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初,老周到浙江省杭州临安一家颇具规模的浴场洗浴。洗浴过程中,因为地面又湿又滑,老周不慎滑了一跤,一下磕到了脑袋,当场晕了过去。被120急诊送到医院后,老周被诊断为颅骨骨折、脑挫伤脑内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等,住了十多天院,留下了头痛头晕的后遗症。为此老周去做了司法鉴定,结果显示老周的伤势构成了一项十级伤残。老周思来想去,觉得自己受伤是浴场地面湿滑导致的,于是在2016年10月一纸诉状把浴场告到了临安法院,要求浴场赔偿自身所损失的13万多的一半。
浴场收到传票,觉得自己特别委屈,他们觉得:浴场么,哪有不湿的,明明老周自己不注意安全才是主要原因,拒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经营中的危险应当进行说明和警示,并说明和标明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以尽到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于浴场未举证证明其尽到了提示与防范危险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考虑到老周对事故的发生自己也有责任,最终法院在2017年3月份判决浴场承担40%的賠偿责任,共计5万多元。
案子判下来了,老周的一桩心事落了地。可难免有人心生疑问,老周不是自己不小心摔倒的吗,又没人推没人碰,为什么要浴场赔钱呢?其实,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为的是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这种保护义务是经营者的固有经营风险。那么经营者如何避免这种风险呢?从临安法院近年来受理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件来看,经营者应当做好危险警示、规范服务设施、完善应急救援这几个方面的工作,可以有效降低这个风险。特别是诉讼发生后,更应当开诚布公地妥善解决纠纷,从而挽回信誉,重新赢得消费者的信任。
(《法制日报》2018.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