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5日,F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包含刘某某房屋在内的地段进行征收,并确定由F县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实施征收与补偿工作。2014年4月11日,F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与刘某某签订002号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确认房屋用途为营业,并约定了安置补偿事宜。2015年5月起,F县房屋征收办公室终止履行002号协议,以刘某某提交的工商营业执照在登记管理部门没有档案为由,告知刘某某撤销002号协议,重新签订补偿协议,刘某某拒绝。2016年12月12日,F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撤销002号协议的告知书,后因该告知书程序存在问题,征收办对该告知书予以撤销。之后刘某某多次要求F县房屋征收办公室继续履行协议未果,诉至法院,请求继续履行征收补偿协议,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F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F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F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与刘某某签订002号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F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在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且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以刘某某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工商注册部门没有档案登记信息为由,未按照约定继续履行002号协议,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综上,判决确认002号协议合法有效,F县房屋征收办公室继续履行该协议,并赔偿刘某某的各项损失共计205582.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协议的典型案例。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诚实守信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的,行政相对人可以主张继续履行行政协议并赔偿损失。本案中,F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与刘某某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属于典型的行政协议。F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以刘某某提交的营业执照无档案登记为由,作出撤销协议的告知书,后因程序违法對该告知书决定撤销,故此案所涉002号行政协议未经依法解除程序,是生效的行政协议,F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应当依法继续履行。法院判决F县房屋征收办公室继续履行协议并赔偿刘某某的损失,有力地保障了行政协议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助推诚信政府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责任编辑/胡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