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法治教育效果评价的维度、标准及实施

2018-05-10 01:00
江西社会科学 2018年3期
关键词:法治青少年法律

2014年,党中央从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战略高度要求:“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2016年教育部、司法部、普法办等三部门联合颁布了《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其目的就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以此来推动法治教育的系统化、科学化水平。在法治教育推进过程中,面临很多的挑战,尤其是法治教育效果评价方面,存在评价体系笼统、评价标准模糊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导向和激励功能的发挥。对法治教育的效果进行有效评价,不仅是规范和引导法治教育的重要杠杆,也是解决青少年法治教育问题的关键环节。开发青少年法治教育效果评价体系,为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提供保障,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法治教育效果评价的维度

法治教育效果是指通过法治教育使教育对象所产生的,稳定、持续的变化。评价法治教育效果首先要对法治教育评价内容的基本构成维度进行分析,它是法治教育效果评价的基础性工作,具体评价内容能从法治意识、法治常识、法治思维、法治能力及法治实践五个维度展开。

(一)法治意识

法治意识是公民的理性品质,是法律意识的最高级形态,表现为公民对法律的认知水平,以及基于这种认知水平所形成的对法律、法律功能及法律效用的基本态度和信任、依赖程度。它包括法律至上、权利平等、合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法律规则、法律程序及公民意识等意识,以及行动上相信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捍卫法律权威。法治意识是作为独立主体的社会成员在实践中所形成的关于法治的心态、观念、知识和思想体系的总称。公民具有法治意识的基本表现为:学习法律知识、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因而,可从这四个方面评价青少年的法治意识发展水平,并采用描述性评语呈现评价的结果。

(二)法治常识

所谓法治常识是指特定年龄阶段公民之法治生活所必须具备的“法知识”和“法方法”。

“法知识”是陈述性知识的有机构成部分,包括法的正当性、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公权和私权的性质、公民的权利受损时法律救济等方面的知识。“法知识”通过法治文本性知识、法治实践性知识及法治方式三种形态出现。现实中,“法知识”在不同情景中的意蕴也不相同。例如,“法知识”在法学院里表现为侧重应然性和描述法治理想图景的知识,而在法院里则表现为侧重实然性和具有强烈实用主义品性的知识。[1]在我国大学,法治知识包括法治基本理论、宪法所确立的政治制度、我国当代主要法律部门基本框架、深入学习法律的途径与办法、获得法律与帮助的途径等。[2]

“法方法”是程序性知识的有机构成部分,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存证、取证、举证等证明和认定法律事实的方法;判断、归纳、推理等法律逻辑的方法;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等法律逻辑规律;“诉讼方式”、权力规制、程序正当等。法治方式是“法方法”在法治生活中的运用,它是以权利为本位、保护自由、实现公平正义为目标,所建构的一种规范、可预测、合理运用“法方法”的行为模式。[3]

“法知识”和“法方法”均有规范、确定、可直接观测的存在形式,对于青少年而言,“知者不难,难者不知”。因此,可以采用速度性知识测验的方式评价青少年的法治常识素养,并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表示评价的结论。

(三)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是指按照法治的理念、精神和原则,运用法律逻辑思考、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实际问题的思维方式。[4]法治理念是法治思维的基础,其中规则至上、权利本位、权力控制、程序优先及技术理性是法治的基本理念。[5]

从构成角度看,法治思维可划分为法的价值思维、法理思维、法的推理思维、法的平衡思维、正当程序思维及法经济思维。[6](P167-168)法治思维通过底线思维、规则思维、权利思维及契约思维四个维度体现,[7]具体包括规则思维、合法思维、诚信思维、程序思维、责任思维。[8]

从发展角度看,公民法治思维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历史过程,依赖于整个国家矫正反法治的思维方式。塑造公民的法治思维,就是让多数国民在理解公民的守法意识、依法表达诉求的习惯形成、依法参与纠纷化解的日常活动作为基本理念的基础上,逐步有意识地确立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司法解决纠纷的终极性等理念,并逐步内化为日常的行动。[9]公民的法治思维具有年龄特征,不同年龄阶段的青少年,其法治思维的内容和深刻性存在差异。

实践中,法治思维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以法律为准绳,以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为根据,强调程序正义,法律逻辑严密等。[10](P188-193)而作为决策、执行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与结果,法治思维则相应地应该展现出:目的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手段合法、程序合法。[11]因此,对法治思维可通过设置解决生活中常规法治问题的方式加以评价,并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呈现评价结论。

(四)法治能力

从广义上讲,法治能力是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组织和公民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做出法律行为的能力。从狭义上讲,法治能力仅指立法能力、执法能力和司法能力。[10](P188-193)从青少年法治教育的角度看,所谓法治能力是指青少年将法律常识内化为实践过程的能力,即依法解决问题的能力,具体表现为青少年在未知法治问题情景中的反应和对法治事件的关注程度两方面,包括依法处理问题、解决纠纷、维护权利、履行义务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能力。法治能力可通过设置解决生活中非常规法治问题结合特定情境的方式加以评价,并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表述评价结论。

(五)法治实践

法治实践是指将法作为行为规范的人的实践活动。具有法治人格的人的实践是法治实践的理想形式。法治精神是法治实践的核心,法治人格及法治行动是法治实践的两翼。

法治精神指向法治实践的根本追求,并确立法治实践的价值边界。在当下,我国法治精神的核心内容可概括为规则治理与良法善治、自由平等与文明和谐、全民守法与官民共治、积极履责与制约公权、以人为本与惩恶扬善、公平正义与效率效益六个方面,[12]至少包括法律至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规则公开明确、规则统一稳定、平等共富、秩序安宁、和谐宽容、保障权利、制约公权、客观公正、公平无私、等价有偿、审判独立等内容。

法治人格是指能够适应法治建设需要,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人格类型。[13]法律信仰是法治人格的核心。具有法治人格的人在对社会所持有的态度和在行为方式上具有这样的特征:既把法律当作约束权力的最高原则,又将权力视作维持法治秩序的有力保证;既遵从法律所捍卫的社会协调与秩序,又充分实现法律所保障、限制和规范的个人自由;既重视在善的、正义的法律面前人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又将权利与义务对等,以权利为本位,敢于追求自己的合法权利。[14]法律信仰的形成是一个历史过程,它决定了法治人格的形成和发展也是一个历史过程,青少年的法治人格必然具有年龄特征。

法治行动即在现实中按法治的要求生活、学习、工作,它既是法治教育的出发点、途径和方法,也是法治教育的结果。公民的生活、学习及工作的领域、范围和性质的延展性,决定了公民的法治行动具有年龄特征。青少年的法治行动由青少年作为公民以法律作为行为规范的实践与作为学生以校纪校规作为行为规范的实践两部分构成。

二、青少年法治教育的评价标准

青少年法治教育效果评价必然以全面考察青少年的法治学习状况,激励青少年的法治学习热情,弘扬青少年的法治精神,发展青少年的法治能力,促进青少年改进和完善法治实践,提升自己的生活质量作为评价目的。

美国法治教育评价强调“可靠性”,主要评价学生在教学前后的价值观、兴趣、经验、知识。[15]俄罗斯《国家教育标准》及其附件“侧重专业式教学课程示范大纲”之“教学效果”板块中的“在实际活动和日常生活中运用获得知识和能力”规定的评价标准为: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实际生活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包括有效地扮演社会角色,与社会制度自觉地互动;了解重要的社会事件及过程,并从公民的角度去看待;能以俄罗斯联邦宪法的民主及人文主义价值观评价社会的变化;独立地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进行道德评价。[16]澳大利亚公民教育评价依据《澳大利亚共同和一致的学校教育国家目标》监控和报告学生成绩,其评价内容与学习结果密切相关,评价范围由具有层层递进关系,从概括向具体化发展的3个层次构成。[17]

基于我国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目的和青少年法治素养的年龄特征,并借鉴以上国家设置法治教育评价标准的经验,本文主张以法治意识、法治常识、法治思维、法治能力及法治实践作为一级指标,按照表1的逻辑体系建立我国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效果评价标准体系。

表1表明,青少年法治教育效果评价标准体系是青少年法治素养的阶段性与连续性的统一。其中,阶段性彰显具体学校所开展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具有相对独立性,其效果的评价需要专门对待,尤其要体现出青少年的年龄特征。其小学、初中、高中及大学四个阶段的划分与我国现行学制对普通教育的划分一致,既方便有关部门对学校开展法治教育的效果进行监测,引导、促进同学段学校相互借鉴,共同改进和完善法治教育,又有助于激励各学校根据本校青少年相对稳定的年龄特征,从学生的现实需要出发,基于学生的现实生活开展具有本校特色的法治教育,体现法治教育的生活性和实践性,提高法治教育的效益与质量。而连续性则强调青少年法治素养的形成是一个螺旋式上升的过程,四个阶段连接而成的路径就是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的路径,各段所设置的评价标准是这条路径的路标。连续性表明,各阶段的青少年法治素养尽管相对于本阶段年龄特征的青少年而言是法治素养合格的要求,但这些素养需要进一步完善、充实和发展,才能满足后一阶段及最终走向社会的现实生活对法治素养的需要。特别地,特定阶段的学校应该用联系和发展的眼光把握本评价标准,处理好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继承与发展的关系,确立本校的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所为与所不为,把握好青少年法治教育内容的宽度和深度。

表1 我国青少年法治教育效果评价标准体系

三、青少年法治教育效果评价的实施

实施青少年法治教育效果评价要契合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既要成为对青少年法治素养及其发展作出价值判断的过程,又要成为引导和激励青少年改进和完善提高法治素养策略的过程,同时也是探索改进和完善青少年法治教育的过程。

(一)评价主体

所谓青少年法治教育的评价主体,是指对青少年法治教育达成青少年法治教育效果评价标准的程度,作出专业性、权威性判断的组织或人员。凡是与青少年法治生活具有直接关系的人均必须成为评价主体的构成要素。作为评价主体构成要素的专业人员,必须是法治的倡导者和践行者,必须掌握法治、评价及法治测量等领域的专门知识与技能,具有从事评价工作的能力,并获得教育行政部门或所在大学的法治教育效果评价资格认定。一般情况下,评价主体由任课教师、学校管理人员、同学、家长及社区成员构成。这些评价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评价结果是他们对青少年法治教育独立开展评价所达成的共识。

(二)评价原则

青少年法治教育效果评价必须坚持法治认知与自我认知统一原则、法治需要与自我实现统一原则、法治教育与法治实践统一原则和基于数据与基于发展统一原则。

法治认知与自我认知统一原则。评价不仅要有利于引导和促进青少年产生法治意识,改进法治认知方式,丰富法治知识与方法,而且还要有利于青少年从法治的角度认识自己,把握自己,决策自己。

法治需要与自我实现统一原则。评价不仅要有利于引导和促进青少年认识法治的必要性及自身具有法治思维的重要性,而且还要有利于青少年从实现法治需要的角度获得自我实现的成就感,使法治成为他们的内在品质,并不断改进和完善自身的法治需要与追求。

法治教育与法治实践统一原则。评价不仅要有利于青少年获得系统、必要的法治理论知识及技能,而且还要引导和鼓励青少年主动践行法治,将法治实践与自己的日常生活和学习有机统一,实现法治的知行合一。

基于数据与基于发展统一原则。评价不仅要凸显法治逻辑,重视结果,强调基于测评数据作出评价结论,而且还要凸显法治对青少年发展的价值作出评价结论,体现评价的根本追求,实现法治教育的既定性与生成性的统一。

(三)操作要点

根据评价原则的要求,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效果评价必须把握以下六大要点。

其一,强调基于数据的评价。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效果评价应重视从搜集青少年日常生活方式、学习方式、社交方式、解决问题方式及参与社会治理等方面的素材出发,通过对所搜集的素材进行分析,突出基于数据得出评价青少年的法治素养及法治实践的结论,而不是简单地从既有的法律条文出发,通过收集既设范围的特定材料,判断青少年的法治素养及法治实践与有关法律条文的规定是否一致来得出评价的结论。

其二,重视评价过程中的不同观点或相反观点。要重视选择持不同意见或相反观点的评价人员在一起参与对青少年法治教育方案及其结果进行评价,促使持有不同观点的评价人员展开类似于法庭控辩双方的辩论以分辨真伪,得出准确的评价结论。

其三,恰当评价青少年的法治常识。随着时代的发展,法治常识的内容不断得以丰富和完善,对法治常识的评价要淡化死记硬背“法知识”和“法方法”文本层面的考查,重视评价理解蕴含在其中的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引导和激励青少年为了提升自己生活质量和生存能力的需要,不断丰富和完善自己的法治常识。青少年法治常识既应作为载体纳入国家规定的学业水平考试(如思想品德科目)之中,也应作为评价大学生公民素养的基本内容。

其四,重视评价青少年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评价青少年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要围绕现实的法治问题展开,既可以通过提供不同素材或案例评价青少年发现和提出法治问题的能力,也可以通过直接提供法治问题评价青少年解决法治问题的能力。具体的评价方法既可以采用纸笔考试的方式,也可以采用项目设计、角色扮演及小组合作的方式进行。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既应作为载体纳入国家规定的选拔性考试(如公务员选拔考试)之中,也应作为评价大学毕业生综合能力的基本要求。

其五,重视评价青少年的法治实践。评价法治实践的根本目的是改进和完善青少年的法治实践,提升其生活质量。法治实践是判断青少年法治素养的主要依据。青少年现实的社会生活方式、学习生活方式、参与学校治理的方式、参与社区治理的方式、参与国家治理的方式、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方式及尽自己义务的方式,这些均是评价其法治素养的根本依据。具体评价应根据青少年的法治实践所产生的直接法治效果进行判断,并纳入青少年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之中。

其六,重视发挥评价对改进和完善青少年法治教育的作用。一方面,法治教育效果评价自身即进行法治教育的手段之一,法治教育效果评价的过程就是开展法治教育的过程;另一方面,法治教育效果评价也是发现青少年法治教育问题,以及解决所发现问题的重要方法与途径。法治教育者应充分运用法治教育效果评价改进和完善青少年法治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结果呈现

根据评价内容的特点,法制教育效果评价结果呈现方式多样性。

一是描述评语法。这种方法是法治教育评价者根据自己对学生某个时期有关表现的观察和了解,参照一定标准,以简短的陈述句的形式,概括地总结出学生在该时期的法治方面表现状况和发展水平。这一方法适用于对法治意识这类隐性认知水平的评价,也适合于纸笔测验难于测试的学习结果(如法治实践的评价)。

二是等级制法。这种方法是按照一定标准对学生的法治水平和状况予以等级评定,以显示法治教育效果差异的评价方法。比如法治常识中的“公民权利与义务”,可以用5、4、3、2、1来表示,每一个数字表示一个等级,1表示最低等级,5表示最高等级。为使等级制法更客观地评价学生法治教育水平,可以对每一个等级的内涵进行界定。以“公民权利与义务”这一项为例,1级表示“部分知晓公民权利与义务”,5级表示“熟悉并能解释公民权利与义务”。这一方法适用于法治常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的评价。

三是百分制法。这种方法是学生评价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它主要依据纸笔测验来测量被评价对象的某些重要特征,测验结果用百分制分数来表示。百分制分数能精确反映出学生法治教育学习水平的差异。这一方法主要适用于对法治常识的评价,也适用于对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的评价。

最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法治教育效果评价主要目的不是给学生法治教育水平进行分等,而是通过评价规范、改进和引导青少年法治行为,提高青少年法治素养,同时通过评价改进和完善青少年法治教育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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