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荣军 刘庆富 阎胜楠
【摘要】电力工程属于国家建设的基础项目,社会对电力工程保持高度关注的态度,特别是在地基处理方面。地基处理技术的高效性,着实提高电力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建设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重点分析电力工程中的地基处理,避免出现技术问题。因此,本文通过研究,分析电力工程地基处理主要的技术问题。
【关键词】电力工程;地基处理技术;探析
一、分析电力工程地基处理中的技术问题
(一)地基设计问题
基础设计分为总体优化设计能力和基础设计两个部分的技术问题。首先,强度设计不准确,不能综合考虑地基变形的数值范围,导致强度设计超出变形范围,造成地基问题。其次,变形计算是不够的。变形计算属于基础设计的基础,直接关系到地基的设计水平。动力工程有一定的特殊性,变形计算和一般工程之间是有区别的。
(二)承载力使用值的问题
与地基承载力相关的数据值属于使用值的范畴,保证了使用值的准确性,降低了电力工程的风险性。例如,一个电力项目在地基处理的使用价值上有很大的偏差。其中一项使用值低于标准值的25%,直接影响到平均使用值的计算,使用值在计算时,较容易出现偏大、偏小情况,使用值需遵循抗剪规定,才可满足承载力的需要。
二、电力工程地基处理技术分析
(一)强夯法
强夯法对于设备的要求特别简单,所以这种方法不但节约材料,造价低,而且工期短,使其得到普遍應用。但是这种方法在加固软粘土地基时的效果不是很好。通过大量的实践证实,当压实功能以及种种条件都相同时,如果粘性土的含水量过小,导致土体不易压实;反之,如果土体过湿,则会出现软弹现象也不能够很好地压实土体。不过如果选择合适的夯击能以及科学的加固工艺和排水条件,使土的含水量达到最优,还是能达到不错的加固效果。
(二)柔性桩与刚性桩复合地基
柔性桩地基与刚性桩地基是竖向复合地基的两种基本分类,其分类依据是桩体的地基刚性,前者较之后者轻度较低,但是二者并非具有孰优孰劣的区别,而是各有千秋。因此了解两种地基特性,结合其特性,使其优势互补,这是进行地基处理的重要手段柔性和刚性地基桩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强度的不同,刚性桩强度较大,加固区域较为广泛,能够将桩体的载重作用传递到深层基地,但是一般而言,刚性桩桩端和桩底的沉降量并无二致,即不可压缩,因此在桩底图层的压缩量可能会较大。与之相反,柔性桩强度较小,加固范围有限,但是其具有较大的压缩系数,桩体本身产生的压缩量在土层沉降中占据的比重相对较大,能够产生十分明显的土体变形,因此桩体周围土层以及桩端桩底土层的荷载强度也会有明显的差异,难以利用其产生的阻力。
(三)振冲碎石桩施工技术
振冲碎石桩技术就是利用高压水与振动力的相互作用,来达到成孔的目的,也可以采用机械设备来对其进行钻孔,这是一种并振捣密实的地基施工技术。挤密砂桩与一般桩基的强度相比较而言强度过低,所以应采用振冲碎石桩施工技术对地基进行加固,并将处理后的地基作为复合型地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在进行平面布桩振冲碎石桩大都为三角形和方形,因而为最大化的确保不会出现不均匀的沉降,就必须考虑荷载对应关系、桩基受力的均匀性和对称性等因素,并切实加强对振冲碎石桩长度的控制,在对桩距进行设计的时候,需要全面考虑问题,充分结合桩的数量与直径大小来对桩距进行合理设计,通常情况下,桩的直径可以根据结合应力的大小来判断。在进行施工的时候,需要在振冲填料内放入适量的中粗沙,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沙粒的直径大小应当小于五厘米,这样不仅能够有效提高地基的防水能力,还能够起到一定的反滤作用,使地基的质量进一步提高。
(四)垫层法施工技术
在施工过程中,对地基底部的湿陷性黄土进行挖掘,在最优含水量下进行分层充填。底座在基础上的支承层。当垫土承载力增加,水稳定性增强时,可采用石灰土或砂垫。在设计和施工方法的选择更换缓冲,有必要进行综合分析和测定,上层建筑的结构,结构的特点,加载的属性,岩土工程条件,施工机械的性能和填充的性质和来源,等等。用于湿陷性黄土地基的粉质粘土垫不应含有砖、瓦和石头。通过压实试验,对淤泥质粘土和石灰土垫的含水率进行控制。为了确定压实效果,现场试验应根据施工机械、更换材料和现场土壤情况进行。基坑开挖时,坑的上部应受到扰动。分层压实的质量应主要控制在施工中。地基处理后的质量检验可以用来测试粉质粘土、石灰土和沙子垫,可测试的环刀方法,渗透仪,静态渗透测试,光动态探测或标准贯入度试验,并可用于重型动力触探试验砂和渣垫。
三、结语
在电力工程中,地基处理技术属于较为复杂的施工项目,不仅关系到技术实施的质量,还影响到电力工程的价值。提高地基技术的处理水平,有利于稳定工程效益,加强工程建设。规划电力工程地基处理技术的问题,规划建设发展,保障电力工程的稳定性,发挥实际的建设效益,保障电力工程在社会上的地位和发展能力。
参考文献
[1]关万良.电力工程地基处理技术的研究[J].电子测试,2017(20):88,49.
[2]强华.电力工程的地基处理[J].唐山学院学报,2008(04):4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