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亚梅
摘 要:李光地(1642年—1718年),字晋卿,号厚庵,福建泉州安溪湖头人,清朝著名清官、理学民臣。康熙九年(1670年)中进士,后累官至文渊阁大学士,其一生从政,贡献可谓多方面,不仅对理学、政局的研究有着巨大贡献,其法哲学思想也有着深远的意义,该文将通过对李光地以其儒学思想中的民本思想为核心的法哲学思想作为研究,并浅析其对构建法治中国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启示。
关键词:李光地民本思想;法治;乡约族规;社会主义新农村
1 李光地法哲学思想:以民本思想为核心的法哲学思想
(一)法治从吏制治起:百姓安危在吏治
李光地出生于明崇祯十五年(1642年),其一生經过腐朽的明朝在遭受农民起义的冲击和清军入关后,明朝走向了灭亡。清朝建立后,满州贵族的轻民、掠民、残民思想在清兵烧杀抢掠,实行惨无人道的屠城政策体现的淋漓尽致。而李光地大部分的青少年岁月是在双亲贫窭患难中度过,其对民间疾苦有着切身体会。李光地在《母太夫人七十征言引》中回忆道:“即窭且贫,崎岖多难,或衣被不完,或粗粝不饱,或循荒循野,风雪飘摇。”
而民生之大要在于粮、刑二事,李光地对吏制治起则主要从这两方面出发:
1.治钱粮亏空
清朝时期,钱粮亏空和挪移凑垫现象比比皆是,一方面导致人民生活在水生火热之中,另一方面朝廷上下级官员串通一气,滋生集团性犯罪。康熙三十九年,李光地在《条陈清查钱粮亏空疏》指出李光地指出粮食在储存时会有雀鼠偷吃而消耗,因自然消耗或其他万不得已的原因而需要的挪用钱粮是在所难免的,但是李光地随后又指出在清查钱粮亏空时发现虽然有万不得已挪用钱粮之事,但是这样的事并不多数,而有一些官吏不管公私而私自任意挪用千万钱粮,到了年终盘查的时候,这些官吏要么又挪用新的钱粮来掩饰过去的漏洞或搜刮民脂民膏来填充,要么就捏造虚假的信息或延迟报账信息,而上级官员却因情面嘱托而不举发,官官相护,结党营私。在清查钱粮亏空后,李光地深刻的认识到要想解决亏空,必须解决官吏制度问题,而解决官吏制度问题就必须改革。
2.治命案久悬
要治理吏制,要治理钱粮亏空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刑事案件久悬未结的命案冗余,文案纷冗严重影响人民安定,李光地在陈清严定承审命案处分时分析指出命案很多是已经有证据能够指明凶犯,而且只要秉公办理,便不会如此难以结案,而命案纷冗,是因为地方上的官员在办理命案时,有的被上级或上几级的官员所压制而迟缓办案,拖延时间,给凶犯试图寻找出脱罪的办法。或因为被利益收买,有的则试图通过杀人灭口来完成命案办理而逃脱法网,甚至还有的官役趁机谋利,陷害无辜。这些手段都使人民百姓生活难以安定,为此李光地提出必须治理命案久悬现象,提倡“将一切命案照例勒限半年”,如易结而违限不结,另行严查究劾,并对犯罪的官员“永远革逐”、“严加处分”,李光地此举乃大治贪官污吏,李光地对贪官的斗争是十分坚决的,而且毫不退让。
在李光地看来,国正天心顺,官清民自治,百姓安危在吏治,因此他认为法治需从吏制治起。不仅如此,李光地还认为法治还需从家治治起。正所谓齐家治国平天下,为了使本族上下共同遵守国法,他“要略略的在本乡做得一点榜样,先从本族整理起”,为此他特意亲自制定族里规约,他重视民心,重视人民百姓的力量,重视治国从治家治起,重视通过乡约族规来改善族人的不良习气以促进社会稳定。
(二)治国从治自家治起:齐家治国平天下,以乡约族规规范族人来促进社会稳定,其乡约族规在《榕村别集》卷五和《本族公约》中有所记载。
1.具有人情味特点
李光地的乡约族规试图以君子之德去规范族人,从而形成似乎“道德”的法规,通过权、礼、法结合来推己及人,力图规范族人行为,并规范族人思想道德。宗族一直是传统中国社会结构的基础。在传统社会中的人们大都是聚族而居。宗族、组织是具有强国的内部凝聚力,明清时期是宗族组织发展成熟的时期,而宗族可以通过“家法”、“族规”、“乡约”来抑制宗族里成员的违规行为,调节矛盾纠纷,达到维护基层社会秩序的目的。家族自治,弥补官治之不足。
2.具有司法辅助性特点
虽然李光地的法学思想中有“人治”这一点,具有人情味,使得其法治观具有不完全性,但这种人情味还具有对司法的辅助性,即法治辅助性。李光地主要以社会公共监督来警醒族人,不过始终是以司法作为最后的依托来惩治犯人,其“拘执送官”是其最为严厉的惩戒手段,“逐出乡井”,“合乡宪治”则是其辅助手段。
《同里公约》规定中可以看出李光地区分了“初犯”和“条犯”,对于初犯则逐出乡井,而条犯则拘执送官,永除患害。而对于破坏伦理风俗的行为,李光地区分了“淫荡”和“犯奸”,对于淫荡的逐出乡井,对于犯奸的则拘执送官,由官府依照法律处治。李光地还认为赌博和盗宰耕牛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安定和人民的生产生活,需“送官究治”。这三条中都可以看出李光地的法学思想中不仅具有“人治”对司法的辅助性这一特点,这也正是李光地儒学思想中的民本思想的体现。
由《同里公约》中的条文可见,李光地订立的族规乡约充分体现了“尊治—乡治—官治”的人情与司法相结合的法治辅助性。力图约束族人,安定社会,革除陋习,通过以民治民,以法治民的作用,弥补了国家的管理不足。
2 对构建法治中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启示
李光地的法哲学思想中富含其儒家思想中的民本思想以及人情和司法结合的特点,这是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和总结的,同样由于时代和阶级的不同,其中的不足是必然存在的,这需要一方面我们要抛弃其不足之处,另一方面学习其值得学习的部分。
1998年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中第20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们政府备案”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看,村民会议是村庄的权力机关,村民委员会定村民会议的执行机关。村民会议拥有制定村规民约的权力,这正意味着国家权力在乡民社会的收缩。
构建当今社会法治中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可以借鉴李光地的整顿吏制和订立乡约族规的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乡约族规要与国家法律法规基本理念保持一致,不应相冲突,国家法律法规是国家制度的代表全民意志和根本利益的具有着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国家法律法规对村民在生产活动中所面临的许多实际问题,尚未做出统一具体的规定,而乡约族规虽不是法律法规,但充分反映了村民的共同意愿与制造,是一种自治规范,而且对规范村民行为有着明显的作用。因此,乡约族规对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补充的作用。因此乡约族规要应与国家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其次,乡约族规应注重文化民风作用。虽然清代乡约族规宣传封建伦理的直接目的是教导民众做顺民、愚民,最终目的是维护封建统治,但是其实也有一些内容,如提倡节约、守法,禁止赌博、偷盗等,对稳定社会秩序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最后,乡约族规应突出民本思想,鼓励村民互助互爱。与一切违反村民群众利益的行为作斗争。做好村民的基本的法律教育工作。以及实施义务教育等,促进文化教育等。
从李光地的思想看,不仅要在执行上与国家保持一致,采取严惩在内容上还应注重人情与法理结合,即民本与法治结合。在建设法治中国和建设社会会议新农村的社会背景下,借鉴乡约族规的历史经验,抛弃其中不符合现代要求的封建礼教,吸收其中合理的成分,并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这对实现乡约族规与国家政策的紧密结合有着积极作用。
李光地的儒家思想中的人本思想体现在其整顿吏制和制定乡约族规当中,其制定的乡约族规则是其法哲学思想中的体现,由此可见,李光地的法哲学思想中的儒家思想的色彩浓厚,这对建设法治中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所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