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提供法治保障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18-04-24 07:49本刊编辑综合
21世纪 2018年4期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

文/本刊编辑综合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制定监察法是其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制定监察法将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依法实施监察,才能从根本上制度上遏制腐败,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代表委员对国家监察体制领域的改革举措,以及如何让立法更好地与改革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等展开热议。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监察部并入新组建的国家监察委员会。3月11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全国人大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进行了审议。3月18日,杨晓渡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并进行宪法宣誓。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国家监察法的通过,意味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进一步固化为法律制度,是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

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受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说明(中新社 刘震 摄)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同时废止。

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

2017年6月2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进行了审议。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到,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监察法草案依据党的十九大精神,明确了可以将被调查人留置在特定场所的几种情形。解决了调查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中的法治难题,推进了反腐败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

2017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公开征求各界意见。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其中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宪法明确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3月13日公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指出,监察部并入新组建的国家监察委员会。2018年3月1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说明》。指出,“制定监察法是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说明中还提到,监察法立法工作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牵头抓总,在最初研究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案的时候即着手考虑将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问题。

2018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发布。

2018年3月18日,杨晓渡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此前,在两会“部长通道”上接受采访时,杨晓渡明确表示,中纪委和监察委合署办公后“不是一个超级权力机构”。他说:“我们做的大量工作,大概是日常拉拉袖子、提个醒的工作,是监督的工作,是防止人由小错误变大错误的工作。毋庸置疑,我们也会坚决惩处不收敛、不收手的腐败分子。”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监察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同时废止。3月26日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监察法共分9章,共69条,8000余字,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是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实践经验,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的现实需要;是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是加强宪法实施,丰富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我监督是世界性难题,是国家治理的“哥德巴赫猜想”。我们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面临的最大挑战是权力能不能得到有效监督、领导干部能不能抵御各种腐蚀。

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要求相比,我国原有的监察体制机制存在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体现专责和集中统一不够等种种不适应问题。通过国家立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固定下来,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有利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我国80%的公务员和超过95%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成立监察委员会,并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体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这次监察体制改革确立的监察制度,也是对中国历史上监察制度的一种借鉴,是对当今权力制约形式的一个新探索。监察法将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有利于提高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为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监察道路。

关于制定出台监察法的重要意义,陈雍代表指出: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制定监察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对我国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

在监察法将对监察体制改革的推动作用方面,汤维建委员指出:监察法是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和载体。监察体制改革不仅是重大的反腐败体制改革,也是重大的政治体制改革;既创造性地传承了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优良传统,又借鉴了世界上反腐败经验的有益因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一大发展,有利于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进程。

2016年1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提出要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他指出,“要坚持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一个多月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和浙江省开展改革试点工作。

2017年6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山西时指出,“你们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上下了很大功夫,制度优势正在转化为治理效能,要运用好这一改革成果”,为进一步做好改革及试点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坚定了信心决心。

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探索实践,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8年2月25日,广西崇左市大新县监察委员会挂牌成立。至此,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监察委员会全部组建完成。

党的十九大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行再动员再部署,要求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党中央高度重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及试点工作。习近平总书记6次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审议通过改革和试点方案,对改革作出顶层设计,明确了试点工作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和“7·26”重要讲话中作出重大部署。

试点改革后,北京市监察对象达到99.7万人,较改革前增加78.7万人。山西省监察对象达到131.5万人,较改革前增加53万人;浙江省监察对象达到70.1万人,较改革前增加31.8万人。截至2017年4月27日,试点地区全面完成省、市、县监察委员会组建和转隶工作,北京市共划转编制971名,实际转隶768人;山西省共划转编制2224名,实际转隶1884人;浙江省共划转编制1889名,实际转隶1645人。

今年的全国两会上,许多代表委员认为,监察法的制定和出台,将为反腐败工作开创新局面提供重要法治保障。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的,是要加强中国共产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系。随着宪法修正案、监察法公布施行,国家监察委员会组建完成,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也进入了深水区。只有使监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并受到严格监督,才能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增强推动宪法和监察法实施、强化国家监察的自觉性,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必将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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