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理想国》《法律篇》的文艺教育观

2018-04-29 05:38荀利波丁利伟
教育文化论坛 2018年1期
关键词:理想国柏拉图

荀利波 丁利伟

摘 要: 文艺教育问题是从《理想国》到《法律篇》柏拉图一直在延续着的一个话题,其中谈论较多的是以“模仿”为基本前提开展的文艺教育讨论。在柏拉图看来,要实现和谐、培育优秀的城邦统治者就要让他们接受好的文艺教育,讲好故事,不能讲丑恶的假故事,内容要杜绝哀挽和悲伤,从内容到形式都要健康、反映积极的生活。这些内容也构成了柏拉图文艺教育观的核心,并具体体现为他对文艺教育评判的标准和实现文艺教育目的的基本看法,对我们反思文艺创作及其作品应当承担的的社会责任有重要的鉴借价值。

关键词: 柏拉图;《理想国》;《法律篇》;文艺教育

中图分类号:G40-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615(2018)01-0016-04

DOI:10.15958/j.cnki.jywhlt.2018.01.004

柏拉图在他的多篇论著中都谈到教育,而他之所以关心教育是与他个人的“哲学王”的人生理想密切相关。在《理想国——统治者的音乐教育》一篇中,柏拉圖借苏格拉底与阿德曼特、格罗康对话的方式,阐述了他对于统治者应该接受什么样的文学音乐教育的看法。在这一篇对话中,“模仿”成为教育中的最主要的方式,也是最关键的一个内容,成为他文艺教育思想的基础与核心。除《理想国》外,《法律篇》也较为集中的谈到文艺教育问题,《法律篇——论文艺教育》以对话形式阐述了他的文艺教育观念及文艺优劣、美丑、好坏的评价标准,对音乐和舞蹈教育中的评价标准、音乐的法律、诗歌检查制度的看法,以“和谐”为培养目的的文艺教育观。虽然在《理想国》中柏拉图也阐释了他的教育思想,但《法律篇》作为柏拉图晚期作品,鲜明的体现出柏拉图教育思想的变化及其与《理想国》中所表达的思想的差异,一些学者认为,《法律篇》所表达的是柏拉图“比较成熟的思想”(《柏拉图文艺对话集》第306页)、是“比较着重政治法律教育各方面的实际问题”(《柏拉图文艺对话集》第306页)。申林在《从<理想国>到<法律篇>:柏拉图思想最大的变与不变》一文中分析认为:“尽管《法律篇》相对《理想国》在政制设计上有较大的变动,但与《理想国》一样仍然保持对美德的推崇以及对教育的重视。”[1]所以,对待柏拉图文艺教育观的整体把握不能将《理想国》与《法律篇》剥离开来,因为他们不仅都将教育作为一个重要论题,而且其中都贯穿着“模仿”论这一西方文论最为关键的理论。所以,本文从《理想国》中的“模仿”论入手,着重于探讨柏拉图以“模仿”为前提的文艺教育观对我们当下的启示意义。

一、文艺创作、文艺教育中的模仿问题

正义是《理想国》讨论的主题,柏拉图将其预设为城邦正义与个人正义,在柏拉图看来,只要城邦当政者注意“教育”这件大事,就可以拥有城邦正义和个人正义,而教育是“一种灵魂转向的技巧,即一种使灵魂尽可能容易尽可能有效地转向的技巧。它不是要在灵魂中创造视力,而是肯定灵魂本身有视力,但认为它不能正确地把握方向,或不是在看该看的方向,因而想方设法努力促使它转向。”[2]这种让灵魂转向的教育的目的就是通过体育、数学、音乐、天文学与辩证法的学习和实践实现个人的正义,而文艺创作活动中模仿什么、创作什么样的文艺作品以实现怎么样的文艺教育与达成灵魂的转向从而实现个人正义与城邦正义就有着密切关联。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认为不论男女都不能去模仿奴隶,不能模仿坏人、懦夫,不应该模仿疯人,城邦的保卫者们也不可以去模仿铁匠、船长、船夫及其他手艺人,除非偶然的开玩笑,否则也不能降低身份去模仿他所鄙视的人物,应以模仿这种人为耻。或许我们可以把柏拉图在这一论述中所阐释的逻辑前提归结为“出身论”。柏拉图所处的时代有着严格的阶级限制,人的身份在出生前就因上代人而确定。因此,高贵的人理所当然高贵,卑贱的人也理所当然的卑贱。故而,柏拉图在文学、音乐教育中认为由于神在本质上都是善的,而凡是善的都不是有害的,不是有害的东西就不会做有害的事,不做有害的事也就不会生祸,不会生祸的东西就不是祸的因。在这种否定之否定的逻辑中柏拉图继而推论出善是善的事物和福的因,好的要归原于神,而恶的则不能由于神,所以“神不是一切事物的因,只是好的事物的因。”在这一逻辑基础上,他认为诗人不能说“神既是善的而又造祸于人那种话。”这样做的根本原因就在于避免人们去模仿恶,以培养“品德”。

柏拉图强调模仿必须符合规范,模仿的规范也就是柏拉图所提出的的文学、音乐中不能说神、英雄造福于人的话,只能书写他们的好、善、勇敢,而这一切的核心在于确保每个人遵循自己的角色接受相应的教育。因此,使得文学、音乐的模仿——也就是文艺的创作必须符合规范,具体包括:一是模仿要守“本分”,柏拉图认为“同一个人模仿许多事,不如模仿一件事做得那样好”,所以提出城邦保卫者们要专心致志于保卫国家自由,要模仿勇敢、有节制、虔诚、品德等适合保卫者事业的性格,而诗人也只应模仿好人的言语;二是要重视诚实,柏拉图认为神不是魔术家、不变化形状,同样也不会在言语和行动上向人撒谎,以此说明荷马等人的诗中对神的“恶”的说法是不可信,不能让青年人学习,因为它是不利统治和道德秩序的维护,所以要统治者敬神,并禁止诗人说神的不是,因为这会误导青年,导致统治被颠覆;三是音乐要归宿到对于美的爱,他赞赏表现勇猛、温和、勇敢、聪慧、顺境、逆境的乐调,提倡好的节奏,以表现“好性情”,从而使受过这种好的音乐教育的人能敏捷的辨别美丑,养成好品德。为什么柏拉图特别强调文艺创作中的模仿对象?其实归根结蒂在于文艺作为一种“教育”形式和教育内容将成为“被模仿”的对象,文艺创作中模仿了什么,那么就将会呈现它所模仿的对象在人们的面前,人们也将去模仿他们在文艺作品中所看到的对象那样的行为、好恶等。

从现代教育的角度来讲,柏拉图所强调的“模仿”的问题实际上是文艺的功能问题,因为不论是文艺创作对客观世界的模仿,还是文艺作品在传播过程中的“被模仿”,他都围绕着文艺究竟在人的教育(终极目标是社会发展与国家的建设)中所该承担的责任。这其实是一个没有时间界限的问题。虽然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社会形态之下,文艺会因统治阶层的不同需求而产生各种差别,但它都必然与当时的社会发展相适应,并必然要为之服务,不论是歌颂抑或鞭笞。所以,文艺创作与文艺教育要始终关注社会、国家、民族的发展需求,顺应时代需求,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文艺教育优劣的评判标准

任何一种教育行为的实施都有其特定的评判标准,也就是它所实施效果好坏、优劣的评价标准。柏拉图在《理想国》和《法律篇》中对该问题都有所提及,特别是在《法律篇》中,较为系统的从人的德行、性格及对传统的遵循等角度阐述了他的教育评价标准,把拥有正义的“人”的培育作为其核心,与我们当下所强调的“技能”有着显著差异,在他看来“如果教育不以引导孩子们形成善德为目的,而以追求财富和身体为目的,那么这种教育就是粗俗的,不配称作教育。”[1]他在《法律篇》中所阐述的观点中体现最为明显的是以下几方面标准:

一是德行与罪恶。自古以来,世界文明的发展中就形成了崇尚美、崇尚德的一般性普遍规律,虽然出于文化差异导致评判标准的千差万别,但总的规律上体现出其一致性。柏拉图《法律篇》中也一再强调人的德行与美,他认为:“表现出身心德行的那些形象和曲调,就毫无例外是好的,表现出罪恶的那些形象和曲调就是不好的。”柏拉图的这一观点成为他美育思想的重要内容,也是他对音乐、舞蹈等艺术好或不好的重要评价标准之一。因为在他的观念中,只有以喜欢有德行的艺术的人才是美,没有人会承认自己喜欢表现“罪恶”的艺术,这就将艺术的审美与人的德行统一了起来,有一定的局限性,限制了人对美的认识和发现。

二是生活习惯养成的好坏。在《法律篇》中所讲的人的性格其实主要是人的生活素养。柏拉图认为:“凡是在天性或习惯或天性习惯上这些文词,或歌曲,或舞蹈都能投合的人就不能不从它们得到快感,赞赏它们,说它们美”,而反之则会“说它们丑”。诗是模仿,诗的欣赏和其他艺术的欣赏何尝不是一种再模仿,而再模仿的过程就是观众将自己的生活经验与艺术的对照,在对照的过程中,如果“投合”就会认可,认为是美,但由于“有一种人天性好而习惯坏,或是习惯好而天性坏,就会口里赞赏的是一回事而心里喜爱的却是另一回事”,从而会导致“喜爱坏人的人就会变成类似他所喜爱的坏人”,因此,柏拉图又将观点重新回到对“德行”的强调。认为“年轻的公民必须养成习惯,只爱表现德行的形式和音调。”

三是恪守传统与创新。柏拉图在某种程度上有排斥创新的倾向,在他的文艺评价标准里,越是历史久远的东西,就是应该遵循的“法”,他特别赞赏埃及人在这方面形成的传统,“奉一万年以前的埃及艺术传统为优良的楷模,要把传统的艺术法则固定下来,连‘丝毫的改动都不允许。”[3]他认为即便到了他所在的时代,埃及人的艺术品“还是按照一万年以前的老形式画出来或雕塑出来的”,而即便已经那么久了,但“他们的古代绘画和雕刻和现代的作品比起来,丝毫不差,技巧也还是一样。”所以他认为,诗人只有找到自然的曲调,并“满怀信心地把他们体现在一种固定的合法的形式里”,就能克服“追求新奇的心理”,从而维护歌舞的神圣。所以,在柏拉图的观念中,传统的才是自然的和能为人所认可,也才是诗人的神圣追求,而追求新奇必然会歌、舞的神圣。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柏拉图对传统的固守和对创新、改革的排斥。

另外,在《法律篇——论文艺教育》中,柏拉图所说的“法律”应是有别于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对于文艺来讲,它只是一種规律,或者是规则、原则,是对文艺教育制度理念的一种设计和讨论。

从《理想国》到《法律篇》柏拉图一直延续着自己在“哲学王”的追求中对美德的推崇和对教育的重视,正因为“在古希腊,教育主要是通过诗歌的方式进行的,因此,诗人在对年轻人的教育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法律篇》中,柏拉图重提—42—哲学与诗之争,指出诗人创造的诗歌应当经过哲学的过滤。”[1]所以柏拉图提出“任何诗人不得创作违反法律规定的不符合公共标准的作品,这些标准就是正确、高尚、优良。”[1]中国传统诗学中也有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的“兴观群怨”说,曹丕甚至提出“盖文章,经过之大业,不朽之盛事”,所以,文艺创作及其作品从来都承担着重要的社会功能,虽然不同时代赋予文艺作品“正确、高尚、优良”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不同,但在任何时代他都应成为文艺创作者及其作品的一份担当!

三、怎样实现文艺教育的目的

文艺作品作为模仿的产物和“被模仿”的对象,从而搭建起了文艺教育发生的平台。强调诗人、剧作家的创作应该描写什么、歌颂什么并不能诋毁和模仿什么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他所提出的教育目的。柏拉图曾提出过“音乐教育的最后目的在于达到对美的爱”[4],对美的爱的目的在于把人培养成为美的人,柏拉图曾提出:“如果有一个人,在心灵里有内在的精神状态的美,在有形的体态举止上也有同一种的与之相应的调和的美,———这样一个兼美者,在一个能够沉思的鉴赏家眼中岂不是一个最美的景观。”[4]所以,怎样“引导年轻人对美的热爱,形成正确的审美观,成为美的人,将会是文艺教育的最终目的。”[1]在《理想国》《法律篇》的论述中,柏拉图认为文艺教育目的的实现要从正当习惯的养成及约束与引导并达成和谐来实现,具体来讲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要把最初德行本能培养成正当习惯。这个观点在我看来是理解柏拉图教育思想的关键。他这里所说的“德行”是指人的整个心灵的谐和,而要达到所谓的谐和就要求一个人从小到老秉持一种惯性:厌恨所应当厌恨的,爱好所应当爱好的。柏拉图的思想体系中始终强调“模仿”,他的教育观念始终以模仿为基本参照。在他的观念中,一个人如果喜欢看丑、恶的东西,那么这人也理所当然的在内心会产生向丑、向恶的东西,看了人们应当厌恨的东西,比如戏剧,那么这人也必然是喜欢应当厌恨的东西的。所以,我们能够明显看出,柏拉图所倡导的文艺教育是要以展示美好的戏剧让人们得到熏陶,从而培养人们的“德行”。这充分说明,柏拉图的教育思想中也强调模仿与被模仿。舞台上的歌、舞是对现实生活的模仿,它模仿了生活中的美、好、善,在舞台也就展示美、好、善,从而让观看演出的人得以从舞台展示的情景中去模仿,也就是艺术的被模仿成为一种重要的教育形式,而通过这种“被模仿”正是实现培养人的“德行”的途径。

二是要发挥约束和引导的作用,以达成和谐。柏拉图认为真正引人入胜的歌调是要以培养人们的“和谐”为目的,而要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让教育能够约束和引导青年人走向正确的道理。那什么才是正确的道理?柏拉图认为,只有被法律肯定的且年高德勋的人们的经验所证实为真正正确的道理,遵守法律为习惯,乐老年人所乐、哀老年人所哀。这在整体上体现出柏拉图的保守。他在这里仍然是以模仿为其核心,强调和谐,但和谐的前提就是法律和为法律所肯定的老年人的经验,认为这才是可靠的,不会有悖法律,不会违反老年的喜好的,也只有这样的艺术才能对儿童起到好的教育,达到和谐。柏拉图教育目标的核心就是要在对法律认可的(肯定的)老年人的经验的模仿中培养儿童的德行,培养和谐,强调经验的重要性。

韩军在《论柏拉图文艺教育观及其现代意义》一文中指出,在柏拉图阐述的教育观念中体现了文艺教育对人的行为和心灵不同层面的作用,“从行为层面来讲,在文艺教育中,年轻人会逐渐的学会各种传统的‘规矩,如何待人接物,如何穿着,还有体态举止等等;而从心灵层面来讲,文艺可以给人知识、理性,而理性可以担当心灵的控制者,受理性支配或控制的心灵也才会处于和谐的状态或美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心灵才将会获得聪明、正义、节制和智慧等各种美德。”[5]为着这样的目标和城邦正义的实现并最终达成自己心目中的“和谐”,柏拉图将文艺教育目标的实现归结于诗人所书写的内容,因为这些内容是教育的内容,也就是“被模仿”的对象。他的观点带有强烈的排他性,并试图建立一种理想化的精神空间,其实质类似于我们当前所讲述的学习环境与氛围,虽看似狭隘而不切实际,但他對美德的推崇与追求具有恒久的价值,并闪耀着启迪人类文明的智慧之光!

四、结语

从《理想国》到《法律篇》,“模仿”始终是柏拉图教育观念阐述的基本前提,不论后期学人如何解读“模仿”的诗学内涵及其他意蕴,但从文艺创作与教育的角度来讲,从社会(客观世界)到人(创作者)到诗或戏剧(文艺作品),再到人(文艺接受者,即教育对象),再到社会实践(城邦治理),“模仿”始终是相互发生关联的媒介。即便到了当代,人类也还在“模仿”,创新也是从“模仿”开始。所以,我们不提倡把“美”作为书写的唯一对象,但对“美”的推崇与追求却始终应该成为最终的倡导,这是文艺教育的目的,更是文艺创作的基本理念。

参考文献:

[1] 申林.从《理想国》到《法律篇》:柏拉图思想最大的变与不变[J].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4).

[2] 柏拉图.理想国[M].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278.

[3] 李平.古代希腊的艺术接受论[J].社会科学,2007(3).

[4]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M].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110,109.

[5] 韩军.论柏拉图文艺教育观及其现代意义[J].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学报,2014(1).

(责任编辑:赵广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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