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海洋环境保护立法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保护海洋环境对于保护环境的意义重大。根据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立法的发展程度和各阶段国际海洋保护立法的立法重点,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立法可以分为五个时期:1954年之前,对海洋环境保护的立法尝试;1954年-1982年,萌芽阶段;1982年-1992年,全面发展,各种立法活动繁荣发展;1992年-2002年,立法的繁荣时期;二十一世纪之后,国际海洋保护立法的新阶段。
【关键词】 海洋环境保护 海洋环境保护立法
国内外学者对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已有不少研究,然而国内外学者鲜少有专门的对国际海洋保护立法过程进行研究。
当今社会陆地资源稀缺,人类越来越着重海洋资源的利用,国与国之间难免会因为争夺海洋资源引发争端,在最近的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方对中国的一项诉求就是中国在南沙群岛的大规模填海和人工岛屿建设对南沙群岛的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损害。
在发生环境争端之时,需要我们用理性合法的方式来解决争端,控制使用方式。这个时候对于國际环境法中有关于海洋方面的保护发展的历史的理解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刻的理解怎样保护海洋环境和处理争端。
一、1954年之前:对海洋环境保护的立法尝试
早在1954年之前,有些具有环保意识的国家就意识到海洋活动的开展对海洋环境造成了一系列的不良影响,提出了要进行海洋环境保护的立法活动。
1926年,美国就尝试在华盛顿召开的国际会议上缔结国际条约,希望能通过缔结国际条约来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虽没有正式生效,但此次尝试说明了人类已经开始重视海洋环境保护,初步认识到需要建立一个保护海洋环境的国际立法体系。
1934年,英国政府向当时的国际联盟提出了关于海洋船舶污染的提案得到了许多国家的支持,但是之后爆发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导致此次提案并没有获得实质性的进展。
1948年,在日内瓦制定了《建立国际海事组织公约》,根据此公约建立了国际海事组织,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海上航行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
这一阶段只要是各国尝试订立保护海洋环境的国际法,但是由于各国之间并没有,并没有成功的签订有效的国际条约来防止和规范国际海洋污染。
二、1954年-1982年:萌芽时期
1954年4月26日,在伦敦召开了由四十个国家和联合国及其粮农组织的代表参加的防止海洋污染的专门外交会议,制定并通过了《1954年国际防止油类物质污染海洋公约》。《1954年油污公约》的产生标志着国际海洋保护立法迈出了艰难的第一步。
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公海公约》。1969年国际海事组织布鲁塞尔会议签署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是关于国际海洋环境的重要发展。在这一时期内,还有1957年订立的《北太平洋海豹保护公约》、1964年订立的《大陆架公约》和1971年订立的《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
在1972年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人类环境会议,这是世界各国政府第一次坐在一起讨论国际环境保护问题。在会议上形成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类环境保护宣言》、《行动计划》和《关于机构和资金安排的决议》三个文件。在《人类环境保护宣言》发表之后,各国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进行了广泛的国际合作,有力的促进了海洋环境保护事业和国际海洋保护立法的发展。
这一时期较为重要的公约和协定还有《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关于在紧急情况下防止油类和其他物质污染进行区域合作的议定书》和1980年制定的《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公约》。
在这一阶段,国际社会开始将注意力放在海洋环境保护上,签署了较多的公约和协定、涉及内容扩展、其中所涉及的原则也在逐步超出传统国际法的范围,奠定之后国际海洋保护法的建立的基础。
三、1982年-1992年:发展阶段
1982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订立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订立是国际社会管理海洋的划时代事件,标志着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律制度已经建立。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用了一整章对海洋污染的问题做出了规定。污染海洋不再被视为默许的自由,对各种源头的污染不仅仅涉及他国的利益,而且成为一项能广泛影响海洋整体环境的法律义务,其重点不再放在环境损害的责任上面,而是主要放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调整与合作。
除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外,这一阶段还制定了《保护和发展加勒比海区域海洋环境公约》、《保护、管理与开发东非地区海洋和沿海环境公约》、《国际油污防备、反应与合作公约》和《防止海洋陆源污染议定书》等。
在1982年至1992年这十年间,受到国际环境法的推动,各国制定了许多的海洋环境保护的国内立法,而国内立法也反过来推动了国际环境法的发展。这一阶段是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立法的发展阶段,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立法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
四、1992年-2002年:繁荣时期
1992年,联合国在巴西首都里约热内卢召开环境与发展大会,会议通过了《21世纪议程》和《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等一系列重要文件。
《里约宣言》对促进国际环境法的发展起到了推动和指导作用,指导各国国内立法的完善。《21世纪议程》规定了一些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没有的内容,例如,对保护海洋环境和海岸环境进行整体考虑,规定了进行预先防备、确保要预先评价等一系列的方阵,首次将对专属经济区的保护和海岸地区可持续发展与海洋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联系起来。
这一阶段还签订了《保护和利用跨界水道和湖泊公约》、《北大西洋海洋环境保护公约》、《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设立油污损害赔偿国际基金公约》、《保护地中海防止陆源污染议定书》和《保护地中海防止危险物质跨境移动造成污染议定书》一系列的条约与协定。
在这一阶段,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立法繁荣发展,有关保护海洋环境的条约与协定数量多,而且调整范围越来越广,丰富和扩展了传统法律关系、国际环境法体系呈现碎片化趋势。但相较于海洋环境的保护,人们还是更加追求经济利益,对于都市化与陆地上工业生活污染活动的国际立法仍然十分软弱无力。
五、21世纪之后:崭新阶段
虽然《21世纪议程》中的设想非常美好,但是执行情况却并不理想,全球范围内的环境压力并没有得到舒缓。联合国决定于2002年召开世界首脑可持续发展会议,是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发展的一座里程碑。
21世紀以来,人们越来越关注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各个国家积极参与各个环境公约,为保护环境做出自己的贡献,例如中国,据不完全统计,截止至2016年,中国就加入了《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一些有关的民间环保组织也积极推动和监督各个国家的相关活动,例如地球之友、绿色和平组织,对于联合国气候大会起草文件起到了重要作用。还有一些专门建立的为保护某个区域环境的组织,如北极理事会,中国也于2013年成为理事会正式观察员国。
至今为止,关于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的条约、协定和文件主要有:《养护和管理高洄游鱼类种群公约》、《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修正议定书》附则修正案《防污公约》附则VI修正案(对第2和第13条及国际防止空气污染(IAPP)证书附件的修正)、《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修正案(《防污公约》附则I修正案(对第43条的修正)等等。
21世纪之后,人们对于发展和环境保护两者的关系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立法向一个更深层次的方向发展。这一阶段,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的领域不断扩大,保护海洋环境的措施更加有效、更具强制性,海洋环境法具有更加突出的综合性、整体性和合作性的特点。
但是,现阶段的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与可持续发展原则并没有达到一致,现阶段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强制性不足,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范围和深度都不足以满足国际社会的客观要求。而且,对于违反了相关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惩罚和监督机构和机制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差异,各国对于环境和发展之间的关系认识不一致也对国际海洋环境的保护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六、结语
国际社会与各国政府通过了近半个世界的努力,虽然有关保护海洋环境的国际立法已经比较完善,各国对于海洋环境保护也越来越重视各国对于海洋环境的保护管理能力日益增强。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由于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保护海洋环境的压力也在加大,故而,对于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立法的要求也在不断地变高。
虽然现在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立法的发展以及日趋成熟,但是还是需要改进的地方,理顺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发展历程对于掌握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立法的轨迹,寻求最新发展趋势,完善现如今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有着重要的意义,也有利于对现有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理解和提高现有海洋保护环境法的实践性。
作者简介:姓名:邱薇;单位:武汉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广八路武汉大学弘博公寓B栋;籍贯:江西·赣州;学历:在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