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雪松 申冬梅
摘 要 贵族联合市民阶层与君王抗衡,促使历史上著名的《大宪章》诞生。作为一份封建性的政治文件,它由约翰王签署;作为一个成文法典,它在亨利三世在位的半个世纪中被奉为法律基础,进而成为此后英国宪法政治发展的一个起点。
关键词 约翰王 教会 贵族 市民 大宪章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
1199年5月约翰加冕为王(1199-1216年)。约翰继位英王以后,纵情淫乐,奢侈无度,背信弃义,不听大臣劝告,破坏封建惯例,任意没收附庸土地,不断增加城市税收,使原已存在的王室与封建贵族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激化。在1202-1204年的对法战争中连连失利,大片土地均为法王腓力二世占领,使约翰获得“失地王”称号。1205年,因干涉坎特伯雷大主教的选举,又与教皇发生冲突,教皇英诺森三世将约翰开除教藉,并宣布废除约翰王位,约翰被迫无奈,只得承认自己是教皇的附庸,每年向教皇交纳大量贡款。为筹集贡款,他加紧横征暴敛,导致国内民怨沸腾,众叛亲离。1215年,贵族诸侯在骑士和市民的支持下,发兵反叛国王,6月15日约翰被迫与大贵族在泰晤士河畔的兰尼米德草地上举行谈判,贵族代表向他呈递了一份文件,6月19日由约翰王与25名贵族代表签署生效。这样,贵族联合市民阶层与君王的抗衡,促使历史上著名的封建性政治文件《大宪章》诞生。
《大宪章》(Magna Carta)共63条,主要是从教会、贵族、骑士及市民的利益出发,对国王的权力加以约束。大宪章首先肯定了教会和贵族的特权,承认英格兰教会所享有的自由,其权利不受侵犯,其自由不受干扰;规定除下列三项税金外,如无全国“公意”之许可,将不得向贵族、骑士、伦敦城征收任何免役税与贡金:(1)国王被俘时,赎回国王之赎金;(2)国王策封长子为骑士时之费用;(3)国王出嫁长女时之费用,同时规定征收这三项税金时亦务求适当。规定凡欲征收上述贡金之外的捐税和免役金,国王必须召集有大主教、主教、伯爵、显贵男爵及其他封建领主参加的会议,召集会议的诏书必须于开会前40日内送达,召集会议的缘由应在诏书中写明,会议召集后,征税事宜应按会议出席者的公意进行,不得以缺席人数相阻延。规定不得强迫领有骑士采邑或其他自由保有土地之人,服额外军役。一切郡、邑、小城镇、小区除按照旧章征收赋税之外,不得有任何增加。规定伯爵与男爵非经其同级贵族陪审,不得课以罚金。任何自由人,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审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予以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进行其他任何惩处。任何人凡未经其同级贵族之合法裁决而被夺去土地、城堡、特许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者,应立即归还。和平时期,一切商人若能遵守旧时公正之习惯,皆可免除苛捐杂税,安全经由水路或陆路出入英格兰,或在英格兰全境逗留以经营商业。
为了防止国王对宪章的破坏,《大宪章》中还提出了一条监督国王履行宪章的条款,即由男爵中推选25人,组成监督机构。如国王或王室之法官、行政官或国王之其他任何臣仆,在任何方面侵犯任何人之权利,或破坏任何和平条款,经25人中之四人发觉时,此四人即可到国王之前指出国王或有关人员的错误,如国王不在国内,此四人可到王室法官前,指出错误,并可要求立即设法改正,自错误指出的40日内,如国王或王室之法官,不愿改正此项错误,此四人可将此事提交25人男爵会议裁决,25人男爵会议即可联合全国人民,共同使用其权力,以一切方法向国王施加抑制与压力,诸如夺取国王之城堡、土地与财产等,务使此项错误终能依照男爵会议的意见改正。
《大宪章》颁布后不久,约翰企图将之废除,王权与贵族间的内战再起。1216年10月18日,约翰王病死,内战结束。教俗贵族总结以往教训,迫使约翰王之子新英王亨利三世(1216-1272)再三颁布和确认《大宪章》。
《大宪章》的制定,是英国历史上的重要事件。其意义在于,它极大地限制了国王的权力,维护了封建领主的司法裁判权,确认封建领主会议(亦译“御前议会”)的权力高于国王个人的權力,特别是赋予封建领主会议以批准征收赋税的权力。大宪章还确立了国王必须依法治理的原则,并为用法律限制王权奠定了基础,在此后的200年间,历代国王曾44次确认大宪章。此外,它首次设立了一个监督国王履行宪章的机构,此宪章监督机构的出现,对日后西方的政治生活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应该指出,作为一份封建性的政治文件,《大宪章》精神主旨并非要否定王权,实现“宪政”,而是要通过限制王权来维护贵族传统的特权,它从根本上体现了封建王权与世俗贵族的共同根本利益。封建王权不能脱离其政治基础贵族而存在,为换取他们的支持,约翰王作出了相当的让步,所以,《大宪章》重申贵族享有诸种传统的封建特权,对国王的最高政治权威作了种种限制,并赋予贵族以使用武力迫使国王改正错误的权利。另一方面,贵族也不能没有本阶级的政治权威代表,因此,《大宪章》仍然肯定封建王权的合法地位和国王人身不可侵犯的尊严,仍将国王视为贵族权益的恩赐者。
必须看到,《大宪章》包蕴着英国封建时代流行的“王在法下”、“法大于王”的观念,即祖宗流传下来的传统旧习惯和封君封臣之间的“约定”是神圣的且不可被任何人所废弃的,包括国王在内的任何人都应对之维护并遵守。然而,国王受不受“法律”限制,最终则是由王权与贵族等阶层的政治实力对比决定的。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大宪章》才把这传统的观念宣示出来。但一旦形势转变,国王必定不会敬畏和遵守“法律”。尽管如此,《大宪章》中的征税原则、臣民人身自由原则、财产权利神圣原则虽然主要是为贵族所立,但也在一定层面上覆盖了许多“自由”人。这一遗产对日后英国议会君主制的产生和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并为17世纪英国革命提供了可资借用的历史依据。
参考文献
[1] (英)Kenneth,O. Morgan.牛津英国史[M].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7.
[2] 钱乘旦,许明洁.英国通史[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
[3] (美)克莱顿·罗伯茨等.英国史(上下册)[M].潘兴明等译.商务印书馆,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