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茁淳 李心蕊
[提要] 伴随着我国居民人均消费水平的逐步提高,内地奢侈品消费市场正在膨胀,2015年奢侈品消费总额已超1,168亿美元,成为世界奢侈品消费第一大国。然而,我国有关奢侈品消费税的征税立法尚未完善,导致奢侈品征税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本文就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奢侈品消费税征税范围、税率设置、征税方式方面存在的不足,结合国际经验,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奢侈品;消费税;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2.2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8年2月26日
我国最早有关消费税的立法规定出现在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经过2006年对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大规模修改以及2008年、2009年的两次修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立法体系已基本形成。
从征收范围上看,我国现行消费税法一共设置了15个税目,按照立法目的的不同,大致可以把这些税目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出于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观的目的,对烟、酒、鞭炮、焰火等传统应税商品进行消费税课征;第二类是出于增加财政收入和引导消费者正确消费观的目的,对金银等贵重首饰、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等奢侈品进行消费税课征;第三类是出于环境保护和减少资源消耗的目的,对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小汽车、摩托车、涂料、电池、成品油等环保类产品进行消费税课征。
从上述立法规定可以看出:奢侈品,是我国现行消费税的重要征收对象之一。我国应征收消费税的奢侈品主要包括金银等贵重首饰、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等物品。
世界上最早关于奢侈品的定义来源于亚当·斯密的理论学说,这位著名经济学家曾对物品进行过分类:他将物品分为生活必需品和奢侈品两大类。也就是说,亚当·斯密将凡不属于生活必需品的物品均归为奢侈品的范畴。笔者认为,亚当·斯密关于奢侈品的定义有些牵强。有的非生活必需品,如黑板、音响设备等物品,既不属于奢侈品的范畴,又不属于生活必需品的范畴。此外,还应注意的是,奢侈品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观念的转变,之前属于奢侈品的物品现由于逐渐普及而成为日常用品;之前未出现过的新型物品由于在富人阶层中的流行而应当被定义为奢侈品。
(一)征税范围未及时调整。尽管我国在2006年将护肤品挪出奢侈品的征税范围,但奢侈品的税收征收范围仍有待进一步地更新调整。
第一,由于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观念的转变,现已不是奢侈品的物品仍被征收消费税。如化妆品,在当代已成为现代城市女性的生活必需品,不应将其算作传统奢侈品而征收奢侈税。
第二,我国税收征收机关对高级时装、香水、皮具、箱包等高档奢侈品,以及私人飞机、高档豪宅等新兴的奢侈品均未征收相应的消费税。也就是说,我国奢侈品征税的税基过窄。
第三,富人阶层所享受的高档消费行为也尚未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之中。具体来说,高尔夫球运动、赛马、狩猎、射击、参加游艇俱乐部、进出高档娱乐场所等高档消费行为已为越来越多的富人阶层所追求和体验。在过去,对这些消费行为征收的是营业税。但是,在我国全面实行“营改增”的背景下,对这些高档消费行为已逐渐从过去的课征营业税改为现在的课征增值税。而我国增值税的税率较低且较为统一,若对这些消费行为仅征收增值税的话,税率未免有些太低。
(二)税率设置偏低。我国在奢侈品税率设置上是较低的。我国现行消费税中对奢侈品征收的税目、税率大致如下:化妆品为30%;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分类: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为5%,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为10%;高尔夫球及球具为10%;高档手表为20%;游艇为10%。作为财政收入重要来源的奢侈品消费税,上述税率的设置较低,不能很好地达到征收消费税的立法目的。
(三)价税关系未明示。由于我国现行征收奢侈品消费税采取的是价内税的方式,因此几乎所有的发票均不能清楚地显示出消费税所征收的税款和商品价格之间的关系。作为购买应税消费品的普通消费者,仅仅根据发票上的内容,并不知道自己交了多少消费税。笔者认为,价内税的征税方式,在引导合理消费行为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并不明显。当国家为了加强宏观调控而变更奢侈品消费税税率时,由于价税关系的未明示,导致消费者不能及时领会到国家的政策意图。长此以往,既不利于我国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又不利于我国消费者合理消费观的形成。
2017年11月14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消费税制度立法国际比较研究征询意向公告》中,明确将就消费税制度立法国际比较研究内容开展研究。因此,笔者查阅了世界上其他国家有关奢侈品征税的立法模式。
首先,国外的部分国家将高档消费行为涵盖在奢侈品的征税范围内。在韩国,奢侈品的征税范围不仅包括一些常规的奢侈品,还包括在赛马场、赌场、夜总会、高尔夫球场、娱乐性酒吧、客栈等场所的高档消费行为。此外,日本也是对高档消费行为征税又一典型国家。日本对在高尔夫球场、高档浴所内的高档消费行为均课征了相应的奢侈品消费税。笔者认为,将高档消费行为纳入到奢侈品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内,不仅将进一步提高我国的财政收入,而且将有效地发挥我国消费税缩小贫富差距、引导消费者正确消费观的调节功能。
其次,国外对奢侈品征收的消费税较高。例如韩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对高档奢侈品征收的消费税税率往往高达50%以上。此外,近年来,消费税税率在国际上呈现着稳步上升的趋势。尤其是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之后,一些国家为了弥补国库紧张的状况,纷纷大幅度地上调消费税,尤其是对奢侈品消费税税率的上调尤为明显。相比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之前的2007年,从2012年的统计数据来看,大多数OECD成员国对奢侈品消费税都有不同程度的上调。
最后,在价税关系上,国外不少国家采取的是价外税的方式,即明示的方式。以日本和美国为例,这两国商场的标签和发票均分别明确地标示了税款和商品的实际价格,让消费者清晰地知晓其所购买的奢侈品消费税额是多少。
(一)适当调整征税范围
首先,立法机关应当及时变更奢侈品的征税范围。比如,将那些逐渐衍变为日常用品的物品從传统奢侈品的范畴中移除,如前述所提及到的化妆品。而将那些新型高档品划归到奢侈品的范畴内,如高档服装、香水、皮具、箱包、高档皮毛制品、私人飞机、高档豪宅。总的来说,奢侈品的征税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既要做到审慎有度,又不能盲目变更。
其次,我国相关立法机关还应将高档消费行为纳入到奢侈品的征税范围内。可以考虑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的高档消费行为包括:高尔夫球运动、赛马、狩猎、射击、参加游艇俱乐部、进出高档娱乐场所等。由于受到“营改增”的影响,我国相当一部分消费行为由传统的征收营业税变更为征收增值税。基于消费税增加财政收入的功能,可以考虑对上述这些高档消费行为增加纳税数额。即在原本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征收一道消费税,从而形成增值税与消费税相互调节的双层税制征收体系。
(二)适当提高税率。相比韩国、美国等发达国家,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对奢侈品所征收的消费税税率过低。基于这个原因,笔者认为,我国立法机关应适当提高消费税的税率,即在原有税率的基础上提高10%~20%。
笔者的调整建议如下:将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的起征税率由原来的5%调整至20%;将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的起征税率由原来的10%调整至20%;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的税率从原来的10%、20%、10%提高至30%、40%、30%。
(三)采用价外税的征税方式。我国现行采用的征税方式是价内税,消费者无法从发票上清楚地知晓自己所缴纳了多少消费税,也无法得知自己购买的商品是否属于传统的奢侈品,更无法得知国家对这类奢侈品所征收消费税的政策导向是什么。因此,笔者认为,日本和美国所采用的价外税的征税方式值得我国借鉴。采用价外税有下列较为明显的优势:首先,消费者可以从发票上标示的税款和商品的实际价格清晰地知晓其所购买的奢侈品应缴纳的消费税额为多少,这将对其今后的购买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对于收入中等的家庭来说,若某种商品征收的消费税过高时,其极有可能放弃购买行为;其次,在价格之外另外标示消费税税额,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防商家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假借消费税上涨为理由而随意“乱涨价”。
在“营改增”的大背景下,我国消费税立法制度的完善已迫在眉睫。消费税法对于奢侈品的规定,更应体现消费税的定义和立法目的:既能达到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目的,又能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观的形成。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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