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俊生
中国证监会一个月前公布的高勇操纵股价案,牵出了案中案。高勇利用其控制的两个集合信托计划下的子账户建立起“高勇账户组”,利用其中16个证券账户操纵股价,在精华制药股票上非法盈利8.9亿元。而在这16个账户之一的主人是知名演员黄晓明。对此,黄晓明已经表示承认,但他否认操纵股价,并且表示不认识高勇其人。但是,黃晓明的这个声明非但没有消除市场的疑问,反而引出了更多的问题。
高勇是精华制药股价操纵案最终的主谋,16个账户的所有人是否认识高勇不是关键因素,但这些账户涉及股价操纵,已成为事实,账户的所有人实际上已经成为高勇的同谋。
虽然黄晓明表示不认识高勇,但除非他能证明自己的账户被高勇所盗,否则尽管他本人非操纵案的策划者,但他对高勇的行为应该是认可的,而且通过高勇的违法获得了赃利。现在,证监会对高勇做出处罚,如果有投资者向高勇发起索赔,黄晓明等人应该负连带赔偿责任。
此次暴露的高勇操纵精华制药股价案,只是黄晓明在股票投资上的“冰山一角”。据媒体报道,黄晓明还参与了最近因疫苗造假案而臭名昭著的长生生物的“事前潜伏”。虽然黄晓明声称早已退出这笔投资,据他所说也就是持股一个季度左右,但就在这一季度里,被长生生物借壳的黄海机械的股价上涨了50%左右。黄晓明的团队凭什么能够如此精准投资的?对这些疑问,显然是需要他拿出更有说服力的回答。
演艺明星参与股市投资是应有权利,在合法基础上获得成功也无可厚非。但近年来明星参与投资却引起了市场的颇多非议,市场怀疑他们是否利用其广泛的人脉关系从事了内幕交易,当众多普通投资者遭遇严重亏损时,他们又是凭什么成为“天之骄子”?在内幕交易猖獗并且难以根治的A股市场,投资者发出这种疑问是有合理性的。黄晓明可以对怀疑做出否认,但他需要提出足够的理由来证明自己的观点,而从他声明中提供的内容来看,他的理由很不充足。
黄晓明在声明中强调的是他所从事的只是委托理财。委托理财是目前A股市场上一种普遍存在的方式。私人之间的委托理财一般都订有协议,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不存在欺瞒、胁迫等情况,对于民间的这种协议,法律也认可。但当被委托人从事违法交易而赢利时,如果委托人有确切证据证明自己对违法交易不知情,虽然不至于受到与被委托人同等的法律处理,但需要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高勇在对精华制药的股价操纵案中非法赢利8.9亿元,证监会对他做出没收8.9亿元非法所得并罚款8.9亿元的处罚。按照私下协议,这8.9亿元非法盈利应该由高勇本人和16个账户的主人进行瓜分,黄晓明能够得到其中的一份。由于这起股价操纵案发生在3年前,按常情分析其非法所得应该已经瓜分,黄晓明显然有责任将其所得退还。当然,高勇还受到了另外8.9亿元的罚款,这笔钱是由16个账户的主人和黄晓明按其盈利分成分摊还是由高勇一人承担,一般不会有事前协议,而黄晓明对此倒确实可以置之不理。
黄晓明作为一个明星,在这起股价操纵案中成为焦点人物,这是他作为公众人物付出的代价。其实,在这起案件中,有疑问的并不是只有黄晓明一人,而是这16个账户的全体所有人。当高勇被处罚并没收所得时,按照原先的委托理财协议得到的分成也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因此,所谓的委托理财,并不能成为包括黄晓明等人逃避法律责任的一个借口。黄晓明有必要将他委托给高勇账户内的交易情况向外界公开,并交出违法所得。
对于黄晓明的委托理财,特别是他是否参与操纵股价,是否从事了内幕交易,市场有怀疑的权利,黄晓明本人也有辩解的权利。但是,无论是怀疑还是辩解,都需要证据来支撑。怀疑虽然不是定案的最终结论,却是通向事实的一个必要的通道,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黄晓明的委托理财显然不太干净。当然,最终的结论需要监管部门做出,面对公众的质疑,监管部门需要顺藤摸瓜,对黄晓明的投资进行相关调查,这不仅是对证券市场的秩序负责,对投资者利益的负责,也是对黄晓明本人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