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数据背景下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机制的完善

2018-05-14 09:06高健铭
丝路视野 2018年20期
关键词:电子数据审查认定

高健铭

【摘要】在大数据背景下,数字化生存面临着新的环境与挑战,使我们不得不面对网络“移植”带来的风险,而对网络世界中产生的新型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也成为网络证据理论以及实务界探索的新课题。文章基于目前电子数据认定中面临的“移植化”风险,对大数据背景下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进行深入的探究,提出了大数据背景下电子数据规范认定与排除的策略,以便能够为完善网络取证标准与原则提供依据,从而实现我国科学网络电子数据认定体系的构建。

【关键词】大数据背景;电子数据;审查;认定

一、完善规范与原则,实现网络环境下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合理认定

在大数据背景下,認定真实性的电子数据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传统认定原则体系与新型电子数据认定原则的交汇,为认定带来双重标准与原则,而这些标准主要是解决在认定过程中电子数据同一性以及形式化上存在的困境。其中前项标准中主要包括客观化标准以及“视同原件”标准两项内容,后项原则中主要包括补强原则与无差异原则两项内容。从前项来看,对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主要是确定其原本形态是否完全保留了初生阶段的信息确定状态,所以这项标准也就是强调对于能够证明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关键点,只要在保留初生阶段的鉴定与事实信息,无论在任何地方下载,都可以视同为原件,都具有证明力。从后项来看,对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主要是解决认定过程中真实性在数据整体性以及动态性上存在的困境,建议构建客观化的采信机制,基于经验向客观量化转化。具体来说,正确认识并尊重电子数据的独立属性、客观属性以及演进规律,构建完善的采信机制制度、标准、原则,纠正审判人在采信过程中根据模糊化、抽象化规则主观化臆测与推断的习惯,并利用说理机制辅助,提升采信的规范与客观。而补强原则所要解决的是电子数据在形式要件认定上存在的瑕疵困难,建议完善补强原则内容,如对于孤证进行绝对否定,从而提升审查瑕疵电子数据形式要件的可操作性;同时,建议在电子数据形式要件前述条件缺位的情况下,利用说理机制进行辅助,从而不断朝着知识型办案方向发展。对于能够补强的证据利用自认、推定、辨认、鉴真、专家鉴定五种方式进行审查与认定。通过补强,电子数据形式要件需要现经过法院的公正与认可,通过则表明证明力有所提升。

二、完善方法与程序,实现网络环境下电子数据的合法认定

从方法角度来分析,规范化的审查与认定方法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实现:首先,培养法官要以方法型理念为主导思想,形成方法型认证主体,以便在方法选择上做出更准确的判断;并不断提升法官的信息化素养,重新调整审判队伍的组织结构以及知识结构,在面对任何电子数据时都要基于法制思想与思维进行其能力的证明。其次,制定网络电子数据认定方法清单,对每种方法的使用范围以及限定条件进行明确的规定,这样可以对于认定方法的使用提供可靠的指导。最后,以审判为中心构建网络证据改革配套设施,基于对宪法以及法律尊严的维护,保障我国网民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并严格对网络恣意行使侦查权的行为进行限制,尤其是禁止非法取证行为的出现,从而对网络环境中非法电子证据的的产生从根源上进行抑制,这能够有效降低冤家错案的发生几率。从程序角度来分析,一方面,认定程序要具备规范与完善的认证制度,保障法官规范的进行依法审查与数据判断;另一方面,要始终坚持动态规则演变理论,认定过程中需要复制的原本以及扣押的电子数据都必须按照规范的程序办事,避免对公民利益与权利造成影响。

三、完善非网络证据排除程序构建,实现网络环境下电子数据的有效认定

对于非法证据的规范化排除主要是作用于电子数据关联性认定的实现,在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理念基础上,完善各项排除事项,着重在排除理念中阐明客观关联与主观关联两项内容,从而制定详细化的排除内容。

从理念角度出发,明确客观与主观关联两项概念:客观关联主要是在入罪裁判中增加了新的电子数据内容,需要先对犯罪嫌疑人在网络以及现实中的身份进行分析,查看是否具有一致性,这就是所说的人机对应,其可以对合理性怀疑的基本限度进行排除。而主观关联主要是实质关联性,通常情况下,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如果存在较直接的联系,则表明其相关性越强,也就证明待证事实具有证明力;反之,证明力则较小,所以,当诸多电子证据共同指向某一待证事实情况下,由于相对复杂,其中经过鉴定、公证的数据则有更强的证明力。从排除事项角度出发,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网络孤证绝对排除、二是网络瑕疵证据不能补正并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情形排除、三是网路非法证据排除。其中第三种情况属于法定排除情形,非法电子数据通常经过了篡改与伪造,其内容的真实性无法保障,必须排除掉。而孤证大多表明数据不存在,所以根本无法体现证明力;瑕疵证据无法得到补正也就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个人主观推断性较强,缺乏客观性,所以也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四、结语

综上所述,大数据背景下,随着信息化程度的加深,使我国司法实践面临更多的困难,尤其是在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上需要通过新的标准与原则进行规范,才能保障电子数据的真实与有效,为此,文章对完善网络电子数据原则与标准进行了分析,并针对具体情况提出了建议,希望能够为构建网络电子数据认定体系提供有效的参考。

参考文献

[1]王玉薇.大数据背景下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J].中国司法鉴定,2017,26(06):10~17.

[2]李鑫鑫,杨玉岸.检察机关对电子数据类证据的审查及证明力研究[J].卷宗,2016,26(01):775~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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