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2018-05-14 02:36李高媛
科学与财富 2018年9期
关键词:融资法律政府

摘 要:本文通过之前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法律风险及其风险的成因进行分析,现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法律风险的建议和措施,旨在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可能会引发的法律风险损失降低到一定程度,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融资行为,引导其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

首先,从防范质权质押风险的角度来看,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确保担保主体适格和质押合同有效。

在担保合同中出质人应当是在政府支持下设立的企业法人机构或者事业单位法人,政府授予其的权利和职责应当明确清晰。同时对政府融资平台的持续运营能力、债务状况、资本充足率以及政府承诺等情况综合考察分析,确保其有持续运营和盈利的能力,避免穿着政府融资外衣的平台公司成为实质上的空壳公司而套取商业银行贷款,造成地方政府和商业银行的双重损失。

对于政府以权利质押获取商业贷款的行为,应当要求出质人即融资平台按照法律的规定交付相应的权利证书,该权利证书应当经过政府管理部门的审核批准。对于以权力质押的应当在规定部门备案登记,否则一旦因为未登记产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果,将会给商业银行带来无法挽回的风险。若质押合同经过公证可确保质押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有效性,可以起到保护银行这一债权人权益的作用。

2.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应开立专用账户,明确违约责任。

第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可以与签有借款合同的商业银行明确自身的违约责任,约定作为出质人的融资平台在违反主合同相关条款而致使合同的根本目的不能实现时,银行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以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义务,实现质权人利益的维护。或者也可在主合同中约定惩罚性赔偿机制,届时银行可以提出处置收费权的额外要求。第二,商业银行可以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开立一个专门用于平台各项收入及支出的银行账户,这样银行可通过对其账户的监管实现对融资平台收支状况的风险防范。例如可以限制超大额的支出事项或者争得银行同意之后方可使用,以此来保证账户之中有足够的余额用来偿还贷款和支付利息。当然,银行可同时保留直接划扣本息的权利。

3.实施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定时跟踪管理,督促质押权的实现。

银行作为质权人应当是对质押物最关注的群体,因为质押物减损或者灭失直接影响到银行的可期收入。因此质权人应当设立定时跟踪管理制度,监督债务人依法全面履行合同和将质押物孳息转入特定账户的义务。在债务人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履行迟延或履行瑕疵时与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尽快通过沟通协商完成出质物的移交登记,确保自身的利益得以实现,避免因合同履行不能或者主体不适格带来的法律风险。

4.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坚持政企分开原则。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在政府的主导之下设立的具有独立人格的经济实体,一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多以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存在,既然作为一个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事主体,那就应当在具备完整的法人人格的同时拥有自身独立的财产以及以自身名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但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要接受政府的管理和指导,具有高度的行政化色彩甚至出现了政企不分甚至融资平台逐渐演变为政府具有融资功能的部门的现象。首先,应当真正给予融资平台以对部分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和收益的权利,从根本上改变其对地方政府的依附属性,实现设立融资平台的目标体系和资本创造的功能。其次,应当在坚持政企分离的原则下实行市场化运营,在引入健全的市场运营和约束机制的同时允许信用良好、质量优胜的平台进入资本市场融资,不断提高其资本充足率,加强法人结构的治理和完善。最后,平台的经营管理应当严格符合《公司法》、《金融法、》《证券法》对公司设立和运行的要求,明确其产权所属关系和各项入股资产,积极履行法人各项注册登记手续的义务,实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企业化运营。同时鼓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通过证券、信托等方式在资本市场融资,转变融资模式单一、融资法律风险过高的现状,增强融资平台的偿债能力,实现平台的可持续发展。总结起来就是“实现政府有力主导、开展企业自我运营、坚持平台优质发展”。

5.完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地方政府担保行为的问责制度。

相关立法部门应当尽快启动关于地方政府融资的立法工作。对适合的投融资主体、担保模式、资金监管和债务承担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以确保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的更加顺利,为地方政府的担保行为提供合法性依据,在法律的指导下实现融资平台的转型和发展,使融资活动更加科学、民主、合法。

6.限制地方政府融资平臺的贷款规模,避免引发系统性风险。

虽然我国并未规定地方政府的破产制度,但是为了避免地方政府偿还能力差入不敷出的的境况,我们仍然要防患于未然。“太大不能倒闭”是指若一家企业或者金融机构大到可以颠覆整个金融体系,该企业或者金融机构破产会引发系统性的金融风险。所以当一个企业规模大到足以引起系统性风险时应当对其规模进行限制或者面临破产时政府应当积极予以救助以避免其破产从而颠覆和危及到整个金融体系。将该金融原理应用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当中来看,我们发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与地方政府关系密切,过多的贷款增加了融资平台不能偿还的风险,若融资平台不能偿还时地方政府依据担保合同会被强制履行担保责任,而地方政府不能偿还时中央政府为使地方政府继续存续必然实行救助,由此产生了连锁反应。因此,只要限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贷款规模,就可以从根本上截断连锁反应的源头,不至于给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带来太大的财政偿债支出。

参考文献:

[1]聂伟柱 平台贷出新规 总量面临回拨压力〔N 〕第一财经日报,2011-4-7(9)

[2]聂伟柱 平台贷的四块“遮羞布” 土地出让金牵一发动全身〔N〕第一财经日报,20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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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孙建林 关注后信贷期的风险化解〔J 〕银行家,2010,(3):72-74

[6]党均章,王庆华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分析与思考〔J〕银行家,2010,(4):10-16

作者简介:

李高媛(1993-),女,山西朔州人,山西财经大学2016年(法学)学术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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