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客车侵权第一案”了解“专利无效制度”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的作用

2018-05-08 06:40:07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法务部
汽车维修与保养 2018年2期
关键词:大客车宣告外观设计

被称为“客车侵权第一案”的“中大客车与德国尼欧普兰公司‘星航线II’客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案”,历时六年,最终因德国尼欧普兰公司的“星航线II”客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而峰回路转,中大客车最终获得胜诉。本文通过对该案件案情进行回顾及分析,希望能够引起与汽车行业相关企业等对专利保护的重视并为大家应对侵权纠纷提供一定的借鉴。

一、案情回顾

2005年下半年,中大客车推出了A9系列车型,这是一款定位高档、豪华的大型客车。自A9系列客车推出之后,很快成功打入欧洲市场。但随之而来的知识产权风险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2006年9月,尼欧普兰公司以中大客车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为由,将中大客车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中大客车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4 000万元及合理支出137万余元。

对于尼欧普兰公司的诉请,中大客车进行了积极应对,不仅进行了未侵权的抗辩,而且于2006年10月以尼欧普兰公司涉案专利与在先外观设计相近似,不符合我国专利法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但因中大客车所提供的证据所示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均具有显著区别,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的决定。2007年5月,中大客车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认为涉案专利在申请日前已经在国外杂志上公开发表,不符合我国专利法相关规定,但因中大客车提交的域外证据未经公证认证,专利复审委员会再次作出了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的决定。中大客车针对上述两次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驳回了中大客车的起诉。

2007年6月,北京市一中院对尼欧普兰公司诉中大客车侵权案进行开庭审理。法庭进行现场勘验,并对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了比对,最终认定中大客车A9系列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相近似。2009年1月,北京市一中院就该案作出判决,判令:中大客车立即停止制造、销售A9系列客车,赔偿尼欧普兰公司经济损失2 000万元及合理支出116万。

面对不利局面,中大客车并未放弃,一方面及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另一方面,聘请经验更为丰富的代理律师,于2009年7月第三次就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中大客车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两本德国杂志,即2004年第9期的《今日客车》和2004年第9期的《客车杂志》。这两本杂志都刊登有尼欧普兰公司涉案专利产品外观设计,更关键的是,这两本杂志公开发表的时间都早于尼欧普兰公司在我国申请涉案专利的时间(2004年9月23日)。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种基本属性。但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如果在申请日前,该专利已经在外内外杂志、报刊等公开发表的刊物上刊载,则其丧失专利应具有的新颖性,故其申请的专利不符合专利的三种属性的基本要求,故专利是不成立或无效的。

因此,2010年2月,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中大客车第三次提出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认定中大客车提交的由德国公证人员、司法人员采集并经我国驻德国大使馆认证的《今日客车》和《客车杂志》的公开时间分别为2004年9月17日和2004年9月6日,均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2004年9月23日)。根据上述两本杂志刊登的内容(文字和图片),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2月作出第14484号审查决定,宣告尼欧普兰公司涉案专利无效。

北京市一中院于2012年2月作出判决,认定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4484号审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判决驳回尼欧普兰公司的诉讼请求。尼欧普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12年5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12年7月驳回尼欧普兰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案件分析

纵观整个案件审理过程,本案最终峰回路转的关键在于专利复审委员会2010年2月对涉案专利作出的第14484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致使尼欧普兰公司主张中大客车侵权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所依据的权利基础不复存在,历时六年,在世界范围内引发广泛关注的“客车侵权第一案”最终以中大客车胜诉落下帷幕。

该案经历了由侵权到专利不成立的巨大转变,对于中大客车在诉讼中的经验教育也是值得我们总结和吸取的。本案中,中大客车积极应对尼欧普兰公司专利侵权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和手段是值得我们肯定的,但由于企业对汽车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忽略了对产品的知识产权预先风险评估和应对措施的准备。同时对诉讼中主张专利无效的程序了解不够,证据准备不充分,先后错过两次认定专利无效的机会,将自己陷于不利的诉讼地位,付出了巨大的诉讼成本,其教训应为汽车企业所高度重视。

此外,本案中另一个引起我们注意的问题是,为何专利复审委员会前两次均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而最终又宣告涉案专利无效呢?“这就涉及对我国专利无效制度的理解问题。在我国,因外观设计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没有提前公开的程序,因此在专利被授权之前,公众对该专利是不知情的。但外观设计专利被授权公告后,如发生纠纷的,司法机关通常会推定该专利是有效的,当然,庭审中法院也会对专利的效力问题进行审查。专利无效宣告制度是在专利授权之后,在社会公众提交相关的证据的基础上对专利再审查也是评价专利有效性的重要程序,是专利初步或实质审查的延续,是审查程序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符合相应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均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宣告专利无效请求,这既给了社会公众一个质疑专利效力的机会,救济相关的利害当事人,又给了专利审查部门在请求人提供的相关证据的基础上重新评价专利有效性的机会,突显出专利授权后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专利权进行再评价的重要性。

无效宣告程序是对专利有效存续期间可以持续提出挑战的一个重要程序,是对专利现有的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制度的一个有效补充,其特点在于对于有效的专利可以通过提交不同的证据和理由持续的挑战其有效性,当事人对其合理而灵活的运用,可以成为对抗专利权人权利的有效途径。同时专利授权过程中由于审查手段、方式以及时限等各方面的原因,确实有可能存在不符合相应规定但仍然获得专利权的情况,无效宣告程序恰恰是体现了专利制度中的救济功能。本案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中大客车最后一次提交的证据,最终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正是这种制度特点的体现。

三、律师建议

当汽车企业或汽保企业发现某一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时,不仅应积极组织市场调研,而且应对于与相关、相似产品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进行充分调研,企业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方网站等公开途径查询,及时准确地获取与本企业产品知识产权相关的信息,并提前指定知识产权预先风险评估和应对措施,防止出现盲目扩大生产使企业陷入不必要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之中。

此外,企业也应当逐步提升知识产权预警、保护意识,从产品研发、市场开发、市场投入等各个环节关注知识产权权利状况,并做好证据和资料收集工作,以备不时之需,为企业维权或进行侵权应对做好充足准备,以使企业在未来可能存在的纠纷中占据主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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