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终身监禁,是指将犯罪分子羁押于特定场所,并剥夺其终身自由的刑罚,其区别于作为生命刑的死刑,在本质上仍属于自由刑。终身监禁最早是由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于1764年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其主张以终身监禁作为死刑的替代措施。我国是在《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引进终身监禁制度,终身监禁制度更加人道,但其在适用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终身监禁;死刑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确立的终身监禁制度,一方面加大了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惩罚力度,满足民众对高压反腐的诉求;另一方面,顺应了死刑限制的潮流,推动了废除死刑这个大趋势的进程,为社会主义法治文明指明方向。
一、终身监禁
终身监禁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的刑罚,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44条第4款创造性的增设了终身监禁制度,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终身监禁的地位,但终身监禁并非我国刑罚的种类,而是刑罚裁量和刑罚执行的特殊措施,属于无期徒刑的执行措施之一。新创设的不可减刑、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制度只适用于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并且保留贪污贿赂犯罪的最高刑仍为死刑。目前我国现存四十六个死刑罪名,死刑的适用范围相对于之前在逐步缩小,但是它的比例仍然很大;有一部分学者主张废除死刑,而目前我国现阶段废除死刑并非一蹴而就,需要一个缓慢的发展历程。结合目前我国“宽严相济”的形事政策,及“保留死刑,限制死刑,坚持少杀,严防错杀,可杀不可杀的绝对不能杀”的死刑政策,我国现阶段保留死刑并对死刑采取严格限制是正确的,而终身监禁制度的确立也为死刑制度的限制开辟了新径。
二、终身监禁制度的积极作用与不足
(一)终身监禁制度的积极作用
终身监禁,一方面有利于严厉打击贪污腐败犯罪,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同时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一定程度上弥补贪污贿赂犯罪“死刑偏重、生刑偏轻”刑罚结构缺陷,切实有效的减少死刑的实际运用,顺应了死刑限制的潮流,推动了废除死刑这个大趋势的进程,为社会主义法治文明指明方向。
(二)终身监禁制度的不足
从立法上看,终身监禁制度仅适用于特定的贪污贿赂犯罪,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同时不可减刑、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制度缺乏回归社会的机制,违背了刑罚特殊预防中矫正罪犯的目的,使服刑人员没有通过改造再回归社会的可能性。从司法上看,首先,服刑人員没有再回归社会的机会,而不认真接受监狱改造,增加了监狱管理的压力;其次,终身监禁成本较大,而且将会面临受刑者老年化的问题,需要耗费大量司法资源;第三,终身监禁是2015年新推行的制度,没有稳定的社会根基,民众的可接受度和实际成效都有待考察。
三、终身监禁制度的完善
(一)在严格限制死刑的基础上适当扩大不可减刑、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大
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仅限于贪污贿赂犯罪,其适用的范围过于狭窄。而目前我国尚有四十六个死刑罪名,在坚持原有的死刑政策的前提下,首先,可以用终身监禁制度代替大部分贪利犯罪中的死刑罪名。这类犯罪的典型特征是为了追求金钱的满足,如盗窃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等。其次,用终身监禁制度代替并非“罪行极其严重”的普通刑事犯罪的死刑罪名。如:绑架罪、故意伤害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这些犯罪的罪犯的虽然都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是可以被改造和教育而重新回归社会的。故可以在严格限制死刑的基础上适当扩大不可减刑、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
(二)借鉴西方国家关于终身监禁的优秀经验,完善终身监禁的救济途径
终身监禁包括绝对的终身监禁、裁量的终身监禁、无假释的终身监禁三种类型。绝对的终身监禁是指法官只能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对犯罪裁定绝对的终身监禁,并没有任何的刑罚选择权,如英国法律规定的谋杀罪。裁量的终身监禁是指法官可以根据法官可以根据自有裁量权选择性地裁定终身监禁的刑罚,大部分国家采用的是裁量的终身监禁。无假释的终身监禁是指被判处终身监禁的人犯罪人不能假释,但可以通过减刑或赦免得以救济。在借鉴西方国家终身监禁制度时,要重视我国赦免制度的完善。赦免制度是我国终身监禁的重要救济途径,给罪犯重获自由的希望和机会。而我国的赦免制度比较单一,仅包括特赦这一种形式,而我国的特赦制度,时至今日仅仅启动过八次特赦程序,最近的一次是在2015年的特赦。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也没有明确规定特赦的适用,因此,有必要丰富我国赦免的种类、借鉴域外国家的赦免体系制度,制定赦免的程序规范。
(三)完善监狱的监督管理体系制度,优化监狱节约成本
终身监禁的行刑成本比较高,这是一个毋庸置疑的问题,终身监禁的罪犯,不得减刑、假释,最终将会导致监狱内部服刑人员“有增无减”,加大监狱管理的压力。针对这一问题,首先,要从源头上控制终身监禁的数量,人民法院在裁定终身监禁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等方面综合考虑,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其次,积极发挥服刑人员的劳动性和创造性,增加收益,以此弥补行刑成本的问题。最后,还要根据服刑人员在监狱的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及一贯表现对服刑人员分罪名、分年龄、分等级的管理和关押,避免服刑人员内部染交叉感染,学会其它犯罪等不良恶习。
结 语
我国的终身监禁制度,从无到有,是司法文明一大的进步。终身监禁制度的确立为限制死刑开辟了新径,但这种新推行的制度带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引起了其负面效应。而我国的死刑限制和废止道路任重而道远,终身监禁制度的也越来越重要,对终身监禁制度进一步深入的研讨,在严格限制死刑的基础上适当扩大不可减刑、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大,借鉴西方国家关于终身监禁的优秀经验,完善终身监禁的救济途径,完善监狱的监督管理体系制度,优化监狱节约成本,以发挥终身监禁最大的效益,实现刑法预防犯罪和控制犯罪的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1]郑乃莲:《论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完善》。
[2]贾宇:《罪与刑的思辨》,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第1版。
[3]李瑶瑶:《我国终身监禁问题的研究》。
注释
①参见郑乃莲:《论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完善》。
②参见贾宇:《罪与刑的思辨》,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第1版。
③参见高铭暄:《中华法学大辞典》,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784页。
④参见李瑶瑶:《我国终身监禁问题的研究》
作者简介
张朵,女汉族,1994.03.18,陕西省山阳县,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