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做好地方废止著名商标制度的有关工作,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了《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8〕5号),要求及时对我省制定的相关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专项清理。
清理范围包括现行有效的相关省政府规章和设区市政府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两个方面。同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明确清理工作责任主体。具体安排如下:省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由省法制办会同省直实施部门进行清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省法制办会同省直实施部门负责清理;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负责清理;各设区市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分别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县(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本部门负责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