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导联盟框架下我国廉政政策的路径创新研究

2018-05-14 12:45马明凯
新丝路(下旬) 2018年6期
关键词:创新

摘 要: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在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在信息化和网络化的今天,廉政建设也应该随着治理方式与治理理念进行逐步的改革创新与扩散。重塑廉政建设中政府与公民的合作协商理念,加强内部监督力量与外部力量之间的互动成为当前廉政政策创新与扩散的一个新的方向。将廉政政策放在倡导联盟框架下进行政策信念构建分析,从而在廉政政策中引入“多元主体”、“合作协商”等一系列新理念,对于分析和理解十八大以来我国廉政政策发展和变迁过程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倡导联盟;廉政政策;信念体系;创新

一、倡导联盟框架下廉政政策创新与扩散的适用性分析

1.十年以上的时间跨度的必要性

十年以上的跨度来分析一项政策的变迁过程是有一定的必要性的,在这个时间段内,能够保证充分理解技术性信息对政策过程的影响以及至少完成从政策制定、实施再到评估的一系列政策过程形成对政策的合理清晰的描述。党风廉政建设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是党和政府重点关注的领域,从1952年颁布实行的《关于处理贪污浪费问题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政策到十八大之后相继出台的八项规定等,我国的廉政政策变迁经历了长达60多年的时间。因此,十年以上的跨度适合用于廉政政策的变迁分析。

2.政策子系统作为分析单位的有效性

倡导联盟框架的第二个假设是理解现代工业社会中政策变迁的大多数有用的政策分析单元,并不是特定的政府组织或计划,而是公共政策的子系统。就是将涉及廉政政策中的要素加以组织,置于政策子系统中,加入变量之后进行研究分析。廉政政策并不是单一的政策,它涉及到整个社会的各个领域,包括市场经济领域、文化领域、教育领域以及生态领域等等。每个系统都包括了自己的政策目标群体,每个群体在参与廉政政策的制定与变迁的时候,又会变成政策的主体,形成一定的政策团体去根据其政策目标来改变政策。

3.拓展子系统范围的恰当性

倡导联盟框架的第三个假设认为,我们关于政策子系统的概念应该从传统的“铁三角”的 观念中扩展出来,不仅限于行政机关、立法部门的委员会和单一影响政府层级的利益集团,同时也要包含两个行动者集团:新闻记者、研究者和政策分析者以及活跃在政策形成和执行过程中的所有层级的政府行动者。中国的廉政政策虽然是由中央以及地方权威部门所制定,但由于各地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情况,因此在实行过程中也给不同层级政府留下了可以发挥的空间。同时,在外部监督力量参与问题上仍有较大的空间。应该说,倡导联盟框架对于拓展子系统范围这一主张对于运用政策子系统作为分析单元来理解中国的廉政政策的变迁具有重要意义。

4.政策信念解释政策变迁逻辑的合理性

公共政策整合了有关如何实现目标的一些固有理论,因而能够像信仰系统那样以一种大致相同的方式被概念化,这也有利于持续地对不同行动者的影响和技术性信息在政策变迁中进行有效地评估,即以政策信念来理解公共政策。政策信念作为理解政策变迁的重要因素,也是划分不同联盟的重要依据以及推动政策变迁的重要力量。在当下公民参与廉政建设的呼声越来越高,这也就引发了政策子系统内政策信念之争,也正是政策的差异使得廉政政策子系统形成了若干倡导联盟,正是基于对政策信念的政策取向的学习构成了对于政策论证的前提,同时也为廉政政策的变迁提供了重要的动力。因此,通过这个方面我们可以证实第五个假设的合理性,使其应用于廉政政策变迁的研究。

二、倡导联盟框架视角下廉政政策的两大联盟信念体系构建

政策信念体系是划分不同联盟的依据,同一倡导联盟内共享一个信念体系,并与其相对立的联盟提出竞争性的主张,从而推动着政策的变迁。在廉政政策子系统中,存在着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联盟。其中,内部监督联盟强调在体制内部由公职人员担任监督主体,倡导政府内部进行监督并依法将廉政 情况进行公开,联盟成员包括党政机关公职人员和政策研究机构。外部监督联盟是指倡导通过公众舆论等外部力量参与廉政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的过程,并对公权力的运行进行监督,联盟成员包括部分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以及学者、民间组织等。根据萨巴蒂尔建立的信念结构体系,将其各自的观点组织起来并构建信念体系,每个联盟的信念体系分成三个层次,并通过三个层次的陈述进一步分析政策学习的可能性。

三、倡导联盟框架视角下我国廉政政策的创新与扩散路径研究

在当前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作为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政治任务以及推进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廉政建设需要随着治理理念和方式的不断更新进行体制机制上的不断调整和创新。基于倡导联盟框架视角下内部监督联盟与外部监督联盟的对立,将“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等新理念 融入廉政建设,以促进其路径的创新。

1.完善多元主体参与廉政建设的相关制度

多元主体参与主要是重视公众以及舆论等外部监督力量在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更多地强调多元主体的培育吸纳以及之后的共同参与。由于当前我国在外部监督上仍然存在着制度性的障碍和壁垒,公众以及舆论并不能有效参与到廉政建设中去,一些民间组织以及私人部门没有相关法律以及制度的许可来发挥其监督作用。因此,对于多元主体的培育吸纳需要通过制度设计以促进体制机制的改革,清除制度壁垒,鼓励和培育民间组织、公众、私人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参与廉政建设的积极性,发挥其廉政建设的相关功能,充分发挥其作为参与主体的作用,通过提供良好有效的制度保障,建立内外部共同监督的廉政建设平台。在十八大后出台的廉政政策,一些涉及到需要群众监督的廉政政策已经有了明确的規定,例如在2013年出台《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第四部分中明确指出:“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监督作用,支持和保证群众监督,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由此看来,外部监督力量在廉政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更需要政府部门通过制度设计来完善多元主体参与廉政建设的相关制度,以打破制度壁垒。

2.健全各主体之间合作协商机制

各主体之间合作协商,即各个主体之间的平等协商,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有效合作,由于当前我国的腐败问题已经涉及到了各个领域,不再单纯是一个部门或一个体系的问题,因此,在廉政建设中需要突破传统的监督方式,进行监督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从制定到执行再到评估的整个流程,都需要多主体的参与协商,在制定过程中要吸纳普通民众等外部监督力量参与,以提升廉政政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保证其质量。

在涉及到利益幅度调整时,由于外部监督的主体与廉政政策执行者不具有利益关联,因此,通过推进信息公开建设、健全民众监督举报渠道、完善舆论监督的规范制度等一系列体制机制创新,使多元主体在廉政建设中实现平等协商、多元合作,充分发挥其监督的功能,保证廉政政策的有效实施。

3.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不断推进廉政领域透明化建设

在廉政政策执行的过程中,信息公开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透明度和信息公开程度不同的领域,廉政政策的执行效果以及方式也存在着差异。透明度与政策执行力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透明度越高的领域,廉政政策的执行力也会提升。而在不断完善政策透明化的同时,仍然需要完善内部监督体制,保证内部监督的有效性。就各级政府部门来说,需要落实好信息公开制度,使外界明确廉政政策的执行过程、效果,完善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责机制,形成完整的绩效评估制度,以保证内部监督的效率和效果。

参考文献:

[1]十八大以来廉政新规定[M].人民出版社.2018.1

[2][美]保罗·A·萨巴蒂尔.政策过程理论[M].彭宗超等译.北京:三联书店,2004

[3]苗瑞丹.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廉政建设及其路径创新探析[J].宁夏社会科学,2015(1):13-17

[4]余章宝.政策理论中的倡导联盟框架及其应用[J].厦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26-30

[5]杜治洲.廉政政策的类型、执行模式与行动策略[J].学术界,2017(3):179-190

作者简介:

马明凯(1997--)男,汉族,山东潍坊人,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行政管理与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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