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宝媛
[摘 要] 民法课程的教学目标是民法课堂教学所要实现的具体目标,是指引课堂教学方向的航标,课程教学目标从岗位中来,制订合理的教学目标,才能涉及目标的实现,才能思考运用何种方法实现教学目标,教学重点、难点如何突破,在重难点突破的环节教师和学生分别承担什么样的角色,学生的主体地位是否体现,信息化教学手段的使用是否恰当且有价值等问题。总之,教学目标的设定直接关系到课堂整体教学效果,是教学设计的重要内容。
[关 键 词] 教学目标;项目化教学;知识目标;能力目标;素质目标
[中图分类号] G71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8)11-0161-01
一、教学目标概述
教学目标是教师的教学工作所要达到的预期目标,是对教学活动所要达到的预期的教学结果的规划,是教学设计的重要环节。
确定教学目标的意义在于:(1)有了教学目标的教学工作才有方向、有预期;(2)有了教学目标,学生的学习才有了可检验的依据,教师的教学效果也有了可检测的标准;(3)合理的教学目标是学生学习的动力,学生可依此进行自我评价,调整学习的内容和方向,激励自己。
二、民法课程教学目标的制订
依据兴安职业技术学院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民法课程知识理论体系、学生的实际情况和学生毕业后工作岗位的需要,制订我校专科法律事务专业民法课程项目化教学目标:
(一)知识目标
1.知道民法的知识体系,了解民事法律规范的立法过程。
2.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
3.对具体的民法知识点能够按照不同的要求分别达到知道、了解、理解、掌握的程度。
(二)能力目标
项目化教学改革后的教学活动仍然分为能力目标、知识目标和素质目标,只是更加突出了能力目标,要求课程要有准确的能力目标表述,课程的实施过程应紧紧围绕这些能力目标,以能力训练过程为课程的主要线索。民法课程教学的能力目标为:
1.培养学生的阅读理解能力,能快速浏览诉讼材料并从中找到重点信息。
2.培养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与当事人的沟通能力,掌握谈判技巧。
3.培養案例分析能力,通晓基本案情后,能够联想到相应法律法规,并对案情结果有初步判断。
4.培养律师的辩论技能和法官的发问技巧,完成庭审流程。
5.培养“法官”的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能力,针对案件焦点审理案件。
6.培养学生的法条理解能力,对民事类的法律法规有正确的、合理的理解。
7.培养学生调解纠纷的能力,能调解简单的民事纠纷。通过庭审,“书记员”能够提高记录的速度,每分钟280~330字。
8.通过模拟法庭的形式,“律师”“书记员”“法官”能够书写起诉状等七类常用的法律文书。
9.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学生能够独立思考,对案件的法律适用敢于质疑,勇于突破。
(三)素质目标
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官、律师、检察官和公证员的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确定民法课程的素质目标表述如下:
1.学生今后在从事司法实践过程中要廉洁,不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不以权谋私。不贪污、不行贿、不受贿。
2.平等对待当事人,尊重当事人。
3.文明司法,着装要得体、语言要文明、态度要平和。
4.为当事人保守秘密,不泄露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5.学生从事司法活动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6.注重提高办事效率,遵守法定期限。
7.热爱集体,团结协作。
三、民法课程教学目标的实现
教学目标设定以后,如何保证其实现,我认为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教师方面
1.教师要有勇于创新、敢于改革的精神和对教育事业的热爱、吃苦耐劳的精神。
2.对课程内容进行整体把握并熟悉相关学科知识,要求教师精准把握民法教材、民事法律规范及其相应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还要对《民事诉讼法》《法理学》及与民法有关的理论能灵活运用,并对其他相关学科知识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有一定的理解和掌握,对教师的知识储备及运用提出更高的要求。
3.项目化教学更加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要求教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实践能力,并善于、乐于将其实践中的真实案例总结、改编为教学案例,呈现于教学活动中。因此,要求教师定期或不定期地参与到司法实践活动中去,如到法院见习、到律师事务所做兼职律师等。
(二)学生方面
1.学生要有自主学习的能力。
2.学生要有阅读理解能力,要提高阅读的速度,并能在有限的时间内找到并摘录对自己有用的知识信息。
3.学生要有案例分析能力,能够结合案例,根据相关法律依据找到案件的突破口,并形成有依据的观点。
4.学生要有沟通能力、合作意识与团队精神。
(三)学校方面
1.需要学校为情景教学提供模拟法庭所需设备等,需要学校提供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设备。
2.需要学校为在校生缴纳校方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保险,为学生走出校园,走入实践单位提供兜底性保障。
3.需要学校的分院系积极寻求合作单位,方便学生实习实训,让学生身临其境,学以致用。
4.需学校及其分院系室多方制定和争取相应政策,鼓励、支持教师到相关岗位实习或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