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按揭贷款为基础的银行资产信息不对称性研究

2018-05-14 13:50宋怡欣
好日子(下旬) 2018年3期
关键词:按揭信托公司衍生品

摘 要:在按揭贷款发展过程中,信息不对称性贯穿着产品发展的始终,随着资产产品的复杂化,整个按揭贷款产品的复杂程度不断提升,最终使整个资产业务体系的风险升级,本文对以按揭贷款为基础的银行资产信息不对称性进行分析研究,旨在分析整体业务风险。

关键词:资产池;衍生产品

一、按揭贷款基础产品的信息不对称性

按揭贷款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性是市场各方相互博弈的结构。按揭贷款所有的表外业务包括证券化其最初的客体都是银行所持有的按揭贷款债权。我国出台的《信贷资产试点管理办法》第2条有关按揭贷款表外业务定义中指出证券化的试点对象是信贷资产,从我国目前的贷款业务品种来看有针对企业的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小企业贷款、房地产企业贷款等,具有复合型的担保制度,这些特征使按揭贷款的表外业务具有了超出普通贷款业务更大的信息不对称性。

在按揭贷款资产池的建设过程中,充斥着各类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银行的单笔按揭贷款业务采用统一的模式,标准化的操作体系,这就使单笔按揭贷款除了贷款人、金额、贷款首付比外基本具有相似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相对于其他企业贷款或项目贷款而言,单笔按揭贷款的金额又明显偏低,这两项特点使按揭贷款要进行表外业务就必须进行资产组合。因此,对于按揭贷款表外业务而言,作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一种方式,向按揭贷款表外业务的参与者披露按揭贷款资产池的性质就极其重要。

二、按揭贷款衍生产品的信息不对称性

如何使按揭贷款的信息不对称性做到完全的信息隔离,是问题的核心。与资产池不同,贷款信托财产的最终目的在于理清按揭贷款表外业务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很明显,如果按揭贷款的权利属性不发生根本上的变化,其表外业务各方之间就无法确立清晰权利义务关系,而这一方式通常采用资产池隔离的方式进行。资产池风险隔离的方式通常包括两种,除上文述及的信托方式之外还包括债权让与。台湾的资产按揭贷款表外业务通常采取的是债权让与模式,在这种情况下不会产生信托财产,因此按揭贷款池将与银行资产彻底割离。我国采用信托模式是体现了对市场现状的契合,与台湾相比我国的按揭贷款市场体系仍处于初级阶段,各种专门的金融服务体系尚未建立,因此只能由现有的金融机构兼任,而从职能上看也只有信托公司可以承担这一比较复合型的业务,因為我国目前其他金融行业的业务范围是极其清晰的,但如果以债权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信托公司,则意味着资产池的所有权将从银行转向信托公司,而信托公司如比照台湾的债券转让模式以此为担保发行债券,上文述及既与现行制度不符同时风险也较大,因此可以说信托方式是我国唯一的模式。

按揭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从法律性质上看是一种债券。理由如下:首先,我国于2013年6月1日开始实施《证券投资基金法》,其中明确定义了基金的性质在于募集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因此实质上基金的经营应该是一个从募集资本到信托公司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投资到最终分享收益或承担损失的过程,进一步讲其应该是一种设权证券,而按揭贷款衍生品发行时期资产池已经存在,投资者购买的是一种收益分配请求权的证券,属于证权证券;其次,虽然按揭贷款衍生品以信托资产的方式设定权利,但作为其实际经营的信托公司并未直接参与其管理活动,而是由贷款服务机构或发起银行进行贷款的管理活动,因此本质上可以说并不能算是完整意义上的信托资产;再次,股票以股权为支撑,很明显此处支撑按揭贷款衍生品的是债权,最后,《信贷资产试点管理办法》虽然没有明确按揭贷款衍生品的性质,却规定其发行与交易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现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权利义务关系设计,无法完全吸收风险。但无疑目前的主流业务采用的是独立的特殊目的机构经营,而这一方式也是目前美国所广泛使用的方式,可以看出,这种制度、市场所暴露出的缺陷直接导致了新兴市场制度的混乱,而这种混乱不仅会造成对新业务的阻碍,同时也有可能导致不必要的制度风险。

三、结论

就本文所分析的内容,本问认为主要可以得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结论:首先,按揭贷款衍生品以市场交易为目的属于证券,而且在其发售时具有一定的票面金额,因为其发行的目的就在于再融资,因此可以将其定性为一种有价证券;其次,对于有价证券而言又可分为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按揭贷款衍生品不属于商品证券,因为商品证券代表的是取得商品的权利;货币证券的可能性亦不很大,因为货币证券诸如汇票、本票支票的作用体现为交付票据的同时获得现金,而按揭贷款衍生品很明显是以现金流为支付形式,故按揭贷款衍生品只能是一种金融债券,所谓金融债券即为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按揭贷款衍生品在我国由证券公司发行,无疑属于典型的金融证券;最后,从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来看,金融证券主要包括股票、债券、基金。按揭贷款衍生品具有股权的特性,其财产独立于投资者,同时以资产池为运转形式,同时其又具有债券型,因为债券背后体现的是一种债权,同时,按揭贷款衍生品实质上就是按揭贷款债权组合后的收益权的分割,基金亦存在可能性,且基金是由信托公司发行,而信托公司只能发行基金,且投资者所购买的即为信托财产。

参考文献

[1]《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条;

[2]《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第3条;

[3]王南豪著:《银行不动产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2011年版,第65页;

作者简介:

宋怡欣(1983—),男,上海人,上海电机学院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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