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未成年人犯罪是自古就有的问题,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与日俱增,愈演愈烈,已发展成一个普遍、复杂、重要的社会问题。犯罪行为的发生,实际上有一个原因链条。从犯罪行为发生的直接原因来看,这个原因链条就是犯罪动机和犯罪情境;从犯罪行为发生的间接原因来看,这个原因链条可以追溯到社会环境因素。研究青少年犯罪时,家庭因素往往是一个最重要的社会环境因素。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因素,主要便是由于家庭机能障碍。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家庭机能障碍;法律应对
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因素,主要便是因为家庭机能障碍,而家庭机能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缺损家庭、贫困家庭、纠纷家庭、犯罪家庭。
一、缺损家庭
缺损家庭,包括残缺型家庭和缺陷型家庭。所谓残缺型家庭,通常是指父母分居、离婚、一方或双方死亡、父母长时间不在一起的,父母长期在外,子女寄养在别的人家,家庭结构的完整性遭到破坏的家庭。所谓缺陷型家庭是指父母自身存在智力障碍或有精神疾患,无法承担教育子女义务的家庭。家庭是存于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的共同组织。婚姻是产生家庭的前提,夫妻关系是家庭存在的基础。因此,当离婚、死亡以及其他原因失去配偶中的一方或双方时,或者是父母因自身的智力障碍或精神疾患而无法抚养子女,就意味着家庭的完整性遭到破坏。这不仅在感情上和心理上给家庭的其余成员留下了难以医治的创伤,也给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造成了严重的缺陷。这些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受社会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犯罪的可能性也就相应地提高。
在一个家庭里,父母不能很好地承擔教育子女的义务,处于受害者地位的理所当然的便是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他们不仅得不到父母共同的抚爱,无法享受正常家庭的共同情感,不能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而且他们会因此感到自卑,为家庭的缺损感到痛苦,对缺乏温暖的家庭感到厌恶,他们的性格也相应地起了变化,孤僻、冷漠、与世界格格不入等成为他们的代名词。于是他们渐渐地排斥正常的家庭生活,到社会上寻找慰藉,接触不良信息的机会也就多了起来。总之,缺损家庭对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消极影响主要有:对子女缺乏监督和管教;缺乏给予子女感情发展的条件;家庭破裂前后的创伤性体验的消极影响;缺乏心理认同的对象;得不到有效的社会心理和经济支持。
二、贫困家庭
在经济贫困的家庭,由于父母无稳定的收入,又无挣钱致富的技能,谋生艰难。此类主要是城市下岗职工家庭和经济落后的农村尚未脱贫的家庭。由于无暇教育子女。这些家庭中小孩中途缀学的较多,若是家中还有一个病人,则更是雪上加霜,债务累累。这类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很容易过早的涉足社会,外出打工。由于缺乏正常的家庭生活和文化教育,他们中的很多人误入犯罪群体中,同时违法犯罪的意识很浓厚,难以改造。
有人说:“贫穷是培养犯罪的最大基础。”在当今社会,经济状况只是犯罪的一个诱因,与犯罪有着一定的联系,但是也不能忽视。家庭的经济状况对未成年人犯罪依然有着一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家庭经济收入低,不能给未成年人提供物质上的满足,未成年人更容易在家庭外部寻求物质上的支持和保障,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其次,家庭经济收入低会直接或间接地增加父母的痛苦和家庭冲突,从而破坏有效的教养实践,降低父母给孩子提供社会或情感支持的能力,而且低收入者或者其父母都是教育程度比较低的,家庭将对暴力行为持更宽容的态度,这将会在无形中纵容和培养孩子的暴力行为,进而增加孩子进行暴力行为的可能。再次,家庭经济状况不佳会减少给孩子提供社会控制的机会,未成年人更有可能居住在处境不利的社区,在低教学质量的学校就学,接触不良同伴,观察社会和学校暴力,所以他们从事反社会行为的可能性会增大。第四,贫穷导致个体在发展机会上的不平等,在经济上的被剥夺,在政治、文化、教育上的被排斥,再加上在贫穷家庭环境下形成的人格,使贫困家庭未成年人成为社会的边缘人。在他们身上有可能出现反社会行为。最后,由于家庭的贫困,导致未成年人退学,过早的走进了社会这个大环境,在外界不良环境的影响下极容易学坏走上犯罪道路,有的贫困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往往也容易遭到社会的白眼,受到歧视,在这种压力下,也可能激起犯罪行为。
三、纠纷家庭
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联系,主要是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联系,这两者的构成了家庭情感上的气氛。有人说过,“夫妻关系是人和人关系中最需要契洽的一种”,而“契洽包括观念上的相同,感情上的相合,能够相互推己及人”。夫妻之间的情感联系对家庭情感气氛的影响很大。夫妻感情的冷漠和恶化,就会造成沉闷、紧张的家庭气氛。虽然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没有矛盾与冲突的家庭,也并非所有有纠纷的家庭就会导致子女的犯罪,但是不健康的家庭关系,父母关系紧张,经常吵架以及对子女的粗暴无礼态度,都会引起子女的挫折和紧张,使他们感到苦恼和无所适从,这都会促进他们反社会心理的形成。因此纠纷家庭也是引起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机能障碍之一。
四、犯罪家庭
有研究表明,犯罪人比正常人更有可能有犯罪的父母和兄弟姐妹。家庭成员的犯罪行为和进行犯罪行为的家庭成员的存在,对个人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产生起着重要的作用,包括心理影响作用、行为示范作用和其他消极作用。
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一个家庭有和睦家庭气氛对未成年人的个性、思维发展,道德行为的形成,都能给予良好的影响。反之,一个充满自私、贪婪、嫉妒、虚荣、反社会的家庭容易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产生不良的影响,容易使之产生不良行为并导致犯罪,甚至比无人教育更为严重。家庭给予子女的不良影响有两种,一种是传染式的,一种是教唆式的。所谓教唆式的,是指家庭成员直接向子女或弟弟妹妹传授违法犯罪经验与手段,教唆或怂恿其违法犯罪。所谓传染式的,是指由于父母、兄姐品质低劣、道德败坏,甚至违法犯罪,对其子女或弟妹产生一种耳濡目染的影响,日久天长,子女弟妹也会受其传染,步入歧途。
五、针对家庭机能障碍引起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应对
(一)保护性预防和堵塞性预防
保护性预防是指国家或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或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防止未成年人沾染不良习惯;禁止侵蚀未成年人思想品德信息的传播;打击教唆、引诱、胁迫未成年人犯罪活动。这也是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环节。堵塞性预防是指通过堵塞各方面工作的漏洞,减少和消除其实施犯罪的条件,达到犯罪预防的措施。如:给学生普法,学校经常把政治课设为法制课,组织学生接受“庭审教育”,参观看守所。使未成年人懂法要使其主动认知而不能依赖课堂的灌输。主要包括:加强学校、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教育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
(二)控制性预防和改造性预防
控制性预防是指各种针对有明显犯罪倾向或轻微犯罪行为的人采取的帮助教育、挽救措施。主要包括:成立科教小组,送上法制课堂加强学校教育;加强少年的法庭的工作,回访考察。改造性预防是指政治机关以生产劳动为主要手段,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文化基础教育,使有违法犯罪的人改邪归正,争当遵纪守法的劳动者。在劳动改造时,应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与犯罪原因,要重点进行思想教育,从思想上彻底使失足未成年人得以改造,真正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劳动者。
参考文献:
[1]康树华主编.家庭·未成年人犯罪与救治[M].重庆出版社,1996年版.
[2]蒋索,何姗姗,邹泓.家庭因素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关系研究述评[J].心理科学进展,2006,14(3)394~400页。
[3]罗锋著.家庭与少年[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4]谷迎春主编.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调查论文集[M].浙江省社会科学研究所,1983年版.
作者简介:
林晓斯(1989~ ),女,福建石狮人,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法学。