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潘 勇 赵 帆 周一搏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国民对医疗的期望值越来越高,法律意识及维护自身权益的观念也越来越强,加之患者不完全了解医学本身的风险,致使医患纠纷逐年增多,并日益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因此研究和总结新生儿医疗纠纷可能的危险因素并提出改进策略,对于加强新生儿医疗管理,提高服务水平,配合落实“二孩”政策,促进医患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对医院新生儿医患纠纷案例和法院新生儿医患纠纷诉讼案例进行案例调查。通过调查医疗机构新生儿专业的相关信息,包括医护人员配备、服务量及纠纷案例等,了解医疗机构新生儿医患纠纷的现状。通过调查法院新生儿医患纠纷诉讼案例,研究纠纷诉讼案例的特点,调查内容主要包括患者家庭基本信息、起诉理由和诉求、法院裁定、赔偿结果等。
根据专家建议,结合实际可行性情况,调查选取了儿童专科医院和新生儿科规模较大的综合性医院。分别为陆军总医院附属八一儿童医院、北京市儿童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石家庄第四医院、郑州儿童医院、湖南邵阳市中心医院。医疗纠纷法讼案例取自北京市、天津市和四川省辖区内的法院。
调查表分为医疗机构新生儿医患纠纷案例调查表和法院新生儿医患纠纷诉讼案例调查表,前者由医患部门人员填写。
官、律师、第三方调解机构人员,可以获取研究所需数据,取得配合。
各医疗机构按照课题组要求培训调查员,使其明确调查任务,学会调查方法,掌握正确填写调查表以及复查调查表等技术。纠纷案例调查表留下填写部门联系方式,发现问题及时核对。
在国内外各大期刊数据库中检索文献,以“医患纠纷”“新生儿医疗风险”“残疾人救助”“风险分担”“儿科医生待遇”为检索内容,模糊检索所有年份与研究有关的文献。通过对文献的阅读和整理,了解医患纠纷的现状和特征、新生儿医疗的特征、减少医患纠纷存在的困难等内容,为制定调查内容、分析纠纷原因和提出预防对策提供参考[1]。
从医院医患办公室收集2011-2015年新生儿医患纠纷案例,从法院收集2011-2015年新生儿医患纠纷诉讼案例。通过分析已发生医患纠纷案例的构成,了解纠纷现状、原因和特点,为总结纠纷成因和制定预防对策提供证据。
本研究收集了北京儿童医院、陆军总医院附属八一儿童医院、石家庄市第四医院、郑州儿童医院、邵阳市中心医院及北京市法院、天津市法院和四川省法院的2011-2015年新生儿纠纷案例和诉讼案例,共计96例。其中有效案例68例,有效率为70.83%。来源于医院的案例有30例,来源于法院的案例有38例。
在68例新生儿医患纠纷案例处理中(医院收集的案例中有6例未填写,法院收集的案例中有10例未填写),有52例案例最终处理时医方对患方给予金钱赔偿或补偿,总金额为9801102.31元。其中,医院自行调解的案例有24例,赔偿金额为1420762.17元,其平均赔偿金额为59198.42元;法院判决案例有28例,赔偿金额为8380340.14元,其平均赔偿金额为299297.86元。
医院的调查案例中,最终以院内调解解决新生儿医患纠纷的案例有18例,占全部案例数的60%;最终以法院诉讼解决新生儿医患纠纷的案例有10例,占全部案例数的33.33%;最终到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解决新生儿医患纠纷的案例有2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规定,按照不同责任程度将医疗事故等级划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本研究将医疗损害相关程度(%)分为0~10、11~50、51~90、91~100 4组,分别对应医疗损害中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0~10为轻微责任,11~50为次要责任,51~90为主要责任,91~100为完全责任。该部分的调查案例中,详见表1。
根据纠纷案例的患方诉求或法院判决内容整理归纳纠纷原因,同一案例可能存在多个原因,每个原因记1次,统计结果为多项填写选择的结果。据统计,由于技术水平不高,处置操作不当,对诊疗结果不满意的原因引起纠纷的数量最多,总计62例,在有记录的68个案例中例,占全部案例数的6.67%;最终以行政调解和仲裁解决新生儿医患纠纷的案例有0例。占比为91.18%,详见表2。
表1 医疗损害责任程度分布
表2 引发新生儿医患纠纷的原因构成
新生儿医患纠纷原因较为复杂,主要可归因于产科(产伤)或新生儿科。医院的30例案例中,有1例纠纷归因于产科(产伤),构成比是3.33%;28例纠纷归因于新生儿科,构成比是93.33%。该项调查中,医院收集的案例中有1例未填写。法院的38例案例中,有30例纠纷归因于产科(产伤),构成比是78.95%;8例纠纷归因于新生儿科,构成比是21.05%。
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得到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如果法院的判决肯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胜诉;如果法院的判决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则被告胜诉。本研究所涉及到的胜诉概念,即指最终医方对患方给予金钱赔偿或补偿的结果。以法院诉讼解决新生儿医患纠纷的案例中,患方胜诉的比例高达84.21%,远高于医方,详见表3。
表3 诉讼案件判决情况
医院调查案例和法院判决案例的处理结果中,新生儿医疗损害赔偿金额情况详见表4。
表4 新生儿医疗损害赔偿金额范围构成
该部分调查案例中,自费方式支付医疗费用的案例有43例,占比为81.13%;城镇居民医保支付医疗费用的案例有7例,占比为13.21%;新农合支付医疗费用的案例有3例,占比为5.66%,详见表5。以北京市医保为例,新生儿在出生90天内办理“一老一小”保险(即城镇居民医保)可以报销新生儿自出生以来至当年年底的医疗费用。由于新生儿就诊时尚未获得医保卡,不能实时结算,所以纠纷案例中记录为自费的患者,可能在拿到医保卡后再报销。因此,本研究中的付费方式构成仅以记录为准,实际自费方式支付医疗费用的比例低于此数据[2]。
表5 新生儿医疗费用支付方式构成
目前,我国相关部门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救助机制和途径。通过对新生儿医患纠纷相关案例的分析发现,如果法院对医方的赔偿责任比例判定相对较低,患方将失去巨额的补偿,加上寻找不到正确的救济手段,迫于经济压力,患方就会采取“闹”来表达自己的意愿,类似事件不断发生,渐渐成为社会问题,不利于医患关系和谐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如果法院对医院的赔偿责任比例判定相对较高,医方将表示不满,医院即便存在医疗过失,也不应被判定如此之高的赔偿责任比例。而致使新生儿患缺氧缺血性脑病的因素多种多样,类似事件不断发生。因此,为公平公正地解决此类事件,国家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的新生儿医疗风险基金迫在眉睫、势在必行[3]。
[1]崔政坤,李雪迎,高树宽,等.某医院新生儿住院患者医患纠纷情况调查[J].中国医院,2017,21(4):15-18.
[2]江叙.新生儿科医患关系的协调方法分析[J].中国卫生产业,2016,13(31):8-10.
[3]张晓峰,李艳玲,谷海玲.新生儿科常见医患纠纷及相关对策[J].哈尔滨医药,2010,30(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