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治安处罚法》中关于“赌资较大”的认定国家并未有统一的规定,而是授权各地自行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
北京市规定: 个人赌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处500元以下罚款;赌资设定为500元至1500元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上海市规定: 《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规定,个人赌资在人民币100元以上的,属赌资较大。
山东省规定:《山东省公安厅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试行)》规定,“参与赌博赌资较大”是指人均参赌金额在1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400元以上。
江苏省规定: 起罚点是个人赌资或人均赌资达到200元。赌资2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处500元以下罚款。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处5日以下拘留。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会构成“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南宁晚报》201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