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会签订赞助合同的法律问题及解决

2018-04-22 07:41周潇潇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关键词:法律地位法律问题

周潇潇

摘 要:高校学生会不具有民事主体地位,合同订立缺乏规范,造成此类赞助合同效力难判定、责任难厘清。明确对外签订赞助合同应以高校为主体,规范制度流程,形成追责机制,方可规避法律风险,减少学生与商家间的双向违约侵权行为。

关键词:高校学生会;法律地位;赞助合同;法律问题

一、高校学生会签订赞助合同的现状分析

商家赞助是高校学生会运作资金的重要来源,高校学生会通常为商家提供宣传条件等获得物品及资金赞助。此类合同往往无规定或无法定的格式;常通过网络完成;签订主体混乱,标的额较大的赞助合同一般由学校签订,而标的额小的签署随意,可能是学生会负责人或学生会其他成员。签署后的法律效力难判定,产生纠纷后的责任承担存争议。且高校对外的赞助合同属于学校的监管死角,加大了法律风险。

二、高校学生会签订赞助合同的法律问题

(一)高校学生会主体是否适格

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规定,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学生会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法人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①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高校学生会在党组织和团组织的领导下工作,并非由国家认可,只能说是在高校党组织的授权下成立的。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高校学生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的拨款和获取的赞助。学生会不能独立支配经费,需在学校党委的审批和监管下使用,所以高校学生会没有独立财产和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高校学生会的名称、不具备法律上的意义,仅仅是区别名称。组织机构也只是为开展工作而设立,其场所也由学校提供。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高校学生会工作受党组织和团组织主要控制,并非完全独立;其缺乏独立的财产和经费,从事实角度看也无法承担责任。

综上可得出结论,高校学生会不属于法人。高校学生会不是自然人、法人、合伙组织,自然不具有民事主体地位,无民事权利能力以及行为能力,不能成为合同的主体。

(二)合同效力认定

合同主体不适格、合同签订不规范等导致合同效力认定困难,具有争议。主要有以下观点:观点一,高校学生会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签订的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观点二,高校学生会是高校授权的组织,学生会对外自行签订赞助合同是越权代理行为,應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观点三,高校学生会作为非法人团体,签订的合同有效。在立法上确立了非法人团体的合同主体资格。如《合同法》第2条规定,自然人、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得成为合同主体。同时司法实践通过日益增多的案例,有力地证明了非法人团体签订的合同有法律效力。观点四,高校学生会虽然不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但是合同是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约定,只要合同内容合法就应该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我认为此类合同无效力。首先,主体不适格。有观点认为可将学生会组织视作高校授权组织或高校的代理人,但在高校与学生会之间无委托代理合同或授权书证明其与高校存在代理的法律关系。其次,虽然合同法重视交易安全与交易效率,但以高校治理为背景应更注重交易安全与权益保护。认定此类合同无效可警醒各高校重视赞助合同问题,以更严厉的制度规范从源头上减少纠纷,而不是重争端发生后的救济。

(三)责任承担

1.违约责任的承担

若学生会违约,商家应该要求谁承担责任呢?学生会本就无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也无承担责任的能力。如果要求学校承担责任,学校对此类赞助全然不知,商家在诉讼中也会面临证据不足败诉的风险,可见这也不利于赞助商的权益。

若赞助商违约,学生会有权要求赞助商承担责任吗?如上文所述,高校学生会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不具有诉讼能力,所以无权通过诉讼要求赞助商承担责任。其次学生会想要通过学校进行维权也较困难,学校对于标的额较小的赞助通常不会出面处理。

2.侵权责任的承担

第一,涉及赞助商违反瑕疵担保义务等所承担的责任,如赞助商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缺陷导致人身伤害。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商品因质量问题造成人身损害的,受伤害者可向厂家和商家主张权利。而高校学生会是否也有责任呢?高校学生会在此过程中先享有商品的所有权,实际扮演赠送人的角色将商品赠予学生,受害人也可向学校追责。

第二,涉及在赞助活动中学生被侵权的救济。如学生会工作人员在商家的推广活动中受到意外伤害等,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作出侵权行为的对象需要承担责任,同时学生是在为学校工作时发生意外,可推定为一种职务行为,学校就有义务承担此责任。

三、对高校学生会签订赞助合同的建议

高校学生会法律地位的模糊及高校对学生会治理的片面性导致其并不清楚自身是否有缔结合同的能力,应如何规范地缔结合同,能否承担责任,能否实现救济,从而产生法律风险。反过来赞助合同乱象也反映出我国高校学生会确实还无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要规避此风险,应明确我国高校学生会无独立的法律人格,对外发生法律关系应以学校为权利义务的主体。所以学校应加强监督与引导完善相关制度建设,规范工作流程,形成责任追究机制。如建立赞助筛查制度,对外签约流程规范化,明确由学校、学院对学生会的签约行为承担责任,赞助备案,制作财务账单。同时加强法律教育,增加学生的法律知识,加强学生的维权意识,双管齐下消除法律隐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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