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单一良 姚炎中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依据新的历史时期要求,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这是我们党在新时代依宪执政、依宪治国、领导立法的生动实践,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政治智慧和历史担当。
修改宪法,无疑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同时,对于法治工作者而言,修宪后也将面临新的法治实践要求。
那么,这次宪法修改中有哪些“法治亮点”?这些亮点怎样落实到具体的法治实践中?作为法学重要学术研究机构,中国法学会在宪法修改后的新时代如何践行新思维?为此,本刊记者专访了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张苏军。
记者:在这一次宪法修改中,把“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一字之差说明了对于法的观念有着怎样的转变?今后如何真正树立“法治”理念?
张苏军:如果说“法制”是两维的,那么“法治”就是三维立体的。“法制”只是法治体系中间的静态规范部分。而“法治”不但有静态规范部分,最重要的是动态实施部分。所以说从“法制”到“法治”是从静态到动态的过程,从一个有制度到实施制度的过程,从一个有规范,到发挥规范、落实规范的过程。
这一次宪法修改中把“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表明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在不断深入,往前推进,已经从单一重视静态规范的法制阶段过渡到更多关注动态实践的法治阶段。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法治建设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在我们党和国家工作中的作用、地位也在大幅度地提高。总书记对法治的投入也是超出了历届总书记,习总书记亲自统领法治建设工作,特别是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来统筹法治建设,统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立和法治国家的进程。这也就是要把法制向法治的进程进一步加快推进,虽然仅是一字之差,但含义十分深刻。
因为1982年宪法在制定的时候,我们国家在法制建设方面一片空白,当时主要是要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所以要大力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以立法为中心的法律制度的建设,所以是法制。经过了40年来的发展,我们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应该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我们就已经基本建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一个框架体系。社会主义法制已经确立。当然,社会主义法制随着实践的发展还要不断完善,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从制度层面来说,它已经确立了。
全国人大代表张苏军接受本刊记者采访
那么下一步就是要实施,怎么把纸面上的法律,从一个制度的法律变成生动的、法治的实践。所以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来的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其中完备的法律体系是法治体系五大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当然,要形成完善的法治体系,还需要实施体系、监督体系、保障体系以及党内法规体系,这些体系加上完备的法律体系就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五大子系统。
记者:这次修改宪法,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全党工作中的指导地位,这对于中国法治建设有着怎样的积极意义?
张苏军:这一次修宪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全党工作中的指导地位,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在十九大报告中很多地方都有所体现。比如,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八个归纳中的第五项,就是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十四个基本方略中,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提出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等。
同时,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基本方式的时候,就用到了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所以说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进宪法,作为基本的指导思想,就意味着法治将在今后的党和国家的建设中占有更加重要的地位,并且法治要作为提高我们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一个基本手段,所以我觉得这个意义深远。
记者:这次修宪,还有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为监察法的制定提供宪法基础,这一举措对于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有何作用?
张苏军:目前监察体制改革已经全面推开,对于出台监察法就显得日益迫切。监察法是要提出设立国家从上到下的监察体系,这是国家治理结构的一个重大变化,也是一个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监察法必须要在宪法中体现,有了宪法依据以后才能够出台,因此修改宪法是对于监察法和监察体系建设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监察法提出,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和政府的监察机构统一合在一起,加上检察院的反贪部分,构成了一个新的国家监察体系。这个监察体系是打破了党政之间的界限,是按照一体化的思路来构建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方面,就是要把国家的法律和党内的法规打通,党规国法一体化。这一原则体现在制度上,就是建立监察体制。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也确立了这样的原则:就是要党政军群通盘考虑,建设中国特色统一的、高效的和党领导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机构。
记者:这次宪法修改中有着诸多“法治亮点”和新变化。那么,作为中国法治理论学术研究前沿的中国法学会,将如何按照宪法修改的新精神部署工作、发挥作用?
张苏军:首先,中国法学会在十九大以后就迅速成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研究中心,并按照十九大的部署,确立了重点的招标课题。同时,我们也加强了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深入研究。
其次,我们配合国家立法开展咨询工作,开展专项调研,开展课题设置,举办一些大的国际学术论坛。比如,围绕着十九大的部署,5月份我们要在深圳的法治论坛上以“依宪治国”为主题举办专题论坛;今年,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我们还要召开“一带一路”沿线的法治论坛,用法治来保障“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落地。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几十个国家存在不同的法系和法律制度,要做到人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能够通畅就必须要有法治作保障,所以这样的论坛能够为“一带一路”倡议提供很好的法治服务。我们还会通过更多方式,按照宪法修改以后对新法治实践要求来部署我们的工作,充分发挥我们学会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