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冰
摘 要:本文从生态伦理主张和经济效率的冲突入手,认为生态伦理的主张只能是一种时代思潮,不是一个合适的环境法律指导思想。只有经济效率才能使环境法产生正确的激励。
关键字:生态伦理;经济效率;法经济学
公共选择,是指人们提供什么样的公共物品,怎样提供和分配公共物品以及设立相应匹配规则的行为与过程。环境法的制定,总是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争,也就是效率和生态伦理的争执。
本文拟介绍生态伦理和经济效率之间的冲突,欲阐明生态伦理的主张只能是一种价值取向,根据这种价值取向牺牲的每一点效率都举步维艰。
一、生态伦理学及其主张
生态伦理学,作为一种对于工业革命严重生态恶化后果的解毒,其基本诉求是将人类对于道德与正义的考量推广到整个自然界,要求把人视为自然界一个平凡的部分而不是任何意义上特别显要的部分,从而呼唤“自然权利”(“动物的权利”,或者“荒野的权利”,或“一切自然物的权利”)或者“生态正义”(“生态善恶”或“生态良心”)。
生态伦理学的具体主张有:人类并非唯一的价值主体;人类与所有的生物都是目的价值与手段价值的统一;自然界也是价值的源泉;自然界对人类的生态价值高于其经济资源价值;地球的经济资源价值是有限的[1]
自然界对人类的价值馈赠从内涵上看是十分丰富的,不仅有经济资源价值,还有艺术审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医疗价值和生态价值等等,这已成为学界的共识。生态伦理学认为:第一必须对自然界的价值加以全面把握;第二,仅有全面把握不够,还要在全面把握的基础上,正确处理自然界各类价值间的关系,特别是正确处理自然界经济资源价值与生态价值的关系,树立自然界生态价值高于其经济资源价值和其他价值的观念。我们不是为了经济效益才去关心生态效益,相反,经济效益应当服从和服务于生态效益。以生态结构和功能破坏为代价的经济发展是虚假的、畸形的,也是不可持续的。生活质量的提高不仅需要有物质资料的丰富,还需要有社会的安定、人际的和谐、精神的充实,还需要有青山绿水、蓝天白云、鸟语花香。
使用生态伦理的观点来运用于立法,则结果将会是立法者将会对环境损害问题严格立法,对任何环境问题采取严格的标准,但是这样必然在一定时期内影响经济的发展,影响社会稳定。而且环境问题作为一种全球问题,无疑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也就是具有了公共物品容易被“搭便车”的特点。例如全球温室气体的减排问题,许多国家不减排而寄希望于减排国家的努力从而坐享其成。生态伦理学指导司法,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司法必定将环境侵权视为严格责任,从而偏向于受污染者,对污染者施加不公正的责任,增加赔偿数额。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生态伦理的主张是一个较高的要求,甚至主张零排放或者零污染,在一定情况下为了环境甚至要牺牲经济。但是,下文将说明这是很难实现的,且无效率。用生态伦理的视角来审视法学,那么法学将会变成无穷尽的道德观,而法律和道德是不同的。我们需要对环境问题的指导思想有深入的反思,另辟蹊径,找到更适合现实的指导思想。
二、冲突与抉择
(一)生态伦理与经济效率的冲突
至此,我们已经能看到了生态伦理和经济效率的冲突。如果生态伦理和经济之间能达到某种类似于帕累托最优的效率,那么理性的人,理性的抉择当然会选择在生态伦理指导下的生态保护。但是这是不可能的,帕累托最优是理想的状态,因为交易总会对第三人产生影响。现实中对于效率更多的采用一种实用的效率概念,即卡尔多—希克斯概念,是指第三者的总成本不超过交易的总收益,或者说从结果中获得的收益完全可以对所受到的损失进行补偿。就是说环境侵权的效益一定要高于损害的成本。这是一个有效补偿的前提。
生态伦理的观点只能被视为是一种视角,却不应该被看做是一种法律的指导思想。因为法律的目的不是要将道德成文化并辅以惩罚和规训。
(二)经济学方法研究法学的路径
自由市场理论体系所研究的最基本的内容是在私有财产制度这一社会经济制度的前提下,研究市场机制对社会经济活动中资源配置的作用,目的是实现自由市场经济均衡运行及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自由市场经济理论认为,私有财产制度是一种最合乎“经济人”的“利己心”本性的社会经济制度,由“利己心”支配从事各类经济活动的经济主体,在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从事着各种以契约关系为基础的自愿交换活动,人们通过这种经济活动在满足自身利益的同时,也促进了社会利益的和谐和士弩进。但是,在社会经济运行的现实中,自由市场经济并不完全是按照自由市场经济理论描述的那样顺利地运行。由此,自由市场经济理论体系导致了来自两个方面的理论批评:第一方面的批评来自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从本质上彻底否定了私有財产制度与市场机制,并提出了作为替代自由市场经济理论的计划经济理论;第二方面的批评来自西方经济学的内部,主要是针对世界经济大萧条及“经济学的第一次危机”提出的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理论。
自由市场经济理论本身存在着一定的逻辑缺陷。例如,自由市场经济理论在探讨市场经济运行时并没专门研究过市场的运行费用—交易费用这一问题。作为法律经济学的鼻祖,科斯的研究表明,倘若交易费用为零,市场机制就完全可以适用来解决“外部性问题”;反之,倘若交易费用不为零,才可能导致市场机制失灵。因此,理论研究正确的逻辑是市场失灵的问题与正的交易费用有关,而与零交易费用无关。在零交易费用的世界中,无所谓会有市场失灵问题。由此可见,法经济学的逻辑本质上即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及新制度经济学的逻辑。
依照法经济学的逻辑,由“规范的科斯定理”可知,建构一个完善合理的法律制度,可以降低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交易费用,有利于消除私人间通过谈判达成协议的障碍。因此,当社会经济活动中出现所谓“市场失灵”问题时,在许多场合中,从表象上乍看是市场机制在调节社会经济活动中出了问题,但从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视角深究下去,许多市场失灵并不是市场机制本身的缺陷,而是由制度或法律制度层面所引起的问题。社会经济制度的不完善造成了交易费用的阻碍和产权界定的困难,致使经济活动主体无法利用市场机制开展经济活动。
法经济学既不同于传统的法学研究,又与经济学本身的研究进路和研究目的相区别,其讨论问题的出发点是基于法律问题和法学研究的现实需要,其认识进路、方法以及手段是经济学的,而研究问题的最终归宿和落脚点则是法律和法学的。即:法学——经济学——法学。[2]
(三)用法经济学审视环境法的可能性
在研究环境法的时候,我们可以用法经济学的方法。
首先,法经济学在不仅在法学理论中被热烈讨论,而且扩展至经济法、民商法、行政法、环境法、刑法甚至宪法等部门法领域,甚至在有关司法裁判理由书中也得到广泛应用。其中著述不乏佳作,如波斯纳法官的经典法经济学教材《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就有专门的一节分析“污染:公害和地役权处理方法”。[3]
其次,环境问题总是在一定程度上和经济发展有冲突。我们在考虑环境保护的严格标准时候,更是应该考虑到经济效率。我们无法主张目前的经济已经发展到较好的阶段,因为我们较之于过去已经相当富裕。我们应该看到地球上还有人没有脱离贫困线,还有人处于战争与饥荒之中。
最后,在经济学的视角下,人们都是理性的,做出最理性的决策,使自己财富最大化。法律应该依照经济的指导,引导人们在正确的方向上实现自己的财富最大化。这样能够产生某种激励,使得人们投身于环保之中。
参考文献
[1]刘湘溶.生态伦理学的价值观[J].长沙: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9)
[2]冯玉军.法经济学范式研究及其理论阐释[J].长春: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04(1):
[3][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第七版)[M],蒋姚康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85
注释
帕累托最优,是指从一种分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变化中,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个人变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