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既然依法治国,那么也当然要依法治农。我国行政执法在农业范围内体现为农业行政执法。农业行政执法是对农业和农业经济秩序的强有力支撑。对于当今的三农问题来说,农业技术是一方面的问题,但更多的是在当前的大背景下,农业行政执法目前存在着诸多问题。尤其是执法主体不够明确、人员素质不高、监督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尤为突出。农业问题是我国的生计大问题,它事关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是否能的到有力的保障。所以,研究如何完善农业行政执法问题是必要的。
关键词:三农问题;行政执法;执法機构
一、我国农业行政执法的体系构成
农业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农业行政管理机关,执法行为本身需保证农业经济发展、农业法律稳定实施、农民权益得到保障。它是一种外部具体行政行为。在当今的实践中,由于部门划分和技术的限制,某些地方会将一部分权能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授予一些农业管理机构。同样,农业行政执法要包括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和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对于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来说,政府不仅要依法律明文所要求来行政执法,更要求政府依照法律的原则、原理行政,即合理行政。
农业行政执法的人员应不仅具备农业知识,也要具备法律知识。如果只是法律从业人员,很可能因为不懂农业知识,而造成在农业生产中影响农作物生产、反而在执法过程中导致农业经济下滑的行为。如果只具备农业知识,则有可能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法律规定在使用过程中才有了灵魂,适用错误则可能造成不利的后果。在农业行政执法中,不仅是对农民、农业的管理,也是农业行政执法机构的管理。要求农业行政执法机构本身守法,才能在当今的法治社会中为农业经济作出正面的推动力,依照农民的意志和利益作出最有利的判断。
二、我国农业行政执法的制约因素
首先,是立法问题。完善的立法是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指引,较长一段时间以来,中央和地方对农业行政执法体系改革没有形成统一认识,各试点之间在推进模式和工作理念上存在显著差异。立法滞后实际发展需要,各级部门多从自身利益出发推动改革,表现出明显的改革不协调特征,各地政府对农业行政执法重视程度不同,农业行政执法改革的速度、质量和深度差别很大,1999年以来,虽然一直不断努力推动农业行政执法改革,但进展仍不快,也出台了一些改革举措,但多数聚焦局部,一直缺乏高层次的国家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立法和总体统筹,这已成为当前制约我国农业行政执法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因素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为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
其次,是行业管理矛盾。正如上文所说,从目前的职能划分看,有的农业部门执法队伍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使得农业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要么陷入两难境地。另外,农业行政执法的对象涉及到农业产品的各个方面,农业行政执法难免会有疏漏,造成监管漏洞。农业行政执法的主体,又是权力来源纷杂,有的是法律法规授权,有的是委托执法,执法主体混乱,权责不明。
再次,是地方保护倾向明显。从近几年的执法实践看,农业部门与地方政府的经济职能定位不清、行政体制条块分割。农业执法监督体系尚未有效形成,存在一定的地方保护与部门保护。有些地方,执法机构受地方制约太多无法独立执法,有些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芸至不顾法律,偏袒本地利益相关方,从中获得不正当、不合法的利益。有的执法人员廉洁自律意识差,利用职权之便,提供“保护服务”从中捞取好处执法机构无论是主观还是客观上都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利益动机。因国家和地方财政无法提供充足的办案经费等因素,执法机构受地方制约较多,难以独立执法。在行政执法部门与地方政府紧密相连的情况下,执法独立性很难保证,导致有些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葚至以牺牲法律为代价,获取不正当、不合法的利益来维持执法权利。
三、我国农业行政执法的展望
当前我国农业行政执法存在执法力量分散、资源配置薄弱、覆盖面不宽等突出问题,在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的精神下,应坚持问题导向,深化改革,着力解决突出矛盾。一是建议扩大行政执法范围。按照当前实际,除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授权由农业专门执法(如植物检疫)外,应将农业投入品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等市场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统一纳入农业行政执法的范围。同时,农业行政执法在推行的过程中因地制宜,按照各自不同情况开展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经过多年的经营,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基本全覆盖当前农业行政执法处于深水改革期,那么行政执法模式也是当前应重点讨论的问题。
二是建议加强领导,确保农业行政执法落到实处。农业行政执法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人社部门等,农业主管部门应加快自身职能转变,强化统筹协调,加强与法制、财政、人社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人社部门应为农业行政执法机构配置必要的人员;财政部门应加大农业行政执法支持,保障工作经费和装备配置。只有统一认识,达成共识,形成合力,树立依法治农的理念,才能有效推动农业行政执法,实现依法治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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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董迪(1995.09-今),女,汉族,北京,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硕士.
(作者单位:国际关系学院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