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兆春
[提要] 创新是推动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是创新的重要内容。广州地区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的能力仅处于中等水平,创新资金投入与其他一线城市相比仍处于较低水平,无法为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提供资金保障。同时,在实践中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的协调度较低,未能充分发挥两者的合力效应。本文通过分析广州地区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现状,根据创新发展基本理论,重点探究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协调发展新模式,为广州地区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科技创新;金融创新;协调发展;资源配置;经济发展
本文為2017年广州市社科联资助的广州市青年学人项目:“广州聚集全球高端创新要素的政策措施研究”(编号:17QNXR26)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8年3月14日
现代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是引领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科技创新对于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率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而金融创新又为提升科技创新的产出创造了新的市场及效益。可见,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的发展并不是孤立的,应是相互促进与共同融合的。金融创新可为科技创新提供更多的资本积累,而科技创新又可为金融创新提供更多的衍生工具。创新并非科技或金融的专属要素,而是两者共同的媒介。现阶段,广州地区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的协调度不高,而通过优化创新要素,合理分配创新资源,既可以发挥科技与金融相互促进的合力,又可以发挥科技与金融融合服务于经济发展的功能,以助力广州地区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一)广州市创新(R&D;)投入基本情况分析。根据2017年6月底发布的《2017年中国广州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简称“蓝皮书”)显示,在一线城市中,2016年广州在创新(R&D;)方面的财政投入额居于末位,其投入仅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7%。虽然,按照国际上标准,广州2016年创新(R&D;)投入比例,可认为其创新能力基本达到或接近发达国家水平。但从表1看出,广州创新(R&D;)投入比例较低,不及北京创新(R&D;)投入的二分之一。因此,科技创新投入不足仍然是制约广州科技创新的重要因素。但是,从表2来看,单从广州PCT国际专利申请数量指标分析,广州地区企业的发明及创造能力较强,位居全国第三,其2016年国际专利申请数量总计约1,642件,增速位居全国第二,这说明广州地区创新(R&D;)投入转化为科技成果的比例较高,创新转化优势比较明显。此外,广州地区金融创新产品比较丰富,各类新型的金融产品数量,包含基金产品、债权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均居于全国前列。但根据广州市的金融数据分析,其各类金融创新产品消化率并不高,约为56%,仅处于中等水平;部分金融创新产品,尤其是衍生性金融产品,因缺乏相应的技术支持,根本无法在实践中产生效益。(表1、表2)
(二)广州市教育投入基本情况分析。根据广州市统计局公布的经济运行数据显示,2016年广州市实现的地区生产总值(GDP)约为19,610.94亿元,其中,教育投资金额约为119.43亿元,教育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GDP)的比重约为0.61%。教育投入金额较低,对广州地区创新的支撑力不足。与国际上许多国家相比,仍处于较低水平。例如,新西兰2016年的教育支出占全部公共支出的比例为21.6%,墨西哥2016年的教育支出占全部公共支出的比例为20.5%,韩国2016年的教育支出占全部公共支出的比例为16.5%。同时,广州市“产学研”协同发展程度较低,未形成有效合力,主要表现为企业、高校、研究机构之间沟通不充分,研究资源未充分共享,市内缺乏国家级或同等级的协同创新研究机构。此外,人才引领创新的体制与机制的不健全,导致高校、科研机构及企业承担国家级重大项目的能力较弱,形成的实质性成果较少,未能发挥“产学研”协同创新引领区域经济增长的作用。
(三)广州市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协调发展基本情况分析。参照学者张琳以及李玉田的研究成果,2002年与2012年广东省的金融创新与科技创新的协调度为0.5923和0.5356,属于勉强协调型(本文协调度划分的区间值为:根据协同度D的大小可以将耦合协调过程分为6个阶段:D≤0.2表示严重失调,0.2
(二)政府干预理论。政府适度干预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既有密尔自由主义理论的思想,又融入了功利主义学理论的精华。政府适度干预原则,是指在社会资源和要素的配给无法单纯通过市场机制达到有效安排时,政府应在不干扰市场规律的前提下,针对市场出现的暂行性失灵现象,如流动性失灵、外部性失灵、信息性失灵等,采取的合理且有效的调控手段或措施。所谓的“适度干预”,其核心就是干预有度与最小损害,具体可作如下理解:一方面政府干预的范围应适度且有效,不能为了政府私益变相破坏现存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政府干预应坚持合理性原则,多种干预手段并存时采用对市场规律破坏最小的手段。广州地区创新资源的市场流动性虽然较强,但在自我配置时难免会不经意地产生杂乱无章的作用。创新虽能在市场配置下与科技及金融结合,但科技金融与创新金融并非一定能实现再次整合之效用,即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在缺乏政府调控时,通常难以实现协调发展。因此,市场在创新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同时,广州政府应适度介入干预,积极整合区域内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的资源,以促使两者实现协调发展。
(三)协调(均衡)发展理论。协调(均衡)发展原则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理论,其源于新古典主义区域经济均衡增长理论。协调(均衡)发展原则,按照熊德平教授的理解,是指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其系统或者是系统中的相关要素之间的发展应是和谐的、一致的、良性循环的,其既强调各经济系统或要素的个体发展,又强调各经济系统或要素之间在整体上实现结构优化。具体到经济发展的创新要素来讲,科技与金融可以看作是经济发展的两个子系统,创新要素在市场配置下,能够使其与科技与金融实现优化组合,即所谓的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但如前所述,广州地区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协调发展度较低,未在结构上实现有效整合。因此,优化科技创新系统与金融创新系统的结构,强调系统之间实现协调发展,应是广州政府创新调控的重要任务。强调协调(均衡)发展原则,即要求广州地区政府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应着重整合科技创新系统与金融创新系统的协调发展模式,在尊重前述系统各自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挖掘两系统的优势,实现取长补短、合理分工及高效发展,使得广州经济在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协调发展方面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提高金融创新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能力
1、企业融资能力。广州政府应推动金融类机构完善促进科研创新的融资服务政策,有效地解决科技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为科技企业创造公平与公正的融资服务环境。一方面金融类机构应优化科技企业的融资门槛,通过降低贷款利率、信用考核、资产评定等手段综合降低科技企业融资负担。同时,金融类机构应加强与政府的沟通与交流,保证政府关于科技企业融资贴息政策切实落到实处;另一方面金融类机构应积极创新科技企业融资的渠道,为科技企业进行创新提供资金支持,引导科技企业合理配置融资资源。例如,创新科技企业融资的产品,包括债券类科技创新产品、基金类科技创新产品、资产证券化类科技创新产品及相关衍生金融产品等,有效发挥金融创新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正外部性效应。
2、风险防范能力。广州政府应推动科技企业提高应对科研风险的能力,降低或打消科技企业的研发顾虑。一方面政府应完善官方担保制度,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企业在融资、产品研发、产品推广等方面提供适度地政府担保,通过政府信用强化市场对科技企业的信任度;另一方面政府应鼓励地方担保机构推出针对科技创新的担保产品,扩宽科技企业担保资产的范围(如可采用无形类资产担保等),增加科技企业分散风险的渠道。此外,政府应推动保险类机构优化配置保险资源,研究和探索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创新的保险产品,鼓励科技企业通过购买保险产品防范可能的研发风险。
(二)增強科技创新促进金融创新发展的水平。广州政府应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于金融创新的能力,提高科技创新成果应用于金融创新的范围,推动金融创新步入新台阶。一方面政府应建立科研创新成果的评估机制,推动科技企业增强自身创新技术转化为应用型技术的能力,降低或避免无效科技成果的几率。同时,政府应要求科技企业积极适应“互联网+”时代的技术发展要求,加强数字技术的创新研究,为促进金融创新的发展提供数字技术支持;另一方面政府应转变职能,建立以市场需求为主的科研机制。引导科技企业的创新技术应具有市场性,推动科技企业加强与金融企业的合作与沟通,以准确把握金融企业的技术创新需求,研发符合金融企业市场需求的创新技术,为金融企业的运营提供全面的技术安全支持。
(三)完善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协调新发展政策扶持体系
1、财政政策。广州政府应提高促进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协调发展的财政支付比例,为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协调发展在资金上提高雄厚的后盾扶持。一方面广州政府应创新促进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协调发展的资金转移支付模式,增加横向资金支付比例,实行分类支付手段,提高资金支付效率。同时,应完善资金绩效评估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资金足额用于促进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的协调发展;另一方面广州政府应优化促进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协调发展的专项补贴制度,建立产业类专项资金投资制度,明确财政激励利益,提高市场主体的产出与收益,鼓励市场主体积极从事促进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协调发展的市场行为,为无力作为或者不愿作为的市场主体打消资金顾虑。
2、税收政策。广州政府应完善促进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协调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为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的协调发展降低税负成本。一方面广州立法机构应建立促进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协调发展的层次化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市场主体的性质实行分类式的税收激励。例如,对于营利性的企业,可允许其在税前加计扣除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的成本;对于非营利性的科研机构,可允许其依照营利性企业的税收政策计算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的成本,并允许在其后期发生的其他营利行为中作为扣除所得等;另一方面广州立法机构应提高关于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的税收文件的法律层级,增加激励性法律条文的数量,提高收益性条文的比例,包括实行零税率政策、即征即退政策、抵免政策等,确保增加市场主体的税负负担,避免伤及市场主体促进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协调发展的积极性。
3、人才政策。广州政府应完善促进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协调发展的创新人才培养政策,为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的协调发展奠定人才基础。具体而言,广州政府可积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创新人才培养政策,包括人才定位,教育评估,科、教、研协调发展,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制度。首先,以科研创新和金融创新协调发展为起点,明确人才培养的价值定位,突出专业人才的职业能力;其次,广州政府应健全教育机构的评价机制,注重培养人才的实务创新能力,保证创新人才培养的质量;再次,广州政府应鼓励学校实行全球化的人才合作培养制度,树立人才创新的全球视野与意识;最后,广州政府应同步健全“产学研”协调发展制度,建立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之间的长效沟通机制,共享研究资源,共同提高广州的科技与金融协调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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