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不断攀升,交通事故持续上升,“人伤黄牛”开始出现。近年来更是从个体隐蔽操作转向职业化发展,并形成交通事故人伤案件造假“一条龙”服务模式。
“人伤黄牛”出没车险理赔市场
什么是“人伤黄牛”?这边收取高额代理费或用少量资金买断伤者交通事故索赔权,那边通过造假向保险公司“狮子大开口”索赔,然后将大部分保险赔偿金纳为己有。“人伤黄牛”正是通过全程参与交通事故或参与理赔重要环节,来实现“创收”的。
沪上某财险公司提供的一起案例,就是典型的“人伤黄牛”欺诈行为:
在该险企处理的一起机动车与三轮车碰撞事故中,三轮车车主经一司法鉴定所伤残等级评定后,评定为8级伤残。
三轮车车主委托代理人(“人伤黄牛”)将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承担其人身伤害损失共计39万余元,其中伤残赔偿金要求按照城镇(非农)标准计算赔偿31万余元。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三轮车车主合计37万余元。然而,该险企在深入调查取证后却发现,案件存在诸多疑点,遂提起上诉。
经查,被“人伤黄牛”包装成厨师的三轮车车主,实系回收废品的农民,其在庭上提供的“居住证明”“务工证明”均系伪造。
在充分证据面前,三轮车车主委托代理人约定更改法律文书,自认按农村户口赔偿标准进行伤残赔付。最终,这一反欺诈案例成功减损近18万元。
人伤理赔已成为车险欺诈案件中的“重灾区”,而“人伤黄牛”是导致此类保险欺诈高发的主要原因。
“人伤黄牛”的造假方式
根据调查了解,“人伤黄牛”的造假方式,通常有如下几种:
“买断”事故 交警支队事故科办公点周边林立的“交通事故咨詢机构”及“律师事务所”,以及分布在医院、救护单位的“线人”,为“人伤黄牛”提供了充足的交通事故来源。他们一获得人伤事故消息,立即上门,巧舌如簧地从伤者家属手中“买断”事故,顺理成章地成为“全权代理人”,并想方设法阻止当事人与保险公司联系。
篡改病历、捏造医疗票据 在“人伤黄牛”中,有一部分人神通广大,能通过一定的渠道捏造医疗票据,把原先初期诊断的轻微伤病,通过后期制作变更为严重的伤残,达到伤残评级标准。甚至还将其他病人的病历,移花接木到伤者身上。
夸大或虚假伤残鉴定 在伤残鉴定上做文章,是“人伤黄牛”获利的主要方式。通过熟悉的伤残鉴定机构作假、夸大伤残等级,向保险公司提出巨额索赔。
在这个过程中,一个骨折伤情,一经他们之手,索赔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
专业律师团队 在“人伤黄牛”中,有一部分人本身就是有专业背景的律师,还有一部分人与专业律所联合,专接人伤交通事故案件,索要高额代理费。他们熟悉交通事故法律法规和各家保险公司的赔偿政策,深谙诉讼流程。
“人伤黄牛”为何屡禁不止
现实中,“人伤黄牛”往往行走在法律边缘,屡禁不止。个别地区“人伤黄牛”十分活跃,已经从个体隐蔽操作转向职业化发展,并形成交通事故人伤案件造假“一条龙”服务的灰色产业链。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人伤黄牛”与伤者之间一般签有委托授权协议,貌似合法,即使造假被发现,也往往作为民事纠纷来处理。甚至有的伤者对造假心知肚明,但为了多“争取”保险理赔金,遂抱着“试一试”的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人伤黄牛”猖獗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诈骗犯罪属于“结果犯”,也就是说,只有诈骗既遂,且达到一定金额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诈骗未遂,或者数额较小,便很难用刑事法律去处理。这让一些“人伤黄牛”有恃无恐,认为没骗到钱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司法实务中,要斩断“人伤黄牛”灰色产业链,必须坚持多管齐下,从各个环节同时入手,对症下药。
首先,作为伤者不能贪图便宜省事,更不能抱着多“争取”理赔金的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应当坚决抵制“人伤黄牛”的诱惑和唆使,让其无机可乘,从而在源头上将“人伤黄牛”彻底扼杀。
其次,要加强对伤情鉴定环节的管制,让“人伤黄牛”陷入孤立无援的窘境。要区别不同情形对“人伤黄牛”实施精准打击。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正确定性民事纠纷与诈骗犯罪,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标准。法院在审理人身伤害索赔案件时,一旦发现骗保行为应当立即终止诉讼,裁定予以驳回,并依法对造假人员给予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等处罚;涉及诈骗犯罪的,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材料,由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处理。
最后,对保险公司而言,应当加大便民工作力度,优化人身伤害理赔流程,并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加以宣传。例如,可设立“一站式”理赔服务中心,直接调解和解决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案件纠纷,压缩“人伤黄牛”利用信息不对称实施作案非法获利的空间。
(《上海证券报》2018.7.13 黄蕾/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