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出去的女儿真的是“泼出去的水”?

2018-05-05 02:57李军
婚姻与家庭·婚姻情感版 2018年5期
关键词:娘家户籍集体经济

李军

农村集体成员分红是一笔不小的收入,但有村民受传统婚嫁观念影响,认为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集体福利分配方案对外嫁女往往是不分或少分,导致很多外嫁女敢怒不敢言,但也有外嫁女挺身而出状告娘家人,她们能打赢这场官司吗?

秀芬是河北省燕山山脉某村的村民,因为家境贫寒,为了减轻家里的负担,她早早就出来打工了,在外务工期间,和小强相识相恋。两人在城里盘下一个小饭馆,生意十分红火,挣了钱的他们还帮助哥哥娶了媳妇,了却了父母的一桩心愿,随后,秀芬和小强也走进了婚姻。

秀芬出嫁后,其户籍仍留在娘家。娘家所在的村这几年变化很大,有大片的石场和林地,除了收取丰厚的承包费和租金外,村集体开办的石材加工厂和果品加工厂也收入颇丰。按照以往的惯例,集体经济收入属于村集体全體成员所有,每年要对该村全体村民进行分红,但在很多村民的意识里,姑娘一旦出嫁就是婆家的人了,再在娘家分一样的羹,让很多人不能释怀。在一部分人的强烈反映下,村干部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最后形成新的村民分红方案,该方案中规定:“外嫁女且户籍还在本村的,每人分配2000元。而其他本村村民则每人分配10000元。”

消息传开,外嫁女们纷纷表示不满,但胳膊拧不过大腿,她们也只能发发牢骚。秀芬却不这样认为,她在城里打拼这几年,增加了不少维权意识。她认为,村委会这种歧视性的分红方案,侵害自己的正当权益,违反法律规定。为此,她将村委会告上法院,请求撤销分红方案。

法律点1:外嫁女能享受与娘家其他村民同等的权益吗?

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33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秀芬出生后加入当地户籍便取得该村村集体成员资格,其成年结婚后户籍仍保留在被告所在地,在当地分配有责任田,并享有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保待遇等,对于此次村集体收入的分红款理应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等权利和待遇。

针对秀芬要求撤销分红方案的请求,村委会辩称:该分红方案,是经过集体表决的,村委会无权变更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如果要改变的话,需通过再次集体表决,才能有效。

法律点2:村委会能以未经集体表决,无权更改为由拒绝吗?

不能。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从表面上看,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投票通过集体利益分配事宜的分红方案,实行了民主决策,从程序上没有毛病,但分红方案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因此,该分红方案虽经集体表决通过,但因其违法性而无效。

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该分红方案。

村委会重新做出外嫁女与同村村民相同权益的分红方案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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