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亚里士多德和卢梭分别在其《政治学》和《社会契约论》中直接或间接地论述了各自的公民权利思想。本文通过对两者相关著作的研读,进而分析和比较了亚里士多德和卢梭的公民权利思想。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卢梭;公民权利
中图分类号:D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129-01
作者简介:严荜辉(1993-),男,湖北天门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5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现代社会的公民指具有某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与之相应,公民权利是为公民所拥有、为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合法权利。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全称的公民是凡得参加司法事务和统治机构的人们”,“凡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我们就可以说他是那一城邦的公民”。其中“城邦的一般含义就是为了要维持自给生活而具有足够人数的一个公民集团”,可见公民必须是归属于某一个城邦的,这一点类似于现代社会“公民必须具备一定的国籍”。
亚里士多德对公民权利有着严格的限制。首先,对于公民与城邦之间,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民要有从事政治活动的权利。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是政治动物,人根本不是天生平等的,而是有些人天生是做奴隶的,另一些人天生是来统治的。其次,对于公民与公民之间,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民权利应与公民的自身身份相匹配。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只有当平等的人占有或分得不平等的份额,或不平等的人占有或分得平等的份额时,才会发生争吵和抱怨”。亚里士多德所认为的公正并不是一种公民之间绝对的平等,而是与公民的自身身份相匹配的平等,财富、荣誉、权力等在公民之间的分配也应该根据公民自身身份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在卢梭看来,“政府就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以便两者得以互相适合,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护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同时政府是人民自由意志的产物,所以人民有权废除一个违反自己意愿、剥夺了自己自由的政府。
自由和平等是卢梭的公民权利思想的核心。首先,对于公民与国家之间,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利来源于公民,“立法权力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是属于人民的”,而“国家的生存绝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权”。其次,对于公民与公民之间,卢梭认为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平等来源于社会契约。社会契约的目标是凭借共同力量来保护和捍卫每个成员的财产和人身,“每个人必须将自己完全转让给社会契约,以保证协议条款对一切人都平等适用”。构成全部社会体系的基础是,“基本公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从而,人们尽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并且根据权利,他们却是人人平等的”。
从亚里士多德到卢梭,他们的公民权利思想不尽相同,具体表现在公民资格的标准不同、公民权利的范围不同。
首先,公民资格的标准不同。亚里士多德对公民资格有着严格的限制。亚里士多德认为,侨民和奴隶不得称为公民,仅仅有诉讼和请求法律保护这项权利的人也不算是公民,年龄不足或超逾的人同样不能算是公民。也就是说,没有闲暇时间去关心城邦公共事务,没有一定财产、身份、地位的普通成员,以及不具有理性的儿童、老人、奴隶等均不具有称为公民的资格。与亚里士多德相比,卢梭所认为的公民范围更广。在卢梭看来,人是生来自由和平等的,公民的身份不会因为年龄的超逾或不足、身份地位的低下等因素而被剥夺。其次,公民权利的范围不同。比如公民的政治权利,亚里士多德认为人天生是政治动物,公民享有政治权利,能够参与政治活动。但亚里士多德認为公民所享有的政治权利是带有一定局限性的,他不认为公民是天生享有政治权利的,更不认为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同时,亚里士多德虽然承认公民享有政治权利,能够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等政治活动,但能够参与的政治活动有限。而卢梭不仅认为公民能够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等政治活动,而且认为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能够投票和选举其他公民代表其利益。在卢梭看来,社会契约的存在使得公民之间存在一种平等,这种平等保障了公民的权利不因其社会地位的不同等因素而受到侵犯。
亚里士多德的公民权利思想有其局限性,卢梭的公民权利思想有其进步性,公民权利的变化体现了社会民主化的进程。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2]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3]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4]史蒂芬·B·斯密什.耶鲁大学公开课:政治哲学[M].北京: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