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烈,我们用法律保护你

2018-05-14 12:57宋婷婷
公民导刊 2018年11期
关键词:秀山保护法烈士

宋婷婷

2018年9月17日,重庆市大足区检察院依法向石马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对英雄烈士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健全唐赤英烈士故居(含纪念展览场所)的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等。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以下简称《英烈保护法》)自2018年5月1日施行后,重庆检察机关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的6件诉前检察建议中的一件。

2018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英烈保护法》。

正如那句让人潸然泪下的话:昨天你用生命捍卫我们,今天我们用法律保护你!

依法发出检察建议

今年6月,重庆市秀山县检察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该县文化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该县县级保护文物“红军洞”进行修缮维护,保护好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这是重庆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件。

“红军洞”是秀山县一处县级保护文物,是开国将军段苏权曾经战斗的地方。1987年,秀山县政府将其确定为县级国有保护文物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因监管部门疏于管理,该文物周边杂草丛生,碑文模糊不清,道路被灌木遮挡,已不能满足纪念、教育、参观的用途,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持续损害。

针对文物现状,秀山县检察院依法对秀山县文化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进行立案审查,并向该县文化委员会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红军洞”的修缮和维护,确保恢复纪念和教育基地功能。

收到检察建议后,秀山县文化委专题研究整改方案,还对被列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且具有纪念英雄烈士和教育意义的近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进行了全面复查,将其他损毁的英雄烈士紀念设施专题上报秀山县政府,进行抢救性修缮维护。针对整改情况,秀山县检察院表示将对后续工作持续监督。

为了使《英烈保护法》更好地落地,重庆市检察机关着力抓好典型案件宣传。如秀山县检察院办理重庆首例英烈保护的公益诉讼案件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及时编写信息稿件,通过报刊和“两微一端”新媒体进行立体宣传;巴南区检察院通过检察官走进烈士陵园和编排发布典型案例形式,深入解读英雄烈士保护法,积极获取社会认同和支持。

9月17日,重庆市大足区检察院也依法向石马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对英雄烈士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健全唐赤英烈士故居(含纪念展览场所)的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保持其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方便群众瞻仰、悼念英雄烈士;加强对唐赤英烈士遗物、史料的收集、保护和陈列展示工作,以便更好地宣传、弘扬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唐赤英,大足区石马镇新立村人,在1945年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被追认为革命烈士。其革命事迹在大足区广为流传,在全市乃至全国也具有一定知晓度和影响力。唐赤英烈士故居位于新立村月塘湾,是一座140平方米的三合院建筑,该建筑距今已有150多年历史。经大足区检察院实地调查,目前故居外杂草丛生,故居内屋顶漏水、蛛网尘封,烈士遗物书箱破损、书桌霉变,烈士史料图文泛黄、水印斑驳。

大足区检察院依法向石马镇人民政府发出检查建议后,镇政府已着手整改该故居。

诉前检察建议是行政公益诉讼的第一步,若行政机关仍不积极履行《英烈保护法》等规定的职责,将作为被告站上法庭。

行政公益诉讼的最终目的并非将行政机关告上法庭,但让检察建议有了制度刚性,能更好地发挥督促行政机关履行保护英烈职责的作用。

目前,重庆检察机关共摸排发现英烈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8件,其中立案7件,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6件,行政机关已履职整改2件,其余4件处于整改过程中。

公益诉讼制度成亮点

“辖区内的烈士雕像被人刻字损坏,还屡禁不止。”沙坪坝区人大常委会童家桥街道工委方面表示,近年来接到多起群众举报,“这种行为影响恶劣,已经激起民愤。法律的通过,就意味着英雄烈士的尊严和合法权益有了专门的法律保障。”

重庆市人大代表、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主任周和建表示,“法律出台之前,此类行为只能依靠道德来约束和谴责,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用法律来调整这一社会关系。《英烈保护法》的实施可以说是相当及时和必要。”

“英烈保护法”实施第二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出台了《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捍卫英雄烈士荣誉与尊严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迅速进行了转发,要求全市各级检察院认真组织学习,提升工作履职发现线索能力,注重从新闻媒体、群众举报等渠道获取线索,适时开展立案调查,坚持通过办案履职发挥检察机关在英雄烈士保护、捍卫英雄烈士荣誉和尊严行动中的积极作用。

“英烈保护法”一大亮点即是建立了公益诉讼制度,规定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对于属于国有文物的英烈纪念设施,相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检察机关还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可通过立案调查并发出诉前行政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将英烈纪念措施保护工作落实到人、落实到位,建立完善巡查巡护制度,定期进行管理维护,确保英烈纪念设施、场所等的正常使用和缅怀悼念活动的正常开展。

对此,周和建认为,此举非常恰当,且有环境公益诉讼在前。如果不交给一个专门的机构,由个别公民来举报或者诉讼,可能没那么及时。将这个职责赋予检察机关,意味着不仅是其职权,更是其职责,让法律的落实有了更有力的保障。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方面表示,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查机关既有法定的履职手段和履职保障,也有专业化的人员队伍,与英雄烈士近亲属相比具有更明显的优势,可以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充分运用各种调查手段,有助于更有效地遏制和制裁诋毁英烈的行为,形成更强大的警示和震慑效应。

建议提出物质性诉讼请求

重庆市检察院方面表示,从各区县(自治县)检察院的反映来看,检察机关在实际办案中也遇到了一些难题。

首先,线索的发现和调查较为困难。例如,损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违法线索比较隐蔽,有相当部分隐藏在新兴大众媒体中,证据容易灭失,加之检察机关调查手段有限,制约了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

其次,检察官们还发现,存在零散英烈纪念设施保护不力、英烈保护职责主体不明确等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英雄烈士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英烈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同时,“英烈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对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英烈纪念设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因此对部分英烈纪念设施,可能出现民政和文化部门都可管护的情形,而对部分未纳入等级认定和保护的英烈纪念设施,则可能出现民政和文化部门均管护缺失的情况。目前,有相当数量的零散英烈纪念设施未得到统一的认定和有效的保护,其监管主体和监管责任不明确,导致这部分英烈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不力,影响了英雄烈士保护的社会整体效果。

同时,为了更好地开展保护工作,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方面认为,侵害英烈的违法行为挑战了社会价值观和民族精神,主观恶性大、社会影响坏,因此检察机关对侵害英烈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除了传统的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精神性诉讼请求外,还应考虑提出赔偿损失这种惩罚性赔偿的物质性诉讼请求。

重庆市人大代表、忠县文物局副局长曾艳在采訪中也认为,这些问题应引起重视,“针对未纳入等级认定和保护的英烈纪念设施,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当地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管理和保护。但保护需要人财物等各方面进行支撑,经费投入方面还得跟上。”

周和建表示,法律的出台意味着,对英雄烈士的尊重、崇敬和爱护不再只是一个道德准则,同时也是一项法律规范。此前只是从道德层面进行约束,现在则要上升到遵纪守法的层面来认识。

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该法虽已施行半年,多数市民坦言自己尚不知晓有这部法律,更不知道法律的具体内容。

不少人大代表建议,有关单位需加大宣传力度,尤其是对青少年群体的宣传力度,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对英烈保护的法律认识,增强民众抵制损害英烈人格权益言行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编辑 刘婷婷 32738043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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