率都执行上浮利率,最低上浮10%-30%,最高上浮70%-130%,没有执行下浮利率和基准利率的农信社。
(二)信贷投放情况
自2004年以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相继撤消县域支行后,目前在县域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有: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和邮政储汇局。在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中,农村信用联社的市场份额是最高,达到50%以上,2015年和2016年分别占比53.4%和53.3%。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收息率基本达到90%以上,近几年在不断提高。中小企业贷款的比重较低,贷款客户主要为农户,农信社的资金支持力度可以基本满足农户务农贷款,但只能满足部分中小企业贷款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农信社认为在贷款市场上主要的竞争对手是农行和民间金融商业性借贷机构以及正在大力发展信贷业务的邮政储蓄银行。农户和个体工商户在有资金需求时基本会首先考虑向亲戚朋友借贷,中小企业则会考虑向金融机构贷款。
县级农信社单户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的贷款审批权限,目前都已经达到300-500万元。我市除过韩城农商行外,其余10家县农村信用联社的质押贷款审批权均在500万元。对保证贷款和信用贷款的审批权限较小,只有几万到几十万元,最高为50万。在农信社发放的贷款中,几乎全部由本机构审查批准的,仅有1%左右是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应主管部门要求发放的。贷款审批时间有减少的趋势,需要上级批准的最多需要60天,最少10天。本机构批准的最长30天,最少仅需3天,下属机构审批基本都在10天以内。
(三)小额信用贷款
信用社基本都在1999年和2000年开始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在2002年以前都已经开展了农户信用等级评估。通过与乡村干部座谈和信用社工作人员挨户访问农户,对农户的评级一般分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各等级的贷款额度因各县级信用社而异,在10000~300000元不等。已经有4家县级信用社推行小组联保贷款,每个联保小组的人数2-5人,平均3人左右。小组联保贷款对贷款人在农信社是否有存款要求不一,最多要求存款达到贷款的30%,都要求农户组成担保小组后才能贷款。若小组成员没按时还款并有逾期存款,其他成员可以继续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用整借零还的偿还方式。
(四)民间金融情况
本地民间商业性借贷的利率,以三个月为例,月息一般是1分2厘。但也有高的,在部分县高达2分。本地个人借贷三个月的利率月息一般是1分,最高达1分5厘。除了对高利贷和地下钱庄这种民间金融形式听说过外,对抬会、典当、银背等都没有听说过。在调查过程中,通过向7家信用社发放调查问卷的形式,统计发现有4家农信社赞成民间融资合法化,2家农信社反对民间金融合法化,1家认为无所谓。
二、农户与个体工商户贷款情况
(一)农户贷款
农信社对信贷政策的宣传,是农户和个体工商户了解贷款政策的主要途径和方式,90%以上都是通过这种方式了解的。平时都很少关注,也只有在需要贷款时才从信用社了解。
贷款利率的高低是其最关注的问题。从问卷情况来看,农信社目前在县级金融机构中贷款利率是处于较高位置,农户和个体工商户在从农信社贷款时都最关注利率,并且都认为利率偏高或很高,在目前的利率下会提前还款。
农户贷款主要用于农业生产活动,借款的满足率较高。农户只要达到农信社的放贷条件,提出贷款申请都能足额得到贷款。50%以上的农户认为,农信社放贷主要的考虑因素是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良好的信用等级。
民间商业性融资机构在本地区影响微弱。农户和个体工商户对民间商业性贷款知道的很少,仅听说过高利贷和地下钱庄,但没有从这些组织借过钱。他们在需要资金时,会选择向亲戚借钱或向农信社借款。
(二)中小企业贷款
县级机构借款企业的规模一般都不大,注册资本基本都在500万元以下。其中,82%以上都在100万元以下,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寥寥无几,28.6%的企业参加信用评级,最高级别为AAA,共有四家。
大部分企业对贷款利率的关注度相对较低,他们更关注是否能及时获得贷款并能否满足需求。只有25.4%的企业关注贷款利率的高低,认为贷款利率很高的只占19%,认为贷款利率适中的有11%,其余则认为贷款利率较高。
企业贷款主要是流动性贷款,期限较短,有77.8%的企业贷款主要用途是流动性资金需求。因此,贷款的期限也主要集中在1-2年之间。企业大都认为农信社贷款期限划分比较合理,但希望能根据生产的特点灵活设定贷款期限。
农信社不能完全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中小企业想从农信社申请贷款,只有7.6%的企业能得到申请额度100%的贷款,38.6%的企业能得到申请额度50~60%的贷款,不能满足企业对资金的需求。
三、农信社利率定价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农信社利率定价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利率市场化改革推进后,信用社贷款利息收入相对减少,损害了农信社眼前利益。
(二)新的利率执行后,由于宣传不够到位,造成一些非信用户的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事业单位也要求优惠利率,形成了贷款利率盲目攀比的不良风气。
(三)信用社实行的浮动利率定价给客户造成了一定的错觉效应。一些客户以为,信用社的利率是软政策、软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有相当一部分客户在信用社收贷时,首先与信用社工作人员在利率上讨价还价,不按约定利率付息,增加了收贷收息的难度。
(四)随着商业银行逐渐退出县域市场,农信社在农村市场上没有有影响力的竞争对手,形成了一定的垄断。在贷款利率的决定上不能严格按照利率定价管理办法,依然有“一浮到顶”的现象,不利于农信社的发展,阻碍了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四、政策建议
(一)建立合理、适宜的农信社贷款利率定价机制
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农信社贷款利率市场化的趋势已成为一种必然。人行通过自身的特殊地位和窗口指导的职能,指导农信社进一步完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但目前建立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不能满足放开贷款利率上限,扩大利率浮动空间的需要。所以,农信社要抓住改革的大好时机,成立专门的利率定价小组,根据总行下发的农信社贷款利率定价模版,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与运营成本、预期收益和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利率定价机制。
(二)严格执行制定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
虽然一些农信社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制定了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但这一办法的制定只是为完成任务,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并没有严格执行,使其成为一种摆设。农信社应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客户,利用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扩大资金运作市场,提高运营效率,更好的服务于“三农”。
(三)对工作人员培训,提高其业务素养
农信社贷款利率上限,增加利率浮动的空间对信贷人员知识水平、业务素质要求进一步提高,农信社只有不断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不断学习商业银行以及别的金融机构的展业及政策实施上的经验,提高员工的素质,才能适應这一要求,降低风险,增加收益。
(四)加大市场化利率改革的宣传力度
扩大宣传面,使广大农民真正了解信用社利率定价工作的具体规定,以及对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同时做好柜台解释工作,使农民懂得利率政策,积极争当优秀信用户,来创建良好的经济发展服务平台。(作者单位为陕西省信用联社渭南审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