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订立与管理

2018-04-22 01:31许冰梅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8年34期
关键词:管理

许冰梅

摘 要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订立与管理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核心内容,文章主要分析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订立的依据、基础及订立合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进行管理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 工程监理合同 订立 管理

中图分类号:TV512文献标识码:A

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监理工作的开展是围绕工程监理合同进行的,因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订立与管理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1关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订立

1.1合同订立的依据

《建筑法》第31条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从性质上看建筑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的一种,订立该合同的依据来自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确立的是一种委托关系。既然是委托关系,那么监理人在开展监理工作时必须要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和指示进行。从合同订立的目的上看,是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提供劳务,对委托人的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因此合法有效的工程承包合同是前提,是主合同,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为从合同。

1.2合同订立的基础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订立是基于监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具有人身特性。在订立合同之前,双方对彼此均应有所考察,对各自的资质、能力、信誉等了解清楚,相互信赖才会订立合同。

1.3合同订立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3.1合同的订立应依法依规

工程承包合同与工程监理合同是主从关系,因此,在订立工程监理合同时必须要有合法有效的工程承包合同存在,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包括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1.3.2合同签订前应核查对方的主体资格与民事行为能力

对委托人而言,因为国家规定监理单位只能在各自资质规定的范围之内承接业务,因此,委托人首先应关注监理单位的企业资质属于甲、乙、丙三等中的哪一个等级;其次,监理单位的技术力量能否胜任监理工作,技术装备及人员的配置是否真实、到位;再次是行内业绩、资信状况及口碑等情况如何。委托人只有对这些情况了解清楚才能建立起信任依据,也才能放心地将工程交由监理人监督管理。

对监理人而言,同样也应对委托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与评估,包括是否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工程承包合同,取得了项目建设权;建设单位的资质等级如何;资金及信誉如何,是否具有支付能力等。摸清底细,在后续工作开展时才没有后顾之忧。

1.3.3合同签订时对合同内容应约定明确

国家为了规范监理行业,制定了统一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有些企业在签订监理合同时将示范文本作为格式合同,仅简单填写,对具体内容约定不明确,导致出现纠纷。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尤其是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的内容一定要尽可能的明確具体。特别是第三部分的第四条关于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的约定条款以及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关于支付监理报酬方面的约定条款一定要清楚明确。

监理范围包括工程建设的七个阶段,从前期的勘察设计到施工到保修阶段,委托人与监理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应就监理范围进行选择,有的业主需要全阶段的监理服务,有的只需要其中的某一个或者某几个阶段的监理服务。在每一个阶段,监理服务的内容又包括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控制、合同管理、组织协调等几个子项,业主需要选择是全部还是部分的服务内容。将这些内容尽量约定明确具体,监理单位能够据此编制切实可行的规划与实施方案,更有针对性地做好监理工作,委托方也能够据此检验监理单位的工作是否尽责到位。

关于监理费用条款也是签订监理合同时要特别注意的一个条款,监理单位是通过提供监理服务获取报酬来营利的,因此对监理费用的支付时间、支付比例以及监理附加工作及额外工作追加报酬等这些在实践中容易发生纠纷的内容上一定要约定明确。

总之,在合同订立时对重要内容与细节问题进行详尽无疑的约定,能够有效避免或减少纠纷的产生。

2关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管理

通常监理工作的内容可以概括为“四控二管一协调”,三控即工程进度控制,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控制与工程安全控制,二管为信息管理与合同管理,一协调为组织协调。其中合同管理处于核心位置,对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进行管理本身也是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过程。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最根本的原则就是公正管理,虽然监理单位是接受业主的委托而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但是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必须站在公正的第三方立场,依法依规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勤勉履行监理义务,以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预防或减少合同纠纷。同时根据《合同法》第四百条之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监理单位在签订监理合同后必须亲自履行监理义务,而不能转让工程监理业务或者让其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来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基金项目:湖南省2016年教育厅科研立项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问题研究”(编号:16C0729)。

参考文献

[1] 庞宏利.论工程监理合同的订立[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9.

[2] 叶爽,蒋黎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法律关系研究[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0).

[3] 刘海燕.工程监理合同管理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探析[J].建设监理,20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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