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思汇成销售有限公司与员工李果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为全国,但李果实际上一直在思汇公司湖南办事处工作,后来办事处撤销,思汇成公司通知李果去北京上班,李果不同意,思汇成公司便以李果旷工为由解除了与李果的劳动合同。李果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思汇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被驳回。李果不服,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但李果系湖南籍人,入职时工作地点亦在思汇成公司的湖南办事处;思汇成公司在湖南的办事处因故于2014年1月撤销,思汇成公司要求李果到北京工作,此属于双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就此未能协商一致,思汇成公司应向李果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综合全案证据和当事人具体情况,因此本案属于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思汇成公司以李果长期旷工违反员工手册和劳动合同约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检察日报》201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