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鑫悦
针对成熟期资源型城市迫切需要转型发展的迫切性,结合国际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划,分析了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保障体系要求,探索性地架构了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保障体系架构,期能为资源型城市制定转型发展战略提供有效借鉴。
资源型城市
可持续发展 保障机制
成熟期资源型城市面临矿产储量枯竭危及,推进经济转型确保其可持续发展时不我待。目前,资源型城市普遍存在结构性、功能性和生态性等日益凸显矛盾,其而后备资源不足、生态环境恢复任务重、就业矛盾等问题又十分突出,对发型发展压力大。为此,研究维护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的长效保障体系,对促进全国资源型城市快速实现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保障体系要求
国发[2013]45号《全国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规划(2013-2020年)》明确了全国成熟期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的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等指导性指标;资源型城市需结合国家和省际规定,认真规划建设目标和任务,制定落实“矿区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重点制定矿产接续替代产业发展预案,利用矿产资源大力集聚发展矿产品深加工和精细加工,延伸产业链条和加强核心技术研发;制定落实现代化农业、绿色有机农业、特色农业等示范区规划;建立实施矿区基础设施改造升级长远计划,借助“一带一路”战略构筑环保、低碳的产业园区发展政策体系,建立发展科技含量高、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现代服务与加工、进出口贸易等发展体系,力争早日实现伴生或次生资源生产接续和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组合发展局面。
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保障体系架构
(1)国际层
联合国发布的《ISO 37120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指标体系国际标准》(以下简称“国际标准”),是指导世界各国评价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水平的权威标准和客观依据。依其规定,资源型城市应围绕经济、社会、环境和基础设施四方面开展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评价。为此,国内资源型城市建立转型发展保障机制也遵照国际标准。
(2)国家层
国家规划明确要求建立保障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的长效机制,包括资源开发秩序约束机制、产品价格形成机制、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利益分配共享机制和替代产业扶持机制等。这些机制体系为各省地和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提供法制依据。在此,需特别强调国家和地方之间的利益分配共享机制,矿产企业既应向中央缴纳利税,还须给地方一定“留成”或“城市可持续发展基金”,以便为城市转型发展进行资金储备,圆满完成转型发展任务。
(3)省地层
指省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资源型城市统一制定的转型发展规划。矿区城市所在省地政府需致力研究制定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规划,注重产业扶持和资源开发补偿规划;同时,应更加体现客观、优越、实用和可操作性,其保障机制体系应包括资源接续替代产业扶持机制、资源开发补偿机制、社会发展优化机制、转型发展准备金制度、基础设施建设机制和基础设施建设机制,并需结合近年国际国内发展低碳经济建设环境社会需要,增设环境保护机制。
(4)矿区城市层
矿区城市执行要素体系,是贯彻落实“省地规划层”保障体系的具体指标。包括非公经济和新兴产业发展及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园区集聚高新产业、防范高级人才外流等政策,矿工下岗登记、社区美化与服务、就业与社会保障、自然环境污染补偿、资源开发补偿、利益共享、勘探试采矿产回收、大气和噪音污染控制、矿井(坑)排污处理、水土资源保护、矿区设施维护改造、废井弃矿设施利用、礦区公路接管维护、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等21项指标内容,共同结构成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保障体系,如图1所示。
图1看出,转型发展保障体系纵横交织、多层分布。纵向以国际标准为基础,以国家法制为主导和统领,以省地政府规划为指针,建立起资源型城市应具体实施的转型发展政策保护体系;横向则根据资源型城市自身功能和权限,结合国际国内相关标准和法令制度,细化制订21项促进转型发展的具体举措,成为矿区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实施的制度维护屏障。
总之,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事关城市存续大局,建立转型发展保障体系,可充分保障矿区城市长治久安,促进城市持续发展机能快速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