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土地管理部门对农地流转的监控

2018-05-04 08:30王美丽
农民致富之友 2018年7期
关键词:农地备案经营权

王美丽

农村土地的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行为。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类型为土地互换、入股、合作、出租等方式,而土地流转要坚持农户自愿的原则,并且需要经过乡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签订流转合同。而一些农村拥有土地经营权的人,因为对法律知识缺乏了解,并没有依照法律进行相关备案,这也是导致一些纠纷出现的主要原因。

1土地管理部门对农地流转监控的意义

土地管理部门对农地流转的监控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中主要包含三点:1)推动规范土地流转市场的形成。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所以土地市场的发育是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社会经济的重要突破口之一,就目前而言,建立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市场,激活土地利用关系是目前农村改革的当务之急。土地管理部门对农地流转市场形成只要从外部给予适当的引导、保护、监督,就能够完善农地流转市场的形成;2)促进农地流转市场配套制度的建立。农地流转配套制度包括:农地估价制度、农地流转中介制度。这些制度的出现,充分保护了农地流转的安全性,宣传度,例如:绍兴县建立三级土地信托服务组织,能够接收农户的委托,再通过网络招租等形式将土地转包出去,这种中介的形式能够有效解决农地供求矛盾以及农地流转低效率重复问题;3)有利于监督集体组织对土地流转进行有效监控。集体组织与农民存在管理以及被管理的关系,作为管理者,集体组织处于强势地位,农地流转过程中,某些地方农村集体组织存在懈怠行使管理者权力的情况,而导致农民集体利益无法得到保护。而土地管理监督土地流转,能够运用法律、政策,督促集体组织对土地流转情况进行有效管理,进而促使农民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得到总体提升。

2土地管理部门对农地流转监控的程序分析

2.1事前的备案审查

流转备案流程会因为流转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1)以转让方式进行土地流转程序的,应该由当事人向村集体组织提出申请,如果受让人为本集体组织成员,其流程比较简单,将流转合同予以备案即可;若受让人非本集体组织成员,理应由集体组织进行审批,如果同意流转,再上报乡级土地管理部门,经过登记,转让合同方能生效;2)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流程,就是农业合作组织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力,农民通过获得股权的过程,而农业合作组织实质上是村民集体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只要经过村集体组织进行备案即可。而农业合作组织想要将承包经营权再次转让,而受让人是非集体组织人员时,需要获得乡政府批准,否则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生效;3)互换的方式一般发生在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只需要交由村集体组织审核监督即可,不需要上报土地管理部门登记。

2.2事中的监督检查

主要检查内容为进行流转中的土地,是否在实质上违反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政策等情况。一些管理者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为了自身利益很有可能做出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其中主要表现为: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了利益违规将土地流转给并不具备农业经营条件的人;将土地转给从事非农生产的外单位或者个人等等。对实体上违反法律规定的土地流转,土地管理部门应该采取严格处理的策略,比如:直接撤销流转合同并且视情况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处理。而一些程序上违规主要包括:1)非经过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登记核发证书;2)未经乡人民政府批准。如果是前一种情况,应责令当事人补办登记手续,如果是后一种情况,则由乡人民政府撤销流转合同。

2.3事后的纠纷解决

对农村土地流转中发生的纠纷,无论是订立流转合同纠纷、履行合同纠纷以及解除合同纠纷,土地管理局均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按照实际情况予以调节处理。例如:某村村民张某以发包方身份,仅以土地流转未报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土地流转合同无效。由于农村土地承包人法律知识有所欠缺,加之受到农村习惯影响,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往往未经过发包备案。而在审理过程中,土地管理部门人员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进行以下判断:根據实际情况,备案只是为了方面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起着告知、登记、备查等作用,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中第13条与第14条明确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合同无效。但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张某请求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不予支持。

2.4针对违法农地流转处理方式

如果说土地管理部门对农地流转的监督、引导体现了国家政策等指引、评价、约束作用,那么对违法行为的干预和处理则体现国家法律的强制和教育作用。目前,农地承包违法表现形式主要包含四点:1)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在利益驱使下,一些参与农地流转的相关人员,都会不自觉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农户改种粮为经济作物等;集体组织受外界非农高利润产业影响,改农地为非农用地;承包经营权受让人更是将利益最大化视为准则。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处以罚款;基层政府越权非法批地,批准文件无效,并且对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非法批准使用土地应收回;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权用于抵押。以抵押方式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该承包经营权并无法律效力,土地管理部门应督促双方返还财产。

综上所述,土地管理部门对农地流转的监控,维持了农地市场的秩序,从某种程度上说,也为我国坚持的可持续发展道路提供了良好的保障。本文从土地管理部门地农地流转监控的意义出发,简单描述了土地管理部门对我国农地流转的重要性,然后通过农地流转备案需求、监督检查过程、纠纷解决步骤以及针对非法农地流转的处理进行分析,并通过对《土地管理法》的一些相关规定的了解,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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