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婷 张立彬 黄景瑞
(1. 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图书馆 天津 300270;2. 南开大学图书馆 天津 300071;3. 南开大学物理科学学院 天津 300071)
高校图书馆的主要职责是通过向读者提供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的知识资源,以帮助读者完成知识的学习和创造。用户在使用上述知识资源的过程中可能发生版权侵权风险,为知识传播增加法律风险和制度风险。此时图书馆作为公共教育体系与公共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1-2], 有责任积极响应版权法,为高校师生输出版权知识、宣传版权意识并提供版权实践培训。此外,从法律责任角度看,在互联网时代,图书馆除了承担知识资源“传递者”的角色以外,尚承担着书籍等版权保护对象的“管理者”,即存在读者直接侵权的情况下,图书馆可能因其版权管理问题而承担间接侵权的法律责任[3-5]。因此,不论从图书馆的固有职能还是因时代发展而产生的管理职能来看,高校图书馆都应当对版权管理问题加以重视。
有鉴于高校图书馆版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国外高校已经设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从事版权管理工作。其中,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图书馆的版权管理工作尤为突出。从总体而言,该校的版权管理工作在版权内容、使用范围、版权期限等版权基本知识以及馆际互借、电子资源等与图书馆实践密切相关的方面已全面开展了版权管理工作,并通过专门的版权网站建立互动式的版权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版权服务工作。
相较之下,我国高校图书馆对版权的管理起步较晚,也未引起足够重视[6]。截至目前,“985工程”“211工程”学校图书馆多以公告的形式对版权问题做出笼统描述,尚未形成全面、完善的版权政策[7],宣传积极性较弱,版权管理的人力、物力投入也较为有限。此外,图书馆的版权教育对象也多限于馆内工作人员,缺乏对教师、学生等用户的版权教育[8]。由于图书馆作为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管理者的法律责任日益明确,我国高校图书馆应积极学习国外先进版权管理经验,为我国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有益借鉴。
根据美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版权保护的是对有形载体的表达,不论其是否发表。一般而言,版权的权利内容包括复制、发行、传播、演绎等。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版权仅仅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因此,如果未经许可使用作品中所传递的思想,在满足特定条件时,作品的权利人可以寻求竞争法上的保护,而无法依据版权法寻求保护。此外,不同于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是,作品完成之后自动取得版权。也就是说,“版权登记”属于行政上的确认行为[9],于版权的取得而言并非必要。从性质上看,“版权登记”仅仅是对权利有效状态的推定,也即是可以经法律程序而得出不同结论的。版权与专利等知识产权不同的是,其期限较长,特别是美国经多次修改,版权期限已经延长至作者终生加死后七十年。参见表1。
表1 版权基础知识
关于版权注册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进行了一个简单的回答,见表2。
表2 关于版权注册的问答
于高校师生而言,使用他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在教育教学和学习过程中不可避免。使用途径通常包括许可和合理使用。许可模式,即通过与权利人签订特定作品的版权许可协议,明确作品使用范围、使用方式、使用费用等事项后,取得在特定条件下使用作品而免于被诉侵权的资格。在许可模式中首先要明确权利人信息。如已经明确,可以自行联系并获得许可;如未明确则可以通过学校知识产权办公室予以版权援助。在合理使用模式下,使用者无需经过许可也无需支付费用使用作品。与我国版权法不同,美国版权法以开放模式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判断要素,即通过使用目的、数量以及是否商业使用等要素对合理使用进行综合判断。一般而言,持评论、新闻报道和学术报告等目的的使用可以不经许可不支付费用。对于具体使用情况的判断,需要使用者以善意的目的正当使用或就相关问题咨询学校知识产权办公室或图书馆。
对于作品、作者的界定,特别是当作品为合作作品时,如何界定版权的归属相关问题,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图书馆进行了详细说明[10]。
一是关于作者的界定、版权与所有权。根据版权法的规定,作品的创作者即为作者。结合作品的定义和作品的特性,“版权”是针对“作品”而言,所有权是针对“作品的载体”而言。因此,作品本身与其载体之间存在可分离性,版权与所有权也可以分属于不同主体。
二是作品权利人的界定。一般而言,作品的创作者即为版权的权利人。特别情况是,当作品为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的雇员在其工作时间所创作的职务作品时,版权的权利人为学校;如在科研过程中或使用特殊部门基金、学校资源的,版权的权利人可能为学校;雇佣作品,根据合同协议约定权利人等。
三是版权行使者。通常原作者或开发人员拥有以法律规定的所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实践中更为常见的做法以及版权价值实现的主要方式则是由原始权利人将版权全部或部分许可给第三方使用,由被许可人向许可人支付费用。
四是合作作品的权利人。于特定作品而言,当两个或两个以上作者在该作品中的贡献不可分离或彼此依赖,共同完成时,该作品即为合作作品,多个作者共同取得版权权利人的法律地位。反之,当多个作者的贡献彼此可以分离,如分别创作不同章节时则不能就整部作品取得版权,仅能作为其创作部分的权利人。在版权行使过程中,除非合作作者有相反约定,否则合作作者均有权进行商业使用,其他权利人则获得同等份额收益。
五是版权侵权的概念。版权侵权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传播、展示或演绎作品,即使用者的未经许可使用行为落入权利人的权利范围之内,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即构成版权侵权。
有鉴于版权保护对象对于社会文化发展的重要性,版权作为作品作者或其他权利人的私权,其权利范围受到法律的限制。其中,与高校联系最为密切的制度设计为“合理使用”。美国版权法的合理使用判断通过“三步检验法”在个案中进行[11-13]。
一是使用目的。使用人以教学或教育、研究、评论、新闻报道、戏谑等目的和形式使用时,可以构成合理使用;若将作品用于商业活动,以获利、欺诈等目的使用则不构成合理使用。二是使用数量。仅对作品的非核心内容进行部分使用可以构成合理使用;反之,对作品的全部或大部分内容进行使用则超出了“合理的”数量限度[14]。三是使用效果。使用者使用作品不能对作品的潜在市场造成显著影响,不得取代版权转让、削弱作品或演绎作品授权的市场机会。通过对上述因素进行综合测评,进而在具体案件中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高校教师和学生就其在进行学术研究过程中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版权。在版权行使过程中应当注意作者与出版商签署版权转让协议之后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使用的具体方式。以上问题均是关于版权制度以及许可合同的理解和运用问题。其中,由于出版商,特别是期刊文章出版商利用其相对于作者的优势地位,在与作者签订转让协议后的使用行为,损害了作者的潜在市场和未来权益,并且可能对其将来继续研究造成阻碍。因此,作者应当明确其版权的内容、许可他人使用的内容和模式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版权法促进文化发展的宗旨和激励创造的目标。
在版权管理工作中,UCLA除了面向用户积极输出版权知识,并指导版权知识在日常工作和学习中的运用以外,还采取了一系列配套措施,形成完善的版权管理工作体系和工作网络。
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专门设立版权网站,以解决教师和学者关于版权政策、法律及其应用的问题[15]。从职能和定位来看,该网站是以实践为导向,以“问与答”为基本模式,以提供版权相关指导为主要内容,以实现部分版权教育和援助功能为目标的情景式服务平台。使用者可在该网站上习得“合理使用”“课堂”“公有领域”“许可”等基本知识,并针对“合作作品”“学生作品”等特定作品类型了解其应当享有的权利内容和权利行使方式。
UCLA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主要通过个人咨询、小组讨论、开展培训课程等方式为教师、学生和工作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版权、出版、开放教育资源获取等内容的版权援助服务。针对教师,UCLA版权援助侧重于修改版权许可协议、出版作品、在出版物上使用他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等。针对研究生和本科生,版权援助则侧重于版权基础知识培训,以及版权制度基本知识在学习和研究过程中的运用,并特别强调对版权保护意识和能力的训练。针对工作人员进行版权培训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培养可以为教师、学生在以上版权活动中提供指导意见的专业人士。因此,针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是以上述版权许可、合理使用、出版发表等实践性专题为主要内容。
为教师和学生提供符合版权法要求的版权资源,并辅助用户合理使用他人作品和保护自己的作品,以协助高校的教育教学活动高效进行,是学校和图书馆实现其公共教育职能的关键环节。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依托于加州大学及其伯克利、戴维斯、尔湾、莫塞德、河滨、圣巴巴拉、圣克鲁斯、圣地亚哥、旧金山等分校区的平台以及美国版权法的规定,开展了针对版权特定类型作品、版权内容、合理使用、许可协议等与版权保护和运用相关的系列管理工作[10]。如针对美国法律规定,对于计算机软件可以综合运用专利权和版权进行重叠保护的特点[16-17],UCLA为了最大化实现权利人的利益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进行了特别说明:将有专门工作人员辅助权利人判断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如特定计算机软件符合专利法规定的要件,那么首先选择专利权进行保护;选择版权保护时,要注意的是版权仅保护的是计算机程序的表达,而非其内容、方法等;在许可他人使用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时,要特别关注被许可人是否将对软件进行商业许可等[18]。上述针对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以及其与专利权重叠保护时的选择,是以版权与专利权的制度区别为基点,以计算机软件本身的特点及其市场价值实现为途径的策略考量,充分说明了UCLA版权工作的复杂性和专业性。
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知识产权制度是为了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版权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石之一,是为了促进社会整体文化的发展。为了实现上述目标,版权法赋予权利人在特定期限内对其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展览、传播和使用,并排除他人未经许可使用的权利。因此,UCLA的版权政策不仅强调保护他人的作品,也强调保护教师和学生的文字作品和数字作品等独创性表达[19];不仅进行常态的版权保护工作,也积极开展版权运营工作,最大化实现教师和学生的版权利益。此外,为了实现版权的社会功能,即使是在强调个人意志自由的美国,也在其版权制度中设计了合理使用,以限制权利人的权利行使;此外,当发生针对UCLA教师、学生和其他用户的版权侵权诉讼时,恰当运用合理使用制度进行抗辩也是合理使用制度的题中之意。但是由于美国的版权合理使用制度判断是需要综合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因此,UCLA为教师和其他用户提供专门针对“版权与合理使用”的版权政策[20],以其学校的法律顾问等专业资源为用户提供协助[19]。
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高校图书馆能够获得的版权资源内容愈加丰富、形式愈加多样,同时用户的使用行为可控性极大下降,图书馆自身的法律风险极大提高,公共教育功能的实现也将遭受挑战。目前,国内高校版权管理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普遍存在体系不完善、寻找路径不明确等问题。因此,为适应教育方式和教育内容的深刻改革,我国高校图书馆应积极学习如UCLA等国外高校的先进版权管理工作经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版权管理工作体系。
3.1.1 在法律框架下开展版权管理工作
相较于物权等民事权利,版权的保护对象具有无形性以及非物理感知的特点[21]。因此,世界各国的版权法,包括美国的版权法对于作品的范畴、权利内容、权利期限、权利限制都做了规定,在该范围之外的表达,只有符合美国法关于独创性和固定性要求才能受到版权法保护。此外,版权法也为版权纠纷的解决提供了统一、明确的范式结构以及争议处理机制。我国学者将其称之为知识产权法定主义[22-23]。因此,UCLA的版权政策和版权管理法律依据为美国1976年版权法,其管理工作的内容、程序、对象均符合版权法的要求;否则图书馆的上述工作将失去其实践意义和价值。
3.1.2 构建实践导向的版权管理体系
相较于其他机构和领域的版权管理工作,高校图书馆的版权管理有其独特的工作对象、内容和方式。突出表现为UCLA的版权管理工作中针对电子资源、馆际互借业务、复制馆藏资源、保存馆藏资源等分别制定了不同的版权管理工作流程和内容。如针对馆际互借情况,UCLA分别对借进与借出制定了不同的版权操作流程。其中,对于借进的作品,制作“借进清单记录”留存,并定期对该清单进行核查,如有超过合理使用范围的情况则及时对特定资源进行订阅或缴纳版税;对于借出的作品,由于其本质为对版权作品复制件的传播行为,因此需要根据美国版权法的规定进行版权公告等[24]。
3.1.3 设置专门的版权管理机构
为了落实学校的版权政策和版权管理工作,UCLA除了开设以版权基础知识为主要内容的专业性网站以外,还设置了专门的科技发展部门对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资源进行管理。该部门的定位和宗旨是为了促进“创新、研究和创业”,进而实现其社会价值、创造经济价值和引导科技文化发展。因此,该部门在功能上成为版权资源的“供需对接平台”,针对版权资源相关的一般许可、商业化、开放资源许可、版权教育、版权基础知识以及版权权属的判断等问题均可以提供协助。研究人员、创业者和产业从业者均可以在该部门的网站上找到其所需要的版权资源及相关权利信息,极大提高了版权商业化、市场化的可能性和规范性。
我国版权管理意识起步晚,现有制度体系仍在完善过程中,教师和学生的版权权利意识、规则意识比较薄弱,版权侵权现象也比较普遍,结合UCLA的先进版权管理经验,我国高校的版权管理工作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3.2.1 在高校图书馆官网中增设版权专题
UCLA图书馆中网站中设有版权的情景式版权学习内容,包括教学与研究、论文、课堂相关的版权问题,以及合理使用、馆际互借、馆藏资源、资料复印等实践导向的版权知识。通过版权专题内容,可以极大提高版权管理的效率,教师和学生等用户可以主动获取版权学习资料,并培养用户与版权相关的研究性学习能力,从而提高版权素养水平。我国版权管理工作也需理论联系实际并以高校图书馆版权实践需求为导向,及时增设版权专题,丰富用户版权知识获取渠道。具体内容包括:版权法及司法解释,以及与合理使用、馆际互借、馆藏资源数字化相关的典型案例,并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指导用户完成版权相关事务处理,提高版权管理工作水平。
3.2.2 扩大宣传范围,丰富宣传渠道
与我国图书馆相关的宣传工作普遍存在宣传被动,如仅针对进馆用户和有明确需求的用户编制目录、读者指南,对尚未进馆的社会公众和广大有潜在需求的用户作用有限[25];群体定位不准确,如未区分高校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的群体差别等[26];在注重利用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宣传的图书馆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名称不规范、平台功能介绍不全面、人工回复不及时、平台建设进程缓慢等问题[27]。结合UCLA的版权管理经验,我国应准确定位宣传对象,既包括进馆用户,也包括在特定范围内有版权使用需求的用户,以增强用户的版权意识和版权素养水平为目标,制定宣传策略;充分利用网络和科技宣传手段开展线上宣传,如在微信公共平台加设版权基础知识和版权实践问答等模块,增强用户体验功能;开展宣传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准确评估版权宣传工作成效,并及时进行修正。
3.2.3 制定和完善版权政策体系
图书馆版权政策是图书馆尊重版权的宣示,也是图书馆工作者和用户规避版权风险的指南性规章[28]。在高校图书馆法律责任日益明确、用户使用图书馆资源侵权风险日益增加、图书馆版权管理与评价要求日益强化的形式下,加州大学及其各分校制定的一系列版权管理政策值得重视。反观我国图书馆的版权政策,虽有很多高校图书馆开始意识到版权政策的重要性,并开始出台各种版权公告或说明,但就整体状况而言,还都处于起步阶段,各高校发布的版权公告或说明形式各异,内容简略,存在诸如保护对象有限、缺少权利确认内容和免责条款等重要内容,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版权政策体系[29-30]。因此,我国高校图书馆应当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以《著作权法》为依据,充分发挥高校图书馆在版权教育方面的重要作用,形成以图书馆实践和以版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为中心的多元化政策。
3.2.4 开设版权管理实践课程
有鉴于图书馆工作与版权的紧密关联性,在图书馆学、信息学、情报学等相关课程中开展版权管理实践课程已经构成了完善相关教学体系和学科的关键要素。版权实践课程应以使学生感受版权管理各个环节、了解版权管理需求、提升版权实践能力为目标,以本专业为基础,构建版权法、文化管理等多模块的管理实践教学体系,增加案例分析课程、版权管理模拟课程等实践课时比重,培养一批具有较高版权素养水平、能够在实践中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的图书馆学、信息学、情报学专业人才,形成跨学科的人才资源储备。
(来稿时间:2017年5月)
参考文献:
1.曹莎莎. 中美高校图书馆学科馆员职责研究综述[J].图书馆,2012(5):73-75.
2.张畔枫. 高校图书馆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知识传播效应[J]. 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11(8):48-50.
3.秦珂. 间接侵权理论视域下云计算环境中图书馆的著作权法律风险规避[J]. 情报科学,2015(7):16-20.
4.刘志芳. 图书馆网络服务中著作权间接侵权行为及归责原则研究[J]. 图书馆学研究,2012(17):76-78.
5.韦景竹. 图书馆工作中的版权侵权责任分析与启示——从涪陵图书馆链接侵权案谈起[J]. 图书情报工作,2010(1):54-57, 138.
6. 隆茜. 密歇根大学安娜堡分校图书馆版权信息服务及其启示[J]. 图书馆学研究,2016(11):84-90,9.
7.付立宏,闫金双.我国“985高校”图书馆网站版权政策调查分析[J].图书馆学研究,2013(4):88-92.
8.孙洁,江梅.从版权声明到版权政策的跨越——基于中美图书馆比较视角[J].中国出版,2011(8):44-47.
9.沈世娟,戈琳. 版权登记的法律属性及其完善[J]. 知识产权,2010(5):83-84, 91.
10. 加州大学版权 [EB/OL].[2016-12-01].http://copyright.universityofcalifornia.edu.
11.王曙光. TRIPS协议第13条“三步检验法”对版权立法的影响——评欧共体诉美国“版权法110(5)节”案[J].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98-107.
12.卢海君. 论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J]. 法商研究,2007(3):24-30.
13.林楠. 三步检验法的司法适用新思路——经济分析主导下合理使用的引入[J].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6(6):37-47.
14.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图书馆版权内容[EB/OL].[2016-12-15].http://www.library.ucla.edu/support/publishing-datamanagement/information-authors/dissertation-book-separatingtruth-fiction.
15.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技术发展部门关于版权知识的介绍 [EB/OL].[2016-12-05].http://tdg.ucla.edu/all-about-copyright.
16.耿利航. 析美国对计算机软件的版权和专利保护[J].政法论坛,1997(6):103-115.
17.余翔,刘珊. 美国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的专利保护及其与欧盟的比较[J]. 电子知识产权,2005(10):32-37.
18. UCLA 版权政策 [EB/OL].[2016-12-15].http://tdg.ucla.edu/all-about-copyright.
19. 2003年课程材料权利归属政策[EB/OL].[2016-12-26].http://copyright.universityofcalifornia.edu/resources/ownershipcourse-materials.html.
20. 2015版权和合理使用政策[EB/OL].[2016-12-26].http://policy.ucop.edu/doc/2100007/FairUse.
21. 温芽清,南振兴. 知识产权特性新探[J]. 河北法学,2010(7):116-121.
22.郑胜利. 论知识产权法定主义[J]. 中国发展,2006(3):49-54.
23.李扬. 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及其适用——兼与梁慧星、易继明教授商榷[J]. 法学研究,2006(2):3-16.
24. UCLA 图书馆 [EB/OL].[2016-12-20].http://www.library.ucla.edu/support/publishing-data-management/scholarly-communication-resources-education/ucla-library-copyright-policy/interlibrary-loan-operations.
25.刘敏宣,任志海. 图书馆宣传工作探析[J]. 图书馆论坛,2007(5):170-171,106.
26.刘彩娥. 国内高校图书馆阅读推广活动的几个误区[J].图书馆,2014(3):111-112.
27.王洪波. 高校图书馆微信公众平台服务探略[J]. 情报资料工作,2014(5):79-83.
28.孙洁,李大鹏. 两岸三地部分高校图书馆版权政策比较研究[J]. 大学图书馆学报,2012(4):42-49.
29.秦珂,王凌. 我国部分高校图书馆电子资源版权政策的分析与思考[J]. 图书馆建设,2010(2):9-12,17.
30.苑世芬. 香港与内地高校图书馆版权政策对比研究——以香港中文大学为参照[J]. 图书馆论坛,2012(5):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