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冯秋颖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系统性、完整性、持续性都是世界法制史上所少有的。它所确认的监察制度建构、多元的监察机关体系、广泛的监察法律规范,都鲜明地表达了中华民族在运用法律约束权力、规范权力运行上的理性思维与智慧。
一
读何兆武《上学记》,里面都是西南联大的老教授们讲课的故事,其中有一章提到史学大家雷海宗,说道:“雷先生讲课真有意思,好像说故事一样。”
其实,真正的大家讲历史,往往不是沉浸在故纸堆里引经据典、照本宣科,而是信手拈来几个故事,娓娓道来、启发听者。
比如张晋藩老先生,他是中国法制史学界的元老,今年已经88岁了,最近接受记者采访,记者请他介绍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缘起。张老笑了笑,随口讲了一个故事:
战国时期,齐国官员淳于髡与齐威王一起饮酒,貌似酒量还不错,齐威王好奇地问道:“先生能喝多少才醉?”他回答:“一斗也醉,十斗也醉。”齐威王更加好奇,他解释说:“大王赐酒,御史在旁边,我哪敢多喝,一斗就醉了。”
这个故事记载于《史记》,张老为何要在回答监察制度缘起的时候,专门讲这个故事呢?
让我们把视线移到战国。
战国两百余年,列国并起,七雄割据,混战不休,国君求贤改制,以期富国强兵,名士纵横捭阖,学者百家争鸣。中国的官僚体系也随之发生了最重大的一次变革,那就是封建官僚制度正式取代贵族世卿制度,以前贵族的封邑遍布天下,官吏亦主要由公子、公孙担任。到了战国,封邑大都变成了郡县,即使是保留下来的少数封邑,贵族也只是“食禄而不治民”。那谁来“治民”呢?由封建官吏来承担。
官员不再是世袭,而是由国家任命,无论是中央文官的最高职位“相邦”,还是地方政府的主官“守令”,都由国家授予官玺,并在任期结束后予以考核,即“上计”。官吏不称职或有过失者,收其玺免其官。《荀子》记载:“相邦岁终奉其成功以效于君,当则可,不当则废。”可见,即使是“百官之长”的相邦,也不能游离于监督之外。
成书于战国末期的《吕氏春秋》称:“故治天下之要,存乎除奸;除奸之要,存乎治官。”视“吏治”为治理天下最重要的事。御史也就作为“治官之官”,出现在历史舞台上,这个古老的官职,从战国一直沿用到清朝,成为最广为人知的一个古代监察官职。
也正是在战国,中国法制初见雏形,魏有《法经》,赵有《国律》,燕有《奉法》,秦有《秦律》,彻底改变了过去“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局面,也为中国监察法制成文法的出现奠定了基础。
所以说,早在2000多年前的战国时代,中国监察法制与制度便已滥觞,监察体系初步建立,正如那则小故事里讲的,即使是一言而得“精兵十万、革车千乘”,吓退强楚、居功至伟的淳于髡,在级别远远低于自己的御史的监督下,却也不敢放肆饮酒、君前失仪。
二
摆在案头的这部《中国古代监察法制史》(修订版),便是张晋藩先生主编的,去年重新修订,由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这则故事也被收入其中的“结语”部分。
此书由张晋藩先生带领屈超立、汪庆红、李青、焦利等四位教授,耗时两年完成,共八章,张老亲自撰写了其中三章,列入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成果。透过厚重的纸张,一幅古代监察法制演变的历史长卷展现在读者面前。中国古代监察法制,从先秦的萌芽状态,到秦汉的形成阶段、魏晋的南北互进、隋唐的成熟样态、两宋的深向发展、元代的承上启下,一直到明代的调整强化、清代的细密完备。
通览全书,感觉有三个鲜明特点力透纸背:史家功底、法学视野、文化自信。
一是史家功底。此书史料详实,征引书目遍涉从先秦到清末的数百部古籍原典,以明朝一章为例,除了《明史》《明会要》《大明会典》《国朝典汇》《明通鉴》等常见明朝历史、典章原典之外,还引用了《皇明世法录》《明大政纂要》《皇明大训记》等少见、稀见典籍,并从大量明人笔记、奏疏中提炼出史料佐证,予以审慎考证。
可以说是“典史互证”,即不仅仅罗列监察制度,而是用具体史料来回应、印证,比如针对明朝监察任职回避制度,“父兄伯叔任两京堂上官”,即直系亲属担任中央机关主官的,“不得任科道官”,不能担任监察官员。著者从汗牛充栋的史书里,为这个制度寻找史料支撑,以正德元年监察官员许诰为例,许诰时任刑科右给事中,负责监察刑部,由于其父许进突然在古稀之年被重新启用为兵部尚书,根据回避制度,许诰的职务调整为翰林院检讨,不再担任监察官员。这样子,关于制度的表述便不会生硬枯燥,而是鲜活呈现在读者面前。
二是法学视野。按照现代的学科分类,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及相关制度的发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科学。狭义的法律史仅着重于法律本身的演进,而广义的法制史所包含的范围较广,除法律本身、法律相关制度以及法律实行的情况外,还包括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此书似乎介于法制史概念的广义与狭义之间,每章均包括5个层次:梳理这一时期的政权结构、监察体制、监察思想、监察立法以及监察法的实施。也就是说,不仅仅局限于监察制度、监察成文法的演变过程,而是将之置于政治和法律的宏观背景之中,抓住监察法律的核心要素,予以提炼分析。
三是文化自信。正如此书“前言”所言:“中国古代监察法的系统性、完整性、持续性都是世界法制史上所少有的。它所确认的监察制度建构、多元的监察机关体系、广泛的监察法律规范,都鲜明地表达了中华民族在运用法律约束权力、规范权力运行上的理性思维与智慧。”其实,西方对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研究也很重视,德国前总统、法学博士罗曼·赫尔佐克在其《古代的国家——起源和统治形式》一书中,提到了中国古代监察,并称“中国历代国家比任何一个其他国家都更多地对自己的省级官员进行了监督考察,这样一种监察在所有的国家都是必要的”。书中还收录了历史上敢于担当尽责的监察官员的部分事迹,彰显文化自信。
三
通读此书,纵观中国古代监察法制史的发展长河,可以感受到一些内在规律。
监察机构的改革从未止步,围绕机构独立行使监察权、完善机构设置等主题,发生了三次大变革。第一次是秦汉时期,组建和完善以御史大夫(中丞)为长官、以诸侍御史为专职官员的中央监察机关,以及司隶校尉、丞相司直等其他监察机关,另外,还囊括了监御史、刺史、郡守、督邮等地方专兼职监察官员,共同构成了覆盖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行政、司法和军事机关的监察机构。然而,由于监察机关分属不同系统,职权往往有交叉,权责不统一现象比较多。于是第二次变革出现在了隋唐时期,整合中央监察机关,组建了“一台三院”的监察体制,台是御史台,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为长官,机构分为台院、殿院、察院,号称“三院”,台院监察京官,殿院纠弹朝仪,察院监察地方官吏,职能分工更为明确。第三次变革则出现在明清时期,都察院取代御史台,作为中央监察机关,但还存在“科道”监察系统,即吏、户、礼、兵、刑、工六科给事中监督六部等中央机关,十三道监察御史监察巡视地方,“道”只是名义上隶属都察院,实际独立运作,“科”在形式和实际上均是独立设置,依旧存在监察权力交叉,后来进一步实现“科道合一”,所有职权均收归都察院,从此都察院作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进一步提高了监察效率。三次变革的总趋势是,提高监察机关的机构规格,增强监察机关的职能权限,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系统,确保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监察法规逐步完善,西汉初年即出现了《监御史九条》《刺史六条》两部监察法规,曹魏《察吏六条》,西晋《察长吏能否十条》《察长吏八条》等亦同此类。唐代的《唐律疏议》和《唐六典》,则从法理上为监察机构的设置与运作提供了法律根据。元代《风宪宏纲》,则收录了自元世祖到仁宗时的监察法令汇编,内容丰富,法条细密。明代《宪纲总例》《纠劾官邪规定》《通政使司典章》《出巡事宜》《巡抚六察》《责任条例》等监察法规,更是体现了古代监察法规的可操作性,而且问责意识更为强烈。比如《宪纲总例》规定:“凡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巡历去处,若知善不举见恶不拿杖一百,发烟障地面安置。有赃从重论。”监察官员巡视地方,如果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理,就会被流放,收受财物则从重处理。清代乾隆年间编纂的《钦定台规》,则成为中国古代第一部监察法典,标志古代监察法的完备程度达到顶峰。
在这个重要的历史时刻,这本书修订再版,或许更有一定的历史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