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佳
摘 要: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司法部有意向对律师实行分级制度,这一预想是否可行,如若可行又该怎么实施?本文结合西方国家的律师职业的角色定位,试探讨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與改革方向,并从我国律师的地位问题角度出发,试着分析律师分级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之大小。
关键词:律师;分级制度;改革
在现代法治国家,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律师在法治社会的建构中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律师的社会地位,直接体现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和法治水平。
一、西方国家律师职业的角色定位
西方国家对“法律至上”的信仰造就了法治主义传统的深入人心,律师承载着人民的尊敬和对其维护法律的期望,更为自律,自治形式得到很好的发展。同时,也正因为国家、社会以及人民对法治正义的看重使得律师作为一项令人崇敬的职业,自然而然带上了维护法律尊严的职责,也为律师的从政铺平了道路。
我国缺少这种“法律至上”的信仰和法治主义的传统,这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经年累月的积累和沉淀。我国律师缺少国民对其应有的崇敬,这与我国律师的素质和自我定位有十分重要的关系,应该重视对律师素质的培养与提升,并且鼓励律师参与政治而非仅仅局限于接触法律事务。在这些方面,我国需要走的路很长,绝不是轻易改变律师制度可以解决的,不能切中核心并且行之有效的改革不能带来突破,相反可能造成灾难。
二、我国律师职业的角色定位
自2015年以来,关于律师分级制度改革的话题被炒得沸沸扬扬,在司法改革逐步深化的大背景下,似乎国家有意将改革的步伐踏入律师行业。对此,有人赞同有人反对,本人认为,要探讨其中利弊,首先应该弄清楚律师的地位问题。律师究竟是自由职业者还是具备维护司法公正之类的职责的一个职业,对这个问题持有不同答案的学者们对律师分级制度必然也会持有不同的态度。
1980年8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一次对律师的定义做出了明确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从这个定义上看,律师承担了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合法利益的职责,并且作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存在,如果在这样的基础上要对律师进行分级,让公权力对律师进行管理,律师们也不会有太大的异议。
但自《律师法》制定开始,律师的性质和定位就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1996年5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由此可见,目前的律师的定位更偏向于“自由”职业者,他们有自己独立的价值考量,因此适用律师分级制度,让公权力介入律师的评级考核,也许会影响律师全身心地为当事人服务,毕竟有时候,当事人所要分庭对抗的对象就是公权力机关。
三、对我国试行律师分级制度的评价
中国的律师制度由西方国家引进,但后续的发展却不如人意。在中国,律师不仅没有取得应有的社会对其的尊重,其自身的素质也可能存在问题,缺乏参与政治的热情,也缺乏提升自我地位的办法。即使仅仅作为高收入职业而存在,其本身发展也存在各种发展不平衡不匹配的问题,千疮百孔。
无论是官方还是学术界都在不断寻求解决困境的办法,随着《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的下发,律师分级制度这个话题也再次被推到了风口浪尖。
我对律师分级制度持反对态度。我认为,在弄清律师这个职业在社会生活中的定位之前,谈律师制度的改革是十分不明智的,中国的律师制度本身就是舶来品,在没有法治主义熏陶的基础上,直接建立的律师制度,其根基都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贸然进行改革,并不可取。在律师协会仍然是一个缺乏实权的当下,贸然让公权力介入律师业,很可能会让律师丧失其独立性,毕竟有时候为了保护和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律师所要对抗的就是公权力,如若律师就处于公权力的管理之下,让律师去对抗公权力就变成了笑话。
我认为,对于律师的提升应该从基础做起,从律师自身的素质做起,即使要改革律师制度,也不该让公权力过多干涉律师业,现在的核心问题并不在律师的级别如何,公权力应该更多地关注司法活动,如法庭审理等存在的问题。司法缺乏公信力等问题更多是因为司法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司法工作人员的错误行为,而非律师的过错。司法改革的深化是一件好事,但把握程度切中核心是非常重要的。
参考文献:
[1]谢佑平,闫自明.律师角色的理论定位与实证分析.律师制度,2004.
[2]顾培东.中国律师制度的理论检视与实证分析.中国律师,1999(10).
[3]陈兴良.七个不平衡:中国律师业的现状与困境.中国司法,2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