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偲奇 姚海滨 阎逸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浙江省企业境外投资已进入到项目多、额度大、覆盖广的新阶段。据省商务厅数据,2017年1-8月,浙江在“一带一路”沿线47个国家投资项目63个,投资金额14.8亿美元,在全省境外投资中占比24.4%。同时,投资风险值得警惕,从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一带一路”沿线国最新风险评级结果看,主要的35个投资国中,低风险国家只有新加坡一个,中等风险和高风险国分别为27个和7个。浙江境外投资以民营企业为主,抵御风险能力较弱,更需要加强风险防控。目前看来,风险主要在于:一是政治风险。浙江新增投资国多集中于政治欠稳定的东南亚国家,泰国、越南等国虽表示响应“一带一路”倡议,但出于领土纠纷、美国因素及地缘战略的考量,对华合作前景尚不明朗。二是经济风险。浙江境外投资项目以制造业等周期长、资金回笼慢的大项目为主,有的国家逆全球化思潮涌现,税务风险、汇率波动、贸易壁垒等给项目的推进带来诸多不确定性。三是法制风险。“一带一路”沿线国法律体系不同,法律不健全、不对称、不透明的情况不同程度存在,在市场准入、国际金融交易、劳工等方面的处理上差别很大,是境外投资的风险隐患。四是环保风险。浙江对“一带一路”沿线国的投资主要集中在石油、矿产、钢铁、电力等行业,随着各国人民环保意识不断增强,极易导致项目因环保问题被“叫停”。为此,笔者建议:
(一)加强境外投资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一是引导企业优先向风险较小的国家和地区投资。结合我国已经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情况,梳理与浙江建立友好省州和友好城市关系的地区,以及浙江在建的“一带一路”捷克站、迪拜站等地,作为引导企业重点投资的地区。基于泰中罗勇工业园等5个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合作基础,鼓励中小企业境外投资优先考虑入驻这些园区。
二是加强对“一带一路”沿线国投资风险的预警。省级有关部门要参考中国社科院发布的风险评级,与国家有关部门和浙江驻外机构加强沟通联系,加大对“一带一路”沿线国的投资信息收集和风险评估,及时向浙江境外投资企业和有意向境外投资的企业提供风险参考。
三是协助企业开展投资项目风险评估。积极培育本土跨国公司,借鉴德国巴伐利亚州政府委托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境外投资担保的具体事务、对投资项目风险点进行评估的做法,相关部门要联合专业机构,协助企业开展对投资意向国政治状况、投资受阻程度、政府偿债能力等风险研判,以帮助企业规避风险。
四是积极发挥境外投资保险的作用。鼓励企业积极利用中国政策性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的商业担保服务。同时,筹建浙江境外投资损失准备金,大力支持浙江金融保险机构拓展海外投资保险业务。
(二)增强企业境外投资风险防范能力。一是引导企业完善内部风险防范机制。加强项目投资前的调查研究,深入了解当地市场状况、法律法规、风险隐患,研究制定可行的投资方案和防范措施,加强项目运作中的风险预警。明确境外投资“负面清单”,妥善应对各类“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加强同当地工会、游说集团、议员的正面沟通。
二是提醒企业积极运用东道国法律法规。鼓励企业借助海外投资项目平台,招揽东道国专业人才,尽可能第一时间聘请当地专业律师团队和法律顾问,制定完备的投资方案。如2012年,万向集团并购的A123公司单方宣布终止合作,所幸万向最初签订投资协议时,提前锁定了这一风险,以第一债权人身份设置了具有强排他性的法律障碍,保障了优先偿债事宜。
三是创造条件为企业提供境外投资交流机会。利用中国—中东欧国家投资贸易博览会和中意宁波生态园等19家国际产业合作园的平台,增进我国企业与境外企业的交流,请专家和有境外投资经验的企业家进行经验教训分享,学习防范风险的举措,做好风险研判。同时,要加强同一投资目的地的企业防范投资风险的交流与合作,提高风险防范的针对性。
(三)鼓励企业采取风险较小的境外投资方式。一是支持企业建立海外控股公司。对于尚未与我国签订双边税收优惠协议的投资意向国,支持企业在香港、英国、美国等离岸注册地建立海外控股公司,进行曲线投资,以减轻政策干扰。商务部资料表明,德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三分之一用于控股公司。
二是鼓励企业与优质外方企业合作开展投资。借助外方先进技术、成熟管理经验、应对风险能力的优势,开展全球范围内资源配置,与东道国、其他国家、国际金融机构及持股者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与外方企业联合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投保,破除企业单独投保财力有限、国籍资格受限的困境。
三是引导企业推进本土化经营。鼓励企业在投资国当地注册“嫡系”公司,增加当地就业机会,尊重东道国员工生活习俗。如泰中罗勇工业园为当地创造了数以万计的就业岗位,让月收入5000泰铢的两万农民变成了月收入超15000泰铢的产业工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当地公益事业,如乌兹别克斯坦鹏盛工业园为当地民众建立了生态公园,捐款累计超过230万美元。
(四)建立健全浙江企业境外投资风险处置机制。一是分类处置企业境外投资风险。对于发生概率低但对企业影响很大的风险,如战争风险、国有征收风险,敦促企业及时止损、回避或进行风险转移,必要时报请中央有关部门进行干预和协调。对于发生概率高但对企业影响较小的风险,如营商环境风险和当地舆论风险,要引导企业加强社会责任,尽快拉近与当地社区民众的关系。
二是建立突发性的企业境外投资风险应急预案。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和浙江实际,建立省政府、驻外使领馆和所在企业的三级联动反应机制,明确处置风险的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采用数字化应急管理,按风险级别建立较为完备的应急知识和国内外应急案例数据库,妥善选择处理方式。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风险应急培训,组建风险应急处置专家系统。
三是发挥浙籍华侨华人在风险处置中的积极作用。当发生危机事件时,借助浙江华侨华人社团组织等组织的力量,加强与投资国当地警务、司法、社会组织等的沟通联系,以便更好地进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