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丽蕙
为了解决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与目前生态文明水平有待提高、生态法律体系不够健全之间的矛盾,从法制层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本文基于文献梳理法、案例分析法和对比分析的方法,对如何构建生态文明的法律保障体系进行探究。希望以法律保障体系为纽带,促使民众、企业和政府三方共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
1 研究背景
生态环境是对于依赖其生存的人来说是一种利益来源,但同时,作为早于人类的客观存在,其可以带来损害并且破坏后难以甚至不能恢复的种种特点要求人类必须将其看作一种义务对象加以保护和发展。我国作为世界新兴经济体,GDP总量和增量远超其他发展中国家,这种大规模的快速发展消耗了包括能源、资源,生态平衡以及环境质量等在内的大量生态利益。这种消耗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源源不断的动力形成了矛盾:目前我国的生态环境问题较为严重,环境污染、资源枯竭等已呈现出来的现象和生态破坏、失衡等趋势抑制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人类要求的进步是可持续的、有前景的,而不是像牺牲生态利益这样的,牺牲蕴含未来发展利益的当下其他利益来换取片面的经济利益而达成的进步。所以,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决胜关键期,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是我国走上符合生态文明理念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
虽然“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早在半个世纪之前就已经提出,但是国际国内的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并不容乐观。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社会上尚未形成生态优先、不得恶化等生态文明的理念和原则,即使有呼声和实践,也不具有建设一种社会文明所需要的影响力。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与目前生态文明水平、生态法律体系的健全程度之间存在矛盾,具体表现为: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使人们不再习惯于敬畏自然,而是习惯于先污染后治理,先用环境换经济和科技进步,再回过头来用发展成果治理环境。像这样一直还之前欠下的对自然环境的债,最理想的结果也就是恢复得和原来一样,更多时候只是达到环境质量的最低要求,而不是主动改善生态水平、提高环境质量;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条不够精细;生态法律监督的渠道不够便捷等。法律作为社会中具有强制引导性的镜子,具备并且有必要发挥其约束人们处理与自然关系的行为、促进人们建立生态文明理念的作用。
2 研究方法与过程
文献梳理法:查阅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政策,法律条文以及有关期刊、论文等科研成果。
案例和对比分析法:针对环境问题如大气污染等,对比其在立法前和立法后的情況;对比不同地区的相关法规,分析立法的效果和问题。
梳理我国现有的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法律,了解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体系;通过方针政策把握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定位、目标以及党和政府提出的建设方向和手段;分析目前生态文明建设中存在问题,总结特点从而找到哪些部分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并分析解决的办法。
3 结论
就像现在的政治、经济等文明成果一样,生态文明的建设和未来发展的全过程都需要法律作为保障,这是法律作为具有公共约束力的社会契约所具备并且应当发挥作用的能力。法律的介入可以使人们从思想上加深对生态文明的认同,在行为上符合生态文明的要求。因为生态文明最终要靠全民共建,所以其中思想观念建设的重要性不亚于行为结果。因此,健全生态文明的法律保障体系,不仅要从法条的全面、科学性上下功夫,还要注意运用监督手段,展现开放透明、全民参与的法律保障体系。这也符合生态文明和谐、平等、共生的内在要求,有助于生态文明下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具体来说,就是要在有关法律制定、颁布和实施的全过程中加强法律监督。通过立法讨论的方式引起民众对生态问题的重视,打破将讨论者分为普通民众、专家和相关从业者的划分习惯,将声音来源分为学生、农民、工人、老年人等更为基本的群体。也就是把生态文明的建设问题真正当作像安全、卫生这样的全民问题来看待,在立法前进行长时间的意见征集,引起社会上对生态热点问题的充分讨论。在此基础上由全国人大修订并通过对生态保护的具体领域有总领性质、对民众来说有常识性质的有关法律;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专门法律要全面详细,便于监督落实,坚持用透明度换取公信力。
“立法要新”,紧跟科技进步和生态变化情况,为生态优先的原则如何指导具体生态生活提供准则。生态优先的原则一般被用来处理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强调冲突时应当优先考虑生态利益。如今时代进步给了我们更早选择的机会,制定法律要求企业在冲突发生之前的研发阶段落实生态优先,进行规划和预测,可以避免舍弃经济利益甚至创造更大经济利益。比如在生产建设中,优先考虑无污染的开发项目进行研究,注重其对生态的影响,在研发实验过程中向着保护生态利益的方向进行改良,就会导向生态经济共赢的局面。对于渔业、农业等领域的企业,制定法律要求其科技含量达标,强制提高技术准入门槛。
针对目前各地生态水平不同,生态问题各异的情况,中央和地方分别承担起建设生态文明的法律保障体系的不同责任。中央通过立法提高环境保护有关法律的地位,并在这种基本法中规定生态保护的最低限度,要求生态环境不得恶化。地方更具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标准高于中央法规的细则,比如空气质量水平、动植物保护状况等。各地按照牵头法的精神,具体法规中的措施、标准等可以有所不同。以我国目前的浅层地热能开发为例,各地按照全国人大的立法精神,根据当地浅层地热能的储量、位置、地形等情况制定开发规划,安排其在供暖制冷中所占的比重。对平坦开阔,适宜开发这种可再生清洁能源的地区,空气质量水平、固体废弃物等的排放要求要较高,否则可适当调低标准。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