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夫之《读通鉴论》中的法治思想

2018-05-09 09:00毛健
船山学刊 2018年2期
关键词:法治

毛健

摘 要:《读通鉴论》是王船山晚年撰写的一部史论与政论结合的巨著,该书中有比较丰富的“法治”思想:把“法治”提高到一个比较高的地位,在“人治”与“法治”的关系上,突出了“法治”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在治理国家方面,船山还隐约认识到根治官场贪污腐败需要发挥法律制度的重要作用,因此,他将吏治与法治结合起来,在重视官吏道德修养的同时,还强调在制度的范围内对官吏进行监察、考核,对官吏贪污贿赂的犯罪行为依法严惩,把法治作为惩罚贪官污吏的最后一道防线,这与现代法治中预防官员腐败与制度反腐的立法精神相一致,足见王船山“法治”思想之远见。

关键词:王船山;《读通鉴论》;法治

《读通鉴论》是王船山晚年呕心沥血撰写的一部史论与政论结合的巨著,该书借引司马光《资治通鉴》所载史实系统地评论自秦至五代之间漫长的历史及人物事件,分析历代政治兴亡得失及其经验教训,希望以史为鉴,探求社会发展进化规律,寻求民族复兴的希望。在该部著作中,不乏有丰富的“法治”论述,本文以此为基本史料,对王船山《读通鉴论》中的“法治”思想进行探讨。

一、法治与人治的关系:“治惟其人,不惟其法”

王船山对秦汉以来历朝盛衰兴亡的缘由进行了深刻的剖析,尤其是刻骨铭心地反思了明朝灭亡的教训,他结合自己在南明永历小朝廷遭受宦官奸臣构陷的亲身经验,在“人治”与“法治”问题上提出了新的观点。从本质上说,王船山是一个恪守儒家传统的知识分子,在国家治理层面,他更倾向于儒家倡导的圣君贤相的人治观。不同之处在于:王船山一定程度上改造了儒家过分强调人治的观念,把“法治”提高到一个比较高的地位,在“人治”与“法治”的关系上,突出了“法治”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在其大著《读通鉴论》中频繁且大篇幅地论述“法治”思想。

在“人治”与“法治”的关系上,无论任人与任法,都是治国理政的两个基本方面,二者缺一不可,正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任何一方的缺失或滥用,都会给国家治理带来严重后果。船山《读通鉴论》卷十《三国》说:

任人任法,皆言治也,而言治者曰:任法不如任人。虽然,任人而废法,则下以合离为毁誉,上以好恶为取舍,废职业,徇虚名,逞私意,皆其弊也。于是任法者起而摘之曰:是治道之蠹也,非法而何以齐之?故申、韩之说,与王道而争胜。乃以法言之,周官之法亦密矣,然皆使服其官者习其事,未尝悬黜陟以拟其后。盖择人而授以法,使之遵焉,非立法以课人,必使与科条相应,非是者罚也。

当今学者论述王船山的政治思想时,以上这段评论被广泛引用,许多学者以此论证船山在“人治”与“法治”的价值取向上,认为他更倾向于“法治”。事实上,与以往各家对人治、法治的观念相比较,王船山力图从一个比较新意的角度辩证地剖析“任人”与“任法”,“人治”与“法治”的相互关系。王船山清醒地认识到治理国家应该“任法”与“任人”相结合,两者皆是国家治理的方式,只讲“任人”,仅仅推行“人治”是片面的;不主张“任法”,不以“法治”制约“人治”是行不通的。儒家倡导的人治模式,在君主专制体制下要求君主圣明,官僚大臣皆是贤能之辈,然而这种圣君贤相之治只能停留在理想层面上,历史的经验反复证明,客观实际之中君主往往未必圣明,大臣将相亦未必贤能。如此一味推行人治,而无法律的依据与制约,很容易导致掌握权力的人凭借个人的好恶任性而为。“在一般的臣民中,形成以私利为基础的朋党关系:凡是与我‘合的,就吹捧之,拉拢之;凡是与我‘离的,就毁谤之,排斥之。而对于人君和宰辅大臣来说,就会是一切黜陟赏罚均依其个人爱好为转移:宠爱者则重任之,奖励之;厌恶者则罢黜之,排斥之,终于在人们中间酿成一种‘废职业,循虚名,逞私意的恶劣风气,这对于治国安民当然是很不利的。”[1]84这是对王船山评论任人不任法的弊端的最好阐述。因为人性之恶需要法律来克服,虽然个人的德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私欲,但法律是遏制个人私欲恶性膨胀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漠视法律的作用,只注重人的使用,依靠个人的品德来治国理政,最终的结果就是从上至下打着天下为公的幌子满足个人之私、满足一家之私,而能够表达大众公意的途径却被杜绝了。这就是王夫之所说的“下以合离为毁誉,上以好恶为取舍”的弊端,因此王船山肯定了“法治”的重要性,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之后明确提出“治道之裂,坏于无法”[2]654的观点。

另一方面,王船山同时也批判了申不害、韩非等法家人物“任法”不“任人”,凡事“一断于法”的观点,清楚地看到了“法治”的局限性。他以《周官》为例,该书详细地记载了周王朝的官制与法制。船山认为即使有《周官》这样制定详密完备的法制,仍然需要官吏去学习、去实践,如果用人不当,再详密的法典也是一纸空文。“任人”与“任法”虽然都是治理国家的两种手段,都有其不可替代的重要性,然而关键仍是“任人”,选择贤能的人才去实施法律。因此从本质上说王船山主张的治国模式仍然是采取“人治”,他在肯定法治的积极作用的同时又洞察法治的弊端,在批判法治弊端的基础上提倡“人治”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

治之弊也,任法而不任人。夫法者,岂天子一人能持之以遍察臣工乎?势且仍委之人而使之操法。于是舍大臣而任小臣,舍旧臣而任新进,舍敦厚宽恕之士而任徼幸乐祸之小人。其言非无徵也,其于法不患不相传致也,于是而国事大乱。[2]234-235

法律需要人去操作和实行,君主一人之力是有限的,需要任命各级官吏实施法律或监督法律的实施,如择人不当,奸吏滥用法律,贪赃枉法,草菅人命,反而會激化社会矛盾,导致“国事大乱”。

法严而任宽仁之吏,则民重犯法,而多所矜全。法宽而任鸷击之吏,则民轻犯法,而无辜者卒罹而不可活。景帝诏有司谳不能决,谳而后谳不当,谳者不为失,立法宽矣。乃郅都、甯成相继为中尉,则假法于残忍之小人,姑宽为之法,以使愚民轻于陷进,而幸其能出而终不免也。且也谳不当而不为罪,无论失入之憯也,即数失出而弗谴,亦以导赇吏之鬻狱,而淫威之逞,冤民且无如之何也。[2]120-121

王船山用汉代“任人”“任法”正反两方面的历史事实论证,即使是严刑峻法时期,任用宽恕仁爱的官吏执行法律,民众也不会无辜遭受酷刑之苦,而能够保全性命。即使国家体谅民情,实行宽法,但任用残忍的酷吏,无辜百姓照样会遭受冤屈,受到刑罚的残害。法由人制定,亦需要选择合适的人来执行法律,先有治人,然后才有治法。更何况法由善法、恶法之分,不善之法,有德才兼备的官吏去执行,固然亦难以把社会治理好;但如果任用品德败坏或庸俗的官吏执行法律,则肯定会给民众和国家带来灾难。“法者非必治,治者其人也;然法之不善,虽得其人而无适守,抑未由以得理,况乎未得其人邪?”[2]700任何制定良好的法律,在其施行的过程中,均有其得失,有的能够达到预期治理的效果,有的则背离了预期的目的,社会形势千变万化,各种突发事件层出不穷,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难以适应新的形势。“法无有不得者也,亦无有不失者也。先王不恃其法,而恃其知人安民之精意。”英明的君主并不完全依靠“法”来治国安邦,而是顺应民心,“知人安民之精要”,即以“人治”来处理国家大事、治理社会。由此,王夫之说“治惟其人,不惟其法”,认为治理国家重点以“人治”为主,以“法治”为辅,这样才是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基本方略。

二、法治的两个重要因素:立法从简与执法从公

王船山的“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他提出“法贵简”的立法原则。其思想渊源,主要继承了儒家的“省刑”思想,儒家主张“省刑”就包含了法令简明、通俗易懂的意义。其历史背景与经验教训,在于明末刑法繁密残酷,导致吏治腐败、冤狱遍地、民怨沸腾的黑暗现实。以史为鉴,王夫之提出“立法贵简”的原则,并以史实为例对之进行理论分析。王船山说:

简者,宽仁之本也;敬以行简者,居正之原也。敬者,君子之自治,不以微疵累大德;简者,临民之上理,不以苛细起纷争。礼不下于庶人,不可以君子之修,论小人之刑辟;刑不上于大夫,不可以胥隶之禁,责君子以逡巡。早塞其严刻之源,在创法者之善为斟酌而已。[2]828

儒家的“仁政”理念是实行简法的理论依据,简法是实现“仁政”的客观要求。历代帝王皆标榜“仁政”为施政原则,法律实施要求体现宽恕仁爱,哀矜人命,简法则是体现宽仁的根本。所以立法贵简,则可以从源头上遏制滥用严酷的刑罚,这是统治者在立法之初需要慎重考虑、反复斟酌的。王船山以唐玄宗亲政时大臣的谏言为例,当时晋陵尉杨相如上言说:“法贵简而能禁,刑贵轻而必行。小过不察,则无烦苛;大罪不漏,则止奸慝。”[2]828王船山对此颇为赞同。何谓“简法”?立法如何能简?船山具体解释道:“夫法者,本简者也,一部之大纲,数事而已矣,一事之大纲,数条而已矣。”[2]633法律贵在精简,一部法典,只要规定主要事类,抓住主题,而不应包罗万象、主次不分。针对一事,只需数条法规简明扼要地规定清楚即可。这“数事”“数条”是针对国家大事,惩治“大罪”,而不是用来处理鸡毛蒜皮的小事或惩罚人们的小的过错。任何法律的规定都是有限的,社会环境是极其复杂的,人的犯罪行为亦复杂多样,有大罪小罪,有大过小过。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地规定人们的一切行为,只能以有限的法条维持大家共同遵循的社会秩序。“夫法之立也有限,而人之犯也无方。以有限之法,尽无方之慝,是诚有所不能该矣。”[2]159因此,立法从简,是实现“法治”目的的实际需要,也是实施仁政的客观要求。王船山进而阐述了立法从简的诸多优点:

第一,立法从简,奸吏则不敢枉法害民。“夫奸吏亦有畏焉,诃责非所畏也,清察非所畏也,诛杀犹非所畏也,而莫畏于法之简。”[2]633奸吏真正畏惧的是实行简法,如果法律条例繁多,奸吏就会借机掌握执法之权勒索残害百姓,“法愈密,吏权愈重;死刑愈繁,贿赂愈章;涂饰以免罪罟,而天子之权,倒持于掾吏”。[2]74

第二,立法从简,则民众易于遵守,其行为是否违法,易于辨别,统治者也容易监督民众是否有不轨行为。“法简而民之遵之者易见,其违之者亦易见,上之察之也亦易矣。”[2]633法条简明,民众容易理解法律的含义,对自己的言行有所顾忌,对法律规定有所畏惧,就不会轻易触犯刑律,从而保全身家性命。为此,船山总结道:“律简则刑清,刑清则罪允,罪允则民知畏忌,如是焉足矣。”[2]160

第三,立法从简,则社会的是非、善恶、黑白有一个客观的衡量标准,人们易于理解运用法律,培养民众依法办事的习惯,法律的效力亦可普及于全社会。“惟简也,划然立不可乱之法于此,则奸与无奸,如白黑之粲然。民易守也,官易察也,无所用其授受之密传;而远郊农圃之子,苟知书数,皆可抱案以事官。”[2]633

第四,立法從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民众因琐碎小事引发各种诉讼纠纷,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国家长治久安。“夫曰宽、曰不忍、曰哀矜,皆帝王用法之精意,然疑于纵驰藏奸而不可专用。以要言之,唯简其至矣乎!八口之家不简,则妇子喧争;十姓之闾不简,则胥役旁午;君天下,子万民,而与臣民治勃谿之怨,其亦陋矣。”[2]828

在遵循立法从简的同时,王船山还强调执法从公的法治原则。这主要是强调执法者自觉遵守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审理案件中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防止执法者滥用手中的权力以公谋私、贪赃枉法。从而在职责上要求司法官“以法相裁”“秉法以纠百职”,个人品德修养上要求官吏“以义相制,以廉相帅”。因为法条的简洁宽松,给予执法者在处理各类案件中相当的自由裁量权,尤其在重大刑事案件中,司法官个人的感情、喜好与意志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影响。为此,船山告诫官吏在执法时要出于公心,采取谨慎的态度,切不可凭个人的情绪武断处理案件,更不可为满足自己的私欲而歪曲法律,甚至公报私仇。“从政者审慎赏罚,勿任爱憎,折狱必和颜任理,用人无间于新旧,计近不足,经远有余。”[2]532这是东晋李嵩告诫诸子的话,王夫之对这一观点非常赞赏,认为当政者能做到这一点可保国家长治久安。官吏虽然掌握执法大权,但法律并不是被个人利用来泄愤的工具,船山如是理解法律,“法者,非以快人之怒、平人之愤、释人之怨、遂人恶恶之情者也。”[2]814如果执法者从个人私怨出发,凭主观臆断去定罪量刑,制造冤狱以私害公,必将危害国家。

三、法治的核心:从严治吏

自秦汉以来,中国历代王朝在对待吏治问题上,一直秉承“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思想,也就是说“治吏”是国家治理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王船山的吏治思想源于传统儒家思想,他曾在南明永历政权中短暂任职,清楚明朝末年糟糕的吏治现状,船山反复思考历代吏治得失与明朝灭亡的惨痛经验教训,得出“严者,治吏之经也”的吏治思想,并把吏治与法治结合起来,严于治吏成为其法治思想的核心。

王船山目睹明末吏治腐败、官场腐败给民众生活带来的巨大痛苦,以及给国家造成的严重危机,他力图发挥自己的才能挽救时局,却屡遭权贵打壓,知事不可为,于是隐居山林发愤著书立说。在船山著作文字中,愤怒地谴责了那些作威作福的贪官酷吏,对广大人民的悲惨遭遇表达了深切的同情之心。对待民众,主张“重民、宽民、养民”;对待官吏,主张“严治”。“严者,治吏之经也;宽者,养民之纬也;并行不悖,而非以时为进退者也。今欲矫衰世之宽,益之以猛,琐琐之姻亚,佌佌蔌蔌之富人,且日假威以蹙其贫弱,然而不激为盗贼也不能。猶且追咎之日,未尝束民以猛也。憔悴之余,摧折无几矣。故严以治吏,宽以养民,无择于时而并行焉,庶得之矣。”[2]309在王船山看来,贪官酷吏、豪强大户不择手段聚敛财富,剥夺底层群众基本生活条件,完全不顾他们的死活,造成社会动荡不安。因此,要贯彻“重民”思想,国家能够推行“养民、惠民”政策,消除社会贫富两极分化现象,重要的治理手段就是要从严治吏,将“吏治”与“法治”结合起来,将“严以治吏”与“宽以养民”结合起来。对官吏“严”就是对民众“宽”;对官吏“宽”,就是对民众“严”。如果治吏不严,广大民众必将遭受进一步摧残,甚至被逼为贼寇,严重威胁国家安全。 所以船山说:“宽之为失,非民之害,驭吏以宽,而民之残也乃甚。”[2]309船山在分析前朝吏治得失的经验之上进而得出“严者,治吏之经”的结论。

王船山治吏从严的思想虽然与古代法家的主张在表面上类似,但其实质和目的均有不同。法家倡导从严治吏的实质是要建立封建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维护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威。而船山主张从严治吏,是为了建立一个高效、廉洁的官僚体系,形成清廉良好的吏治,吏治好坏的根本评价标准在于是否廉政。

为了建立清廉的吏治,王船山强调必须以严厉的法制惩治贪赃枉法的官吏。首先,船山肯定了官吏应具备清廉的品德,这是国家任用官吏的前提。“论官常者曰:清也,慎也,勤也。而清其本矣。弗慎弗勤而能清也,诎于繁而可以居要,充其室可以为社稷臣矣。弗清而不慎不勤,其罪易见,而为恶也浅。弗清矣,而慎以勤焉,察察孳孳以规利而避害,夫乃为天下巨奸。”[2]398可见,为官必须具备廉洁的品德,官德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兴衰存亡,治国理政者不可不察。在官吏的选拔上,船山明确指出严禁卖官鬻爵,这是维护国家法制权威的底线。可是历朝历代在由盛转衰之际,无不买卖官爵之风盛行,导致国家法纪尽失。“乱政不一,至于卖官而未有不亡者也,国纪尽,民之生理亦尽也。”“卖官之令行,则富者探囊而得,狡者称贷以营,旦市井而夕庙堂。然则天子者,亦何不可以意计营求于天而倖获之也? 而立国之纪,埽地而无余。”[2]313-314连一些市井小人、奸诈之徒都可以花钱买到本不属于自己的官爵,登上庙堂高位成为达官贵人,国家法纪扫地无余,如此选拔官吏,国家岂无败亡之理。王船山对买卖官爵造成危害国家的分析是很正确的,主张在重视官德的前提下建立廉政的吏治,为维护清廉的吏治,主张以严厉的法制惩罚贪官污吏,反对官场腐败贿赂之风。纵观唐宋元明的历史,各朝灭亡的原因无不是因为官场的腐败导致的。王船山在《读通鉴论》中以唐后期官场贿赂成风的状况为例,“贿行于中涓,而天子慑;贿行于宰相,而百官不能争;贿行于省寺台谏,而天子宰相亦不能胜……唐之乱,贿赂充塞于天下为之耳”。“贿赂之败人国家,如鸩之必死,未有能生之者也。”[2]1003-1004对于官吏腐败,船山可谓深恶痛绝,官场如果盛行腐败之风,则整个官僚体系必将近乎崩溃,各级职能无法正常运作,国家政权如同喝了毒药一般,没有不导致灭亡的。因此,船山极力主张依法严厉惩治贪污腐败分子,绝不姑息养奸。“人主明其义于上以进退大臣,大臣奉此义以正朝廷,朝廷饬此义以正郡邑,牧之有守令,核之有观察采访之使,裁之有执宪之大臣。苟义明而法正,奸顽不轨者恶足以恣行而无忌;即有之,亦隐伏于须臾,而终必败。”廉政为吏治之根本,如何整饬吏治,在船山看来,清廉的吏治须遵循“以法相裁,以义相制,以廉相帅”的普遍的吏治原则,既要重视官吏的品德,又要有效监察、考核官吏的行为,还要依法及时审理、判决触犯法令的官吏,让贪污腐败的奸吏无处可遁,这样才能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的官场生态环境。

王船山对历史上官吏贪污贿赂之害有深入研究,他的从严治吏思想虽与法家宣称的“法不阿贵”主张相近似,但船山的吏治思想有新的观点,这新观点就是从严治吏关键是要严以治上官。对于为何要严以治上官,王船山在其大著《读通鉴论》中有精彩论述。

严下吏之贪,而不问上官,法益峻,贪益甚,政益乱,民益死,国乃以亡。群有司众矣,人望以廉,必不可得者也。中人可以自全,不肖有所惮而不敢,皆视上官而已。上官之虐取也,不即施于百姓,必假手下吏以为之渔猎,下吏因之以售其箕敛,然其所得于上奉之余者亦仅矣。而百姓之怨毒诅咒,乃至叩阍号愬者,唯知有下吏,而不知贼害之所自生。下吏既与上官为鹰犬,复代上官受缧绁,法之不均,情之不忍矣。

将责上官以严纠下吏之贪,可使无所容其私乎?此尤必不可者也。胥为贪,而狡者得上官之心,其虐取也尤剧,其馈献也弥丰;唯琐琐箪豆之阘吏,吝纤芥以封殖,参劾在前而不恤,顾其为蠹于民者,亦无几也。且有慎守官廉,偶一不捡而无从置辩者矣。故下吏之贪,非人主所得而治也,且非居中秉宪者之所容纠也,唯严之于上官而已矣。严之于上官,而贪息于守令,下逮于簿尉胥隶,皆喙息而不敢逞。君无苛核之过,民无讼上之愆,岂必炫明察以照穷簷哉?吏安职业,民无怨尤,而天下已平矣。

下吏散于郡邑,如彼其辽阔也,此受诛而彼固不戢,巧者逃焉,幸者免焉。上官则九州之大,十数人而已,司宪者弗难知也;居中司宪者,二三人而已,天子弗难知也。顾佐洁身于台端,而天下无贪吏,握风纪之枢,以移易清浊之风者,止在一人。[2]1102-1103

对于以上船山严惩上级官员的言论,陈远宁先生在他的关于王船山政治观研究的著作中有精辟的解读,他从四个方面分析总结船山严以治上官的吏治观念:第一,在众多的官吏中,要求人人都清正廉明是不可能的,比较理想的状况也只可能是要求大多数官吏遵纪守法,这还要看上级官吏是否能以身作则,否则,这种理想状况也难以实现。第二,从实际情况来看,下级官吏有许多是上级官吏的“鹰犬”,下吏之贪往往与上官的授意、指使、包庇、相互勾结直接联系。或者说,下吏之贪就是上官之贪的一个环节、一种表现,如果只惩办下吏,而放纵上官,那显然是执法不公。第三,下吏既然是作为上官的“鹰犬”虐取百姓,因而其虐取所得,势必以其大部分奉送给上官,而其本身所得为数并不太多,却既要受百姓的怨恨,又要受法律的严惩,而那些真正的罪魁祸首即上官们却既可大大地中饱私囊,又可以逍遥法外,这显然是轻重倒置。第四,如果不严厉惩办上官,而是“责上官以严纠下吏之贪”,将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因为贪贿成风的根子本来在上官,而现在却要依靠他们去监督下吏,这就势必出现这样的情况:同样都是贪赃枉法,而那些深得上官之心的狡猾者,在上官的庇护纵容下将会更加肆无忌惮地进行贪贿,上官们也会由此而获得大量“馈献”;只有那些小官们却要遭到严厉的参劾;甚至一些基本上清廉的官吏因為“偶一不检”也会受到惩治而“无从置辩”,终于酿成邪气上升,正气下降的官场黑暗局面。总之,基于上述种种理由,王船山认为,要杜绝下吏之贪,必须从严惩上官之贪入手。[1]154-155

综上可知,船山深刻地认识到吏治腐败对国家的重大危害,对防治官员腐败提出切实可行的方式,其提出的“严以治吏”“严以治上官”的主张类似于现代反腐中“既拍苍蝇,又打老虎”的举措。不仅如此,船山还隐约认识到根治官场贪污腐败需要发挥法律制度的重要作用,因此,他将吏治与法治结合起来,在重视官吏道德修养的同时,还强调在制度的范围内对官吏进行监察、考核,对官吏贪污贿赂的犯罪行为依法严惩,把法治作为惩罚贪官污吏的最后一道防线,这与现代法治中预防官员腐败与制度反腐的立法精神相一致,足见王船山“法治”思想之远见。不过,船山的“法治”思想仍有其局限性,船山先生虽然在《读通鉴论》中多处论述“法治”的观点,但并没有形成“法治”的完整的理论体系,他只是针对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的历史事件发表他的观点或阐述他的思想,他时而强调“法”的重要作用,时而批判“法”的弊端,时而倡导圣君贤相的“人治”观念。综合比较分析王夫之有关“法”的言论,从根本上说,其提倡的仍然是以“人治”为本,以“法治”为辅的思想。其言论中被提高到一个重要高度的“法”,仍然必须是由君主支配或裁定的法,这种传统法治思想,实质上是建立在“人治”为本的基础之上,这是为时代及个人知识所局限的,又具有时代发展的必然性。

【 参考文献 】

[1] 陈远宁.中国古代政治观的批判总结——王船山政治观研究.长沙:湖南出版社,1992.

[2] 王夫之.船山全书:第10册.长沙:岳麓书社,2011.

(编校:张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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