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出生的胎儿是否有继承权

2018-05-14 17:50
新传奇 2018年18期
关键词:李霞份额遗嘱

2004年10月,李霞终于生下了儿子郭阳。但是,她没有时间去享受这份喜悦,而是转身将自己的公婆告上了法庭。这一切,都源自于她的丈夫——郭顺的一份遗嘱。

原来,2004年4月,郭顺被诊断出患有癌症,此时李霞刚刚怀孕3个月。躺在病床上的郭顺多次表示不想要这个孩子,但李霞始终不同意进行人工流产。5月20日,郭顺写下遗嘱,声明不要李霞生下的孩子,并将婚后购买的房子赠与其父母郭强和童丽。为什么郭顺不想要这个孩子呢?原来,李霞与郭顺结婚以来,其实一直都渴望有一个孩子,但是由于郭顺没有生育能力,這个愿望迟迟没有实现。2004年1月,李霞和郭顺共同与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生殖遗传中心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书,对李霞实施了人工授精,李霞这才怀孕。但是,当郭顺得知自己患有癌症后,改变了主意。

郭顺的这份遗嘱,没有为李霞和孩子留下任何财产。没有固定工作的李霞,只能靠最低生活保障金和不定期的打工收入来维持生计,婚后购买的房产则是她唯一的住处。走投无路的李霞,只好向法院提起遗产分割诉讼,希望推翻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房屋。

法院审理后既没有完全按照遗嘱处理,也没有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而是认定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最终判决房产归李霞所有,但是应当支付给儿子郭阳、公婆各3万余元作为房屋折价款。

律师介绍,通常而言有遗嘱的,应当优先按照遗嘱来进行遗产的分配。但是,这遗嘱的优先是建立在遗嘱合法有效的基础之上。例如,继承法司法解释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为无效。

上述案件中,李霞和郭顺在婚后购买的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房子有一半是李霞的,郭顺无权处理。所以,郭顺在遗嘱中将房子全部赠与父母就意味着他把属于李霞的那一半也送给父母了,这部分就应当是无效的。他最多只能将他自己的一半房子给父母。比如,他可以在遗嘱中说“房子中属于我的份额全部归父母所有”,这样就没有问题。

另外,根据最高院的批复,婚姻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生下的子女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因此即使李霞腹中的胎儿与郭顺没有血缘关系,这名胎儿出生后也属于郭顺法律上的亲生子女。而民法总则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说尚未出生的胎儿是有继承权的。因此,郭顺去世时,是应当保留一些份额给郭阳的。

这样,这套房产只有在扣除属于李霞的一半以及为郭阳保留的份额后,剩下的部分才能按照郭顺的遗嘱赠与其父母。由于李霞无固定收入,还要带孩子,因此法院将房子判给了李霞,郭顺的父母只能按照其应得的份额获得相应的折价款。

(《南方法治报》 2018.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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