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梓潇
常常在繁华衔头看到这样的画面:一妇女或老者带着一名儿童乞讨,有的儿童是高度残疾,躺在冰冷的水泥地上不能动弹,有的衣衫薄履,在寒风中瑟瑟发抖,令人十分不忍,情不自禁驻足捐钱。但同情之外,内心却油然升起一种愤怒,种种疑惑在我脑海里出现:这名妇女或老者是残疾儿童亲人吗,他们怎么忍心让自已的孩子如此受苦?社会福利制度不能对残疾儿童实施救助吗?如果儿童是被拐卖的,那么公安机关如何取证,相关法律如何制裁?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前途命运关系重大。带着对乞讨儿童深深的忧虑之情,我翻阅了相关资料,与专家学者进行了一些探讨,对相关法律及制度的完善进行了认真思考,得出一些初浅的看法。
一、流浪乞讨儿童现象的缘由分析
近年来,城市火车站、汽车站,商业区,以及人行密集的街头残疾乞讨儿童越来越多,这些乞讨儿童从那里来,什么原因来乞讨,由谁照顾看护。經研究,导致儿童流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烫手”——出生即被遗弃。2017年4月30日的《扬子晚报网》刊登了一篇报道,一个不幸的宝宝因先天重度唇腭裂,出生十多个小时就被亲生父母遗弃,后被好心的环卫工人收留并下决心为宝宝医治。生活中像这样亲生父母遗弃刚出生小宝宝的现象屡见不鲜,所不同的是,更多的小宝宝并没有这位小宝宝那么幸运。都说孩子是父母的宝,但当这块宝成为父母眼中烫手的山芋时,有的丧失良知的父母便做出了令人发指的举动——抛弃。“烫手”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宝宝是私生子,父母未婚或婚外恋情,留下孩子会使他们的名誉受损;有的女婴出生在农村,受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被狠心的父母丢弃;有的宝宝出生即残疾,就像上述裂唇宝宝一样被父母残忍抛弃,等等。这些出生即被抛弃的宝宝有的被好心人收养,有的被福利院收留,有的则被多次展转落入坏人手中,前途未卜。
(二)无奈——走丢或出走。2017年4月,一则“四肢残疾在贵州街头卖唱女子被疑是15年前山东一失踪女儿”的消息刷爆了网络,牵动着失踪女儿家人和亿万网民的心。令疑似失踪女儿的母亲崩溃的是,15年前女儿四肢健全,15年后却四肢残缺,当衔乞讨。据说后来被证实此女并非失踪女儿。但此事件留给我们太多思索,在事件的背后,隐藏着多少走丢孩子父母的痛苦与无奈。
此外,另一种“走丢”也发人深省,那就是“出走”。在流浪儿童中,相当比例是出走所致。出走的原因多因家庭问题引起,包括父母离异、贫困、遭打骂等。
无论是走丢或是出走,都可能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有的儿童沦落流浪群体,有的儿童则被黑社会控制。2017年,国务院反拐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安部刑事侦查局部署开展的“关爱儿童 反对拐卖”六一主题活动,在北京朝阳公园举行。在活动现场,公安部刑贞局相关人员称,离家出走儿童虽未被拐,但客观上增加了被拐的几率,应当引起学校和家长的重视。
(三)可恨——被拐卖。2014年8月,一个两个月大的婴儿在家中熟睡被偷走,做父母的心如刀绞、肝肠寸断。然而,在接下来的几年时间里,婴儿被偷走事件却屡屡上演,有的在家中被偷,有的在途中被偷,有的在医院被偷,人贩子的猖狂程度令人发指。与此同时,儿童被拐卖事件也层出不穷,人贩子的拐卖手段五花八门。更令人气愤的是,有的人贩子逼迫被拐儿童偷窃,为自己谋取暴利,有的人贩子将被拐儿童打成残疾,逼迫他们利用社会的同情心沿衔乞讨。曾有消息称,我国每年有20万儿童失踪,找回率仅为0.1%,后来此消息被指无根据,但却从另一侧面反映出失踪儿童数量之大。
儿童被拐,给无数家庭造成了巨大打击,尤其给被拐儿童带来毁灭性伤害,问题十分严重。导致此现象的直接原因就是利益趋使,人贩子为获得高额回报,不惜丧失人性,铤而走险,久而久之,甚至形成了难以割断的利益链条。
二、流浪乞讨儿童现象所揭示的社会问题
流浪乞讨儿童现象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2011年,相关组织在微博上发起“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活动,旨在通过微博的力量,寻找那些被拐卖的儿童。此项活动引起了全国网友以及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一时间,共有近千张网友街拍乞讨儿童照片被发布在微博上。但上传的弃儿照片虽多,上网找孩子的父母却很少。从2016年5月开始,公安部刑侦局为了更有效的打击拐卖儿童犯罪事件,利用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建立了一个全国性平台:团圆——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成效很大,但毕竟杯水车薪。解决流浪乞儿问题不是靠一个组织或一个部门就可以完成的事,而应靠全社会的力量。目前流浪乞讨儿童现象揭示出社会制度缺失、管理制度不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不健全等深刻的社会问题。
(一)社会救助制度缺失。目前,社会专项救助制度有多种,如贫困救助、医疗救助等,但对流浪乞儿缺乏国家层面的救助。具体体现在:
1.医疗救助缺失。目前,全国每年先天残疾儿童约有100万人左右,其中相当一部分家庭难以承担患儿所需的医疗费用,导致这些“患儿”成为“弃儿”,成为流浪病儿。同时,流浪儿生病后更是得不到及时医治,以致于病情加重甚至“残疾”,成为少数犯罪团伙谋利工具。
2.福利救助缺失。在某些发达国家,建立了完善的儿童福利救助制度,而我国的社会救助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尤其是对一些残疾儿童的救助,存在着制度与落实衔接不紧密等问题,使得这部分人在社会关爱方面严重缺失。再加上我国的收养制度过于严苛,真正能够获得收养救济的流浪儿童比例不高。
3.教育救助缺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对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的教育救助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救助对象界定不明确,标准不规范,导致在具体操作时难以协调,时常发生遗漏救助或重复救助等情况。而针对流浪儿童的教育救助制度就更为缺失,使流浪儿童成为受教育的真空地带。
4、收养条件过于严苛。
(二)社会管理制度不完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流浪儿童的处理原则作了明确规定:“由流入地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所在单位以及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当受助的孩子不透露姓名、住址时,救助机构就必须允许他们留置,直至找到其父母或监护人。但事实并非如此,个别被安置的孩子宁愿待在救助机构也不愿被送回。个别家长在孩子被拐骗后,既不积极报案,也不及时找寻,当救助机构与家长联系后竟然拒绝来接走。个别的职能部门对拐卖少年儿童活动的犯罪分子打击力度还不够。针对流浪儿童,在户籍上没有相应的管理制度,救助保护的力度不够。对农村留守儿童,基本上处于无人管的状态。
(三)相关法律不健全。现行的有关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没有对违反法律法规后追究责任人相关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导致当流浪乞讨儿童被侵害时,没有明确的部门来制止侵害行为,及时约束惩罚侵害行为人。由于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在出现问题时,易造成相互推诿,形成管理真空地带,使得流浪乞讨儿童的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地保护,这一法律空缺急需补救。《治安管理处罚法》就对诱骗他人乞讨、兹扰他人的乞讨行为进行罚款和拘留。这一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用乞讨来的钱去罚款,拘留时间较短,无法起到震慑作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1条,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但实际情况是,既无人举报,执法部门也未积极介入,导致残疾乞讨儿童频繁出现。
三、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及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社会管理工作日趋完善,对流浪乞讨儿童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不断完善社会救助相关政策法规,从法律法规,制度监管,社会保障,人文关怀等层面给关爱,以更好的保障他们的人身权、教育权、保障权。
(一)提高社会对流浪乞儿社会救助的关注度。对流浪乞儿的社会救助,是一项民生工程。必须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助制度,并且同社会保障各项制度衔接,建立起立体的社会救助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流浪乞儿的关注度,保障其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使他们能够和其他儿童一样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建立相关医疗救助制度。要尽快制定全国儿童医疗保障法,加快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将流浪儿童、患病儿童按规定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对其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建立全国儿童医疗救助保障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给予适当补助,解决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全社会共同分担个别家庭的风险和压力,确保儿童一旦患病后都有享受医疗治疗的权利。
(三)建立相关保障制度。认真做好流浪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流浪乞讨儿童,各地要将流浪儿童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生活困难且无法单独立户的儿童,要协助其申请,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重度残疾的,应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改善特困残疾儿童供养条件。确保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残疾儿童按规定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并根据残疾人身心特点,提供适宜的基本康复和照料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探索開设残疾人专业服务供养机构,逐步改善供养条件,提高供养水平。
(四)建立相关教育救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因此,保障流浪乞讨儿童受教育的权利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教育部门建立相应的辍学报告制度,把严格控制中小学辍学问题做为防止儿童流浪的重要内容来抓。按照新颁布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通过采取减免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措施实施教育救助。对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优先给予资助,为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服务。通过,建立专门学校,设立保障经费,确保流浪乞讨儿童平等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流浪儿童的身心特点,制定个性化的教学计划,使他们能够按需获得教育,增强流浪乞讨儿童教育的针对性。
(五)建立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要解决流浪儿童的安置问题,政府加大投入,建立起救助站、教育安置中心、儿童福利院等救助网络,为流浪儿童提供“类家庭”的亲情服务,聘请专业人员教授基础知识、生活常识、生存技能,开展心理辅导,为其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感受家庭温暖,保障身心健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适当降低收养条件,使收养救济制度更为完善。
(六)加强户籍管理。
公安部门作为户籍管理的主体部门,要加强对流浪乞讨儿童的摸排,尽可能的为流浪乞讨儿童登记户口提供便利;民政部门要积极做好流浪乞讨儿童护送工作,确保够找到家人的,要尽可能的协助流浪乞讨儿童回到父母身边。对暂时无法送返的,要与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落实有效监护,确保流浪乞讨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
(七)加强治安管理。
公安机关和相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要加强对流浪儿童的保护,发现流浪乞讨人员要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残疾儿童,应当及时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同时,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拐卖儿童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集中开展打击拐卖少年儿童专项行动。关注各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通过依法严厉打击犯罪和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相结合,使受侵害和失足青少年重新回归家庭和社会。对妨碍民政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对侵犯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依法惩治。
(八)修改相关法律。
加强对保护流浪乞讨儿童这一特殊弱势群体的立法势在必行,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提供法律依据,更有利于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开展。因此,建议在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儿童权利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有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建立一项专门针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办法。修改《刑法》,加大打击拐卖力度,把强迫婴幼儿乞讨的作为从重处罚情节。修改《治安管理法》,在加强流浪少年儿童教育和监管的同时,对多次流浪的少年儿童采取强制教育管理措施。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扩大保护范围,扩展到对婴幼儿的保护。
(九)建立互联网寻亲平台。
充分利用好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寻亲平台的建立,提供便利、快捷、可靠的寻亲服务,各级政府应建设互联寻亲平台,通过“互联网+救助寻亲”的模式,及时发布乞讨儿童信息,建立丢失孩子父母与失联孩子信息的有效互通,借助利用网络覆盖面广的特点,共同救助孩子们,让乞讨流浪儿童能够尽早回家。建立乞讨儿童数据库,确保乞讨儿童及时获得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项公共服务保障。
(十)完善慈善体系。
目前,由于资源有限,公办儿童福利机构远远不能满足收养需要,需要鼓励民间慈善组织参与,尽快建立完善的弃婴和孤残儿童慈善救助(收养)体系,细化对孤儿的个体慈善救济,以公共服务的提供让收养行为更规范,以公益救助力度的加大让收养者更有力量。建立起完善的收养制度,鼓励符合收养条件家庭依法收养残疾、患病寄养儿童;建立起收养评估机制,对收养人的行为能力、经济能力、心理状态进行全面评估;简化收养程序,公安、民政等部门为收养登记办理提供便利;建立试养期制度,加强收养监督,定期对收养人进行跟踪回访。
流浪乞讨儿童这一弱势群体如果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极有可能演变为未成年人犯罪,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好流浪乞讨儿童救助工作,既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更是关乎国家未来发展的大事,因此,必须要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履行好各部门的职责。可以预见,随着社会流浪乞讨儿童权利保护法律体系的日趋完善,社会关注度的不断提高,流浪乞讨儿童的权利将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我国的经济、文化、法治、社会等方面的建设与发展更将为保护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提供强有力的后盾。
(作者单位:北京四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